一、物流的含義和業(yè)務范圍
我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的定義為:“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到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的結合。”
當前對物流的定義很多種,但綜合分析下來,筆者認為這些定義所蘊含的含義是基本相同的,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
1.物流業(yè)務的主體包含了物流經營人和顧客(客戶)。
2.物流的主要活動是解決貨物和物品的物理性位移活動及與位移有關的系列活動或服務,其環(huán)節(jié)包括采購、包裝、裝卸、倉儲、流通加工、運輸、配送、信息處理等。
3.物流空間包括從供應地到接受地。
4.物流活動的目的考慮的主要是高效率和低成本。
隨著現代物流活動、技術以及管理學思想的發(fā)展,物流已經演化到供應鏈的概念和思想。供應鏈是圍繞核心企業(yè),通過對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控制,從采購原材料開始,制成中間產品以及最終產品,最后由銷售網絡把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的將供應商,制造商,分銷商,零售商,直到最終用戶連成一個整體的功能網鏈結構。供應鏈思想把整個物流系統(tǒng)從采購開始經過生產運輸、倉儲、配送到達用戶的整個過程看作是一條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鏈”。從供應鏈角度看,供應鏈是一種由企業(yè)的供應商的供應商和它的客戶的客戶把貨物、服務、資金、人才、信息等系統(tǒng)連接起來的網絡,它解決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問題,而物流只是則發(fā)生在供應鏈當中一個問題。
法律必須和實務相結合,同時注意業(yè)務邊界,因此我們對民法典的影響進行分析,應該結合物流的上述定義入手分析。
二、民法典對物流行業(yè)影響的范圍
(一)物流基礎業(yè)務
我認為,分析民法典對于物流行業(yè)的影響,主要是分析民法典對于解決貨物和物品的物理性位移活動及與位移有關的系列活動或服務,其主要環(huán)節(jié)包括采購、包裝、裝卸、倉儲、流通加工、運輸、配送、信息處理等方面的影響。
1.從法律的視角看,物流業(yè)務主要涉及的是買賣合同(采購)、承攬合同(包裝、裝卸、流通加工)、運輸合同(以貨物運輸為主,寬泛點說客運也可涉及)、倉儲合同兼及保管合同(倉儲)、侵權責任(主要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因配送范圍比較廣泛,如《物流術語》認為,配送是“在經濟合理區(qū)域范圍內,根據客戶要求,對物品進行集貨、分類、儲存、揀選、加工、包裝、組配等作業(yè),并按時送達指定地點的物流活動。”
因此配送業(yè)務從法律視角看是一個綜合性的業(yè)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可能涉及承攬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對于配送業(yè)務的定性,主要看合同約定,但因配送合同是無名合同,因此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配送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內容。
3.包裝除了承攬合同性質外,也涉及部分的技術合同,而且還存在在民法典中有綠色原則下對綠色包裝的影響。
4.物流信息處理,對于物流信息,其范圍也是非常廣泛的,《物流術語》認為物流信息,“反映物流各種活動內容的知識、資料、圖像、數據的總稱。”這涉及民法典中的關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作為民事權利客體的問題。同時,物流行業(yè)快遞單信息泄露還經常涉及客戶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二)物流延伸業(yè)務
但隨著物流概念的延伸和供應鏈概念的出現。一方面,當前,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園區(qū)等物流地產已經納入物流研究和業(yè)務范圍,因此對于物權編關于不動產規(guī)定也是物流業(yè)影響范圍之一。
另一方面,物流金融(或供應鏈金融)也越來越發(fā)展,作為物流行業(yè)理應納入研究和業(yè)務范圍,因此民法典的物權編的擔保物權、合同編新增的保理合同也是物流行業(yè)影響范圍之一。
三、民法典新修改和新規(guī)則對物流行業(yè)影響的具體條文
(一)物權編
1.第三百四十六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該條主要涉及民法綠色原則對物流地產建設和經營的影響。
2.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該條主要涉及物流金融中的流押條款的效力問題。
3.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該條主要影響物流金融中抵押對抗效力從浮動抵押寬展到整個動產抵押,對于物流金融的抵押品的實現范圍是個較大影響。
4.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該條主要影響物流金融中抵押權和租賃權的關系,屬于對抵押不破租賃的限縮。對于物流金融操作過程中的盡調和租賃權對抗抵押權實現方面具有較大影響。
5.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該條主要影響物流金融過程中,抵押人處理抵押財產問題,從原來需要抵押權人同意改為“通知”,對于物流金融資金提供方即抵押權人是不利影響。
6.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ǘ┑盅簷嘁呀浀怯浀南扔谖吹怯浀氖軆?;
?。ㄈ┑盅簷辔吹怯浀?,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該條主要影響物流金融操作中辦理抵押登記的時間重要性。由原來順序相同,按照比例清償,改為完全完全按照時間順序清償。需要在物流金融操作中貫徹爭分奪秒的精神,同時需要注意登記應體現有明確時間。
7.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該條改變了擔保費解釋第79條規(guī)定的登記抵押權優(yōu)先于質權受償的規(guī)定。主要影響物流金融操作中辦理抵押登記和質權財產交付的時間重要性。同樣需要在物流金融操作中貫徹爭分奪秒的精神。
8.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該條是民法典的新增規(guī)定,新增動產抵押中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優(yōu)先受償性,對于物流金融的抵押登記時間影響較大。
9.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ㄒ唬┘s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ǘ]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ㄈ┬碌膫鶛嗖豢赡馨l(fā)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ㄎ澹﹤鶆杖恕⒌盅喝吮恍嫫飘a或者解散;
?。┓梢?guī)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該條明確在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的時間,即“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將原來物權法206條“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有爭議的時間點確定的主觀說和客觀說明確為主觀說,該條影響物流金融抵押權人的注意義務。
10.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該條對應前述的401條,該條主要涉及物流金融中的流質條款的效力問題。
11.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該條刪除了原來《物權法》第228條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和“信貸征信機構”。對于物流金融的應收賬款質權登記有一定影響。
(二)合同編
1.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是民法典關于電子合同訂立的規(guī)定,需要結合《電子商務法》進行研究分析。對于物流行業(yè)越來越多的采用電子形式簽訂合同具有較大影響。
2.第四百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有發(fā)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fā)出合理的要約。
該條是民法典關于《依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訂立合同及強制要約、強制承諾》的規(guī)定,對于疫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物流行業(yè)(特別是運輸行業(yè))訂立合同自愿性原則的一種干預,體現的保障國家和公共利益原則。
3.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該條是民法典關于預約合同訂立及效力的規(guī)定,由原來的買賣合同延伸到其他合同類型。對于具有業(yè)務持續(xù)性的物流行業(yè)來說,大量存在這種預約的形式,因此,該條規(guī)定對于物流行業(yè)來說具有較大影響。
