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冠疫情符合一般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情形
武漢新冠肺炎疫情從爆發(fā)到國內蔓延,再到國際蔓延,已經深刻影響到了整個社會的運行,也必然深刻影響到工程領域的合同履行情況。依據目前國家應對疫情的實際情況,業(yè)界普遍已經確認,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盡管在不同的工程合同中對于不可抗力的表述略有不同,但一般情況下,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無法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避免且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暴動、戒嚴、戰(zhàn)爭等情形以及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情形。盡管我們目前所應對的新冠疫情尚未結束,但是對工程領域帶來的巨大影響已經確定無疑。
二、新冠疫情影響下導致工程合同的解除
建設工程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yè),各種不同的工程項目均需要大量的建筑工人的參與。從目前全國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形勢來看,各級政府部門普遍采取了控制人員流動和聚集的各項措施,比如延長春節(jié)假期,延長各類學校開學時間,要求對流動人員進行十四天的醫(yī)學隔離觀察等措施,很多地方更是直接發(fā)文要求工程項目的施工工地延遲復工。這必然會造成大量的建筑工人無法及時返還工地現場,并直接導致工程現場工作的停滯。另外,疫情防控中部分城市進行了交通管制,也會導致大量的施工材料和設備運輸無法進行。這種情況下,一些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能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而導致合同解除。同時,新冠肺炎疫情導致部分行業(yè)經營困難,例如餐飲、旅游、影視娛樂等,這其中也不能排除部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yè)無力繼續(xù)履行合同,進而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雙方對于合同能否解除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程序進行解決;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且合同雙方無法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的,爭議雙方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依法裁判確認解除合同。
三、工程合同解除后的合同價款結算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導致的工程合同解除,基本上都要面臨合同解除后的結算問題。工程合同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而解除后,從工程合同結算的角度考慮,一般需要有確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和相應確定的工程量單價。因此,合同解除后的結算工作,應當圍繞工程量和工程量單價的確認來展開。具體涉及的費用通常包括: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價款;承包人已經為工程采購的建筑材料和設備等的價款;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損失;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以及雙方為合同解除事宜另行商定的其他款項等等。
(一)合同解除結算中的工程量確認
考慮到工程解除時尚處于未完工狀態(tài),合同雙方應及時對工程現場狀態(tài)進行勘驗確認,以便對合同價款結算打好基礎。對于合同所涉及的保險、設備材料保修、已完工程的質保條件、工程備案變更配合、工程文件資料移交等配合和交接事務作出妥善安排以便最終完成工程交接。
合同解除中的工程量確認,一般應當包含三部分內容:
1. 承包人實際已經完成施工的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現場臨時工程;如果所涉及的工程現場狀態(tài)比較明確或者已經有日常詳盡的工程狀態(tài)記錄的,可以作為合同結算的依據;否則,該項工作應當在疫情結束后,組織包括監(jiān)理在內的各方現場專業(yè)管理人員來確認和完成。
2. 承包人已經完成采購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注意已經完成施工和安裝的材料和設備已經包含在第一部分之中的,應當相應扣除)。對這一部分材料和設備還應當協調好后續(xù)的送貨、退貨和采購合同解除問題,造成相應損失的,一般情況下應當由發(fā)包人承擔,但是有證據證明承包人有過錯的,則應由承包人承擔相應損失;
3. 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這部分工作內容多數屬于工程合同中的隨附義務,不一定有明確的價格,多數以“已經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來表述,但是在合同解除情況下,不能忽視這一類工作的重要性。例如,配合工程項目在政府部門的備案變更,已完工程的工程資料移交,設備保修和培訓問題等等。其對應的價格,如果可以協商一致的,可以協商解決。無法協商一致的,建議按照所需花費的實際成本進行測算后,按照工作進程相應攤銷。
(二)合同解除結算中的單價確認
建設工程合同的價款一般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等。工程中常用的按照定額結算的合同,因為定額子目和價格相對合同雙方而言基本穩(wěn)定,實際上可以視為單價合同的一種。
1. 對于固定總價合同的結算
如果工程合同中約定了固定總價同時又附帶了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的,一般可以參考工程量清單中的“合同單價”,按照已經完成的工程量據實結算。對于部分只有固定合同總價的合同,一般可以考慮參照工程定額計算出整個工程的定額總價,同時再針對已經完成部分的工程定額造價,按照合同固定總價與定額結算總價的對應比例進行對應折算。
2. 對于單價合同的結算
對于固定單價工程合同和約定按照工程定額進行結算的工程,可以直接依據合同單價或定額進行合同的解除結算,相應的合同解除結算相對比較簡單,本文不再展開描述。
3. 工程合同中價款優(yōu)惠或折讓部分的結算
考慮到工程合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這種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下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而解除,合同雙方均不存在過錯。因此,對應工程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或適用的優(yōu)惠折讓或者定額下浮率而言,應當注意結合優(yōu)惠項目的具體情況來分別處理。對于優(yōu)惠項目已經實際完成的,相應的合同價款優(yōu)惠部分無需調整;對于優(yōu)惠項目僅部分完成的,建議應當考慮按照工程實際情況和工程量完成的比例,適當調整優(yōu)惠部分。例如,已經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百分之五十的,則可以考慮優(yōu)惠部分所涉價款也按照百分之五十計取。而如果是已經完成的工程部分,是屬于施工難度比較大的部分,可以考慮酌情減少優(yōu)惠的比例。例如,在最高院(2014)民一終字第69號判決書中,就將適用了上述原則進行裁判。
(三)不可抗力情況下合同解除結算中應當把控的幾個原則
1.工程合理中止原則
如果條件允許,合同雙方應當將工程完成至相對明確的節(jié)點。因為合同解除情況下,不僅僅要考慮結算的方便,同時要重視工程現場的安全和質量隱患。例如,如果工程剛剛施工至深基坑階段,雙方應當盡量協商將工程完成至正負零零,否則,因合同解除導致的工程長時間停滯,容易引發(fā)基坑變形等一系列質量和安全問題。
2.及時止損原則
雖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雙方解除了合同,但是考慮到疫情的發(fā)展是有一個逐漸的過程的,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規(guī)定,雙方應當基于事實求是和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將己方的實際情況通告對方,并盡可能控制損失的發(fā)生和擴大,并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合理性。對于一方怠于履行減損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在結算中應當歸于責任方承擔。例如,對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誤的天數,承包人應提供政府要求延期開工和準許復工的各項文件和通知,并對工期延誤造成的合理損失提供包含工人出勤記錄等在內的證據材料。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持續(xù)時間較長,對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企業(yè)資金和經營困難,發(fā)包人則應及時通知承包人,以提醒承包人防止損失擴大,并后續(xù)提供相應證據材料證明無力繼續(xù)完成工程建設,等等。
3.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原則
對于新冠肺炎疫情給工程合同雙方造成的各種損失,由于是受不可抗力的影響所造成的,特別是因感染新冠肺炎而導致的工作人員死亡的,疫情影響停工期間合同雙方各自員工(但是,因疫情停工期間,為保障工程現場安全等所安排的必要的值班工作人員除外)工資等,應當由合同雙方各自承擔相應損失。該類損失一般不應包括在合同解除結算之中。
綜上,工程合同雙方一旦因本次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解除,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免除不可抗力下的違約責任,并盡快配合對方做好合同解除的協商和結算,避免因為應對不當導致爭議,在不可抗力之外再次增加雙方的負擔,畢竟一場疫情之下,難以有人獨善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