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的雷某被檢察院以綁架罪起訴,該罪名起刑10年。雷的家屬向我表示,雷某暴力劫持被害人是事出有因,我覺得,律師在法庭展開這方面論述,也許能獲得良好的庭審效果,但從法律角度來講難以減輕罪責。
怎么辦?在詳細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并仔細查閱案卷材料后,一個大膽的想法忽然在我腦海中形成……
一起綁架案轟動小城
2002年,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家屬找到我。這是黑龍江省方正縣建國以來第一起綁架案,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雷某綁架當地縣農業(yè)銀行副行長。
起訴書稱:
2001年10月30日,被告人雷某、閆某、張某各攜帶尖刀乘坐由張某駕駛的汽車到方正縣農業(yè)銀行家屬樓外等候被害人劉某,由于劉當晚未回家,三人駕車返回。
第二天19時許,雷某等人再次駕車,攜帶尖刀到方正縣農業(yè)銀行家屬樓院內等候被害人劉某,當劉回家時,雷某上前詢問劉能否為其辦理貸款3至5萬元,遭到劉的拒絕。隨即,雷某、閆某各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將劉某威逼到車上。
雷某指使同伴向當地林業(yè)局方向行駛,在行駛途中雷某持刀架在劉某脖子上。此后,雷索要80萬元,劉稱沒有那么多錢,雷說 “誰有錢你給誰打電話”,并始終用尖刀頂著劉的胸口,劉見狀謊稱到林業(yè)局找縣農業(yè)銀行辦事處主任幫助協(xié)調解決貸款,雷某指使同伴駕車駛到林業(yè)局所辦酒店,劉某打電話將銀行辦事處主任約至酒店與雷某協(xié)商貸款一事,并告知3日后辦理此事。雷某信以為真便將劉某放走。當夜,被害人劉某去公安機關報案,雷某等被抓獲。
初看之下,雷某等人暴力劫持劉某的事實清楚,也有持刀威逼劉去 “整錢”的情節(jié),綁架罪似乎毫無爭議,同案中張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的定性就沒有異議。
在會見雷某過程中,他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也沒有太大異議,只是認為定綁架罪太重了,因為該罪起刑就是十年。但定罪量刑不是討價還價,要為他辯護減輕罪責,必須要有能夠說服法庭的證據才行。
閱卷感覺綁架情節(jié)特殊
隨著仔細翻閱案卷進一步了解案件,我覺得雷的行為的確存在與一般綁架罪不同之處。
第一,雷某先是向劉某申請辦理貸款,被拒絕后才實施暴力劫持行為,這顯然有別于一般綁架;第二,實施綁架的犯罪分子因罪行嚴重,一般都有意識地掩蓋罪行,但本案中雷某開的是自家新買的汽車,車上有牌照,前一天沒有等到被害人,晚上竟用自己的身份證登記住宿,當天白天又去幫朋友裝運大米,毫無掩飾的意圖;第三,綁架罪的犯罪分子一般都事先制定了潛逃計劃,而在本案中,雷某與劉某相互認識,他將劉某放走后,和同伙都回家休息,毫無逃避的意思;第四,綁架罪往往伴隨占有他人財物,而本案中,雷某對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秋毫無犯,甚至連搜身、打開皮包查看的行為都沒有,三名被告人也沒有商量過如何分贓。
雖然有這些差異,但我又不能僅憑其行為存在不同尋常之處,就據此斷定三人不構成綁架罪。
公訴機關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我就上述理由專門與承辦法官進行了溝通,法官對我提出不構成綁架罪的想法感到不可理喻——既然有暴力劫持的行為,既然有讓被害人“整錢”的過程,怎么可能不構成綁架罪呢?
我把法官的意見向雷某妻子進行了轉達,她也告訴我,他們打聽后對案件的結果很悲觀,預感到處刑將非常重,但她表示,張律師你一直在很努力地辦這件案子,即使結果不好也不會怪你。我心中當時涌起一陣感動,隨口問道: “他怎么會做出這樣的事來呢?”沒想到雷某妻子的回答讓案件峰回路轉,直接改變了此后雷某的命運。
家屬處得知重大線索
“是呀,誰也沒想到他會做這件事。”雷某的妻子跟我回憶起他的過去:雷某出生在山里的小村莊,18歲從山里走出來白手起家做生意,由于勤勞肯干,十年間從一個外地來的窮小子變成身家百萬的當地富翁。為了進一步擴大經營規(guī)模,雷某用100多萬元買下了位于當地中心地帶的四層樓房,又投入100多萬元裝修,建成了集飯店、旅店、歌舞廳于一體的大酒店。但由于當地消費水平有限,酒店一直處于虧損之中。案發(fā)前不久,酒店被迫停業(yè),夫妻兩人又因為個人原因而協(xié)議離婚,車及住房都歸女方所有。案發(fā)前一個星期,雷某去了一次長春,跟買賣雙方都談好了,準備倒賣原煤,合同都簽了,只是欠缺流動資金。
雷某的妻子滔滔不絕地訴說著,而電話另一頭的我卻發(fā)現了有著重大價值的信息:雷某有價值300萬元的房產,卻讓被害人 “整”80萬元?如果是圖財,那么80萬元你能拿走,但自己的房產扛不走呀,顯然雷某的真正意圖是希望貸到款。
我打斷雷某妻子的談話, “那份合同現在在哪里?” “他一直放在包里,包隨身帶著,可能已被公安扣了?!?nbsp;“在家里再找找。”我放下電話后激動地在屋里走來走去,案件還有一絲生機呀!一會兒電話又來了,說包已在家中找到,合同在包內。聽完合同內容后我說: “好,把包放回原處,我明天就去你那里!”