4.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該條是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概念和成立規(guī)定,增加了“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及“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該條對于大量存在格式條款的物流行業(yè)具有較大影響。
5.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ㄒ唬┚哂斜痉ǖ谝痪幍诹碌谌?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ǘ┨峁└袷綏l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ㄈ┨峁└袷綏l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該條是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無效情形的規(guī)定,增加了“不合理地”、“減輕其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實質上增加了格式條款無效的判定標準。同樣對于大量存在格式條款的物流行業(yè)具有較大影響。
6.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編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該條規(guī)定了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效力問題。規(guī)定并非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都無效。對于具有較多超越經營范圍從事業(yè)務情形的物流行業(yè)具有較大影響。
7.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tǒng)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該條規(guī)定了電子合同的交付時間,其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對于物流行業(yè)具有一定影響。
8.第六百一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包裝方式。
該條增加了綠色包裝的要求。對于買賣合同中有委托物流公司進行包裝的情形下如何實施綠色包裝具有一定影響。
9.第六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guī)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該條是關于買賣合同中數量和外觀檢驗規(guī)則的規(guī)定,簽收單據推定對數量和外觀進行了檢驗。對于物流行業(yè)送達時簽收問題具有較大影響。
10.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yè)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fā)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 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xié)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 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
相對于民法典而言,該章均為新規(guī)定,保理合同對于物流金融來說均有較大影響,因此本章均值得我們物流行業(yè)研究。
11.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yōu)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本條是關于客運合同中旅客的一般義務規(guī)定,增加了“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目的是遏制霸座和多坐站等惡意逃票行為。同時規(guī)制實名制買票下掛失和補票承運人不得收取票款和補合理費用。
12.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xié)助和配合。
本條新增了“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xié)助和配合。”進一步明確承運人的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和旅客的協(xié)助義務。
13.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本條新增了“座位號”、“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增加了客票座位號要求及遲延運輸中承運人的告知、提醒義務和賠償責任。
14.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條新增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即在法律規(guī)定下,即使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滅失,承運人可以收取運費或請求支付運費。該條新增條款在物流實務中如何適用值得研究。
15.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本條新增第二款“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明確了購物就餐住宿中存放貨物視為保管。
16.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本條為新增條款,明確了倉儲合同系諾成合同。
17.第九百零八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第九百一十五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上述兩條新增了“入庫單等憑證”,增加了入庫單的法律意義,對物流行業(yè)影響較大。對于入庫單的法律定義、內容和性質等值得我們物流行業(yè)研究。
(三)人格權編
1.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噪娫?、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ǘ┻M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ㄈ┡臄z、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ㄎ澹┨幚硭说乃矫苄畔ⅲ?/span>
?。┮云渌绞角趾λ说碾[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鞯迷撟匀蝗嘶蛘咂浔O(jiān)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guī)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ㄋ模┎贿`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谠撟匀蝗嘶蛘咂浔O(jiān)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ǘ┖侠硖幚碓撟匀蝗俗孕泄_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ㄈ榫S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fā)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fā)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guī)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該章均為新增條款,對于物流行業(yè)經營過程中掌握的客戶信息如何進行保護具有重大影響,理應值得我們物流行業(yè)研究和采取措施切實保護客戶的信息安全。
(四)侵權責任編
1.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上述三條均是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第2條、第16條演化而來,上升為法律。分別規(guī)定了掛靠經營的責任主體、擅自駕駛的責任主體、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規(guī)則。
2.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條新增了“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3.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條增加“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4.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條是新增條款。規(guī)定了好意同乘的賠償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