可能有人會奇怪,雷某有300萬元的房產,簽了一份買賣合同,這有什么值得高興的?難道有錢就可以不定罪了?
事實上,我認為有了這兩個事實,就能完整解決雷某主觀意圖的問題,即雷某只是想借錢,但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雷某價值300萬元的房子是扛不走的;其次,雷某與被害人相互認識,被害人知道雷的資產情況,雷也明知被害人了解其資產情況。因此雷某只有索要超過300萬元的財物,才能達到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但案件中雷索要的是80萬元。綜合全案情況,雷某的目的只是借款。為什么會用這種極端的方式借款?因為有一筆買賣已談成,他急需資金。
我感到,無論法官如何看待這樣的邏輯推理,至少這一說法是可以自圓其說的,當務之急就是取證。
攝影攝像獲取重要證據
第二天一早,我乘車直奔方正縣,首先找到了剛剛上班的檢察官。我提出案件發(fā)現新的證據線索,提議控辯雙方共同取證。檢察官說:“我知道你這證據是怎么回事,檢察院不會派人去?!?/p>
隨后我來到法院,見到了承辦法官。法官說法院不參與取證,拒絕我調取證據的申請。這是意料之中的結果,但通過這兩次申請,辯護人獲得了正當取證的權利。 (這種說法其實相當無奈,法律已授予辯護人調查取證的權利,但現實中辯護人貿然取證法律風險很大,稍有差錯便被扣上 “偽證”的帽子。)
現在該走的程序都走了,開始律師取證吧。打車來到雷某家,看一下合同內容,評估一下證據價值,告訴家屬將合同放回原處。還得去找個協(xié)助取證的律師。律師雖然是“個體戶”,但也得比照公檢法取證的制度從嚴要求。費了好大勁終于找到當地唯一一名律師,又讓家屬到影樓找個照像的,萬事俱備一起回到雷某家。讓家屬找來兩個鄰居,指導攝影師在門口先對房子照相,然后是客廳,再后是立柜,再后是立柜的抽屜,抽屜里的包,包里的合同,一共拍了七張照片。通過這七張照片可以準確描述證據位置以及證據的狀態(tài),讓未到現場的人有身臨其境的感覺。隨后與當地律師共同制作提取筆錄,最后是律師簽字、鄰居作為見證人簽字、被提取人簽字。
再后來,隨后我讓家屬找來攝像師,對鴻運大酒店進行攝像。忙了半天,終于完成取證。
調整戰(zhàn)略否定控方罪名
準備庭審辯護的第一步就是會見被告人。會見被告人有三項工作需要做:一、有針對性地講解法律,讓他明白哪些事實情節(jié)是至關重要的,哪些是無關緊要的。法庭陳述就相當于一個命題作文,所表達的中心思想就是我為什么不構成綁架罪,所有陳述都要圍繞這個中心思想進行。二、把律師取證情況向其進行通報,讓他介紹一下簽訂合同的經過,有利案件認定的部分有重點地融入法庭陳述中。三、這個方面最為重要,即模擬訊問。被告人在法庭由于高度緊張,有時會說錯話,往往產生不利影響。
模擬訊問要求律師對案件特別熟悉,了解每一個案件細節(jié)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這是律師勝訴的重要保障。這一點也可以解釋為什么有的大律師案件勝訴率不高,甚至是屢戰(zhàn)屢敗,因為大律師常常自己不閱卷,不會見,只負責出庭,其對案件細節(jié)了解不夠。
通過會見被告人,查閱本案卷宗,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是:被告人雷某是當地小有名氣的商人,他擁有處于中心地區(qū)的一處大酒店,僅此項固定資產就價值300余萬元。2001年8月,雷某與長春某公司簽訂一份570萬元的原煤購銷合同,為履行該協(xié)議,雷四處尋找流動資金,這是本案發(fā)生的起因。
雷某先找到當地信用社申請貸款,遭到拒絕。因為房產已抵押給農行為朋友50萬元貸款擔保,無法出售以獲取資金應急。在這種情況下,雷某只好到縣農行找之前貸款時結識的劉某申請貸款,考慮到貸款難度比較大,他決定如果劉某不同意,便向劉個人借款,雷以房屋產權作抵押?;谏鲜鱿敕ǎ啄吃诩抑胁輸M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并將想法告知朋友閆某,為打消閆某的顧慮,雷某讓他看了借款協(xié)議,閆某才同意參與。2001年10月31日,本案發(fā)生。
法院輕判2年6個月
如果辯護人重新構造法律事實成立的話,那么雷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此時,我突然想到了一個刑法中早有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鮮有實例的罪名: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從辯方角度來看,本案被告人如果與銀行或被害人個人自愿訂立借款合同,將完全受法律保護。但雷某在被害人不愿借款時,使用暴力手段強迫其借款,雖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行為因侵犯市場經濟主體的締約自由而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最終構成強迫交易罪。由于其犯罪目的沒有實現,屬于犯罪未遂。
除了取證、舉證、論證我方觀點,我還不斷搜尋著相關資料。終于,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編撰的2001年第6輯 《刑事審判參考》上找到一個類似案例,該文的副標題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案件中也使用了暴力,也是強迫他人提供貸款,結論就是定強迫交易罪!
經過審理,法院采納了我的辯護意見。認為三名被告人構成強迫交易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綁架罪名不成立。法院最終判處雷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同案的閆某、張某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決后,檢察機關沒有抗訴,而當事人自然不會上訴。
得知判決的雷某十分激動,而我也感到如釋重負。從了解案情后的異樣感覺到最終辯得 “強迫交易罪”,我對這起案件的結果也同樣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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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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