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已多次向山西省看守所要求會見在押央視女記者李敏并一再受阻的本人,在山西省看守所離奇遭遇其他律師會見李敏;與本人同行的李敏叔叔李建國,也對李敏另有律師大驚失色。為爭取使讓律師能夠會見李敏,李建國已于12月22日與本人在看守所及有關(guān)部門之間折騰了一天,并于12月23日與本人一起在關(guān)部門之間折騰了一上午,在得知已有律師會見李敏時,卻疑慮重重。
12月22日以李敏的父親李建忠為李敏委托的律師的身份到看守所要求會見被羈押在此的央視記者李敏未果(見附文:《央視記者被批捕,律師會見再受阻》)后,23日一大早,本人帶著李敏的叔叔李建國來到山西省公安廳,擬投訴公安廳下屬的山西省看守所侵害律師會見權(quán)和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權(quán)的問題。此前的12月8日,李建國與李敏的父親李建忠一起到本人執(zhí)業(yè)的律師事務所,與所里簽了協(xié)議,并給本人出具了委托書,委托本人為被山西杏花嶺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受賄刑事拘留的李敏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服務。
與李建國一起登記進入公安廳,找到警務督查總隊,見到了總隊長劉金祥。劉總隊長很熱情。在看了律師提交的會見受阻、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quán)利受侵害的情況報告后,劉總隊長當著本人和李建國的面,打通公安廳紀委書記的電話,反映了律師報告的問題。紀委書記讓劉總隊長向監(jiān)管總隊通報一下情況。于是,劉總隊長又當著律師的面與監(jiān)管總隊領導通了電話。之后,劉總隊長告訴律師,監(jiān)管總隊領導說了,會見確實需要由辦案機關(guān)同意,因為看守所只是負責人犯看管,不負責辦案。這個案件是檢察機關(guān)辦的,得找他們。本人表示已經(jīng)與辦案機關(guān)杏花嶺區(qū)檢察院交涉過多次,并已經(jīng)找過太原市檢察院,他們說根據(jù)新律師法,律師會見根本不需要他們同意,會見應該找看守所。劉總隊長說,看守所長期以來實行的都是這樣的制度,希望律師理解,要是公安機關(guān)辦的案件,他這里完全可以過問,依法安排律師會見,但這個案件他們沒法過問,建議本人去找一下省檢察院。
于是,本人又與李建國一起到山西省檢察院。在去省檢察院途中,本人撥通了前一天打了幾十個電話都沒人接的李敏案承辦人、杏花嶺區(qū)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李淑琳檢察官的手機。本人告訴李檢察官,打通她的電話真不容易,昨天打了幾十個電話都沒打通。李說昨天他的電話扔在一邊了。然后,本人向李淑琳檢察官反映,看守所堅持要求辦案機關(guān)出具同意會見的文書才安排會見,而辦案機關(guān)又不給出具相應文書,兩個部門扯皮,使李敏獲得律師幫助的權(quán)利得不到保障,也侵害了律師的會見權(quán),希望她務必想辦法協(xié)助律師會見一下李敏,畢竟檢察機關(guān)的職責不僅僅是打擊犯罪,還得保障人權(quán)呢。李檢察官表示,他們真的不能出具同意會見的文書,這不符合律師法的規(guī)定。本人表示,這個案件,大家都在關(guān)注,如果因為兩個部門扯皮推來推去,律師無法會見,會成為司法笑話,會損害司法機關(guān)形象的,希望她從保障人權(quán),維護司法機關(guān)形象的角度,向領導反映一下目前律師會見遇到的難題。
結(jié)束與李淑琳檢察官的通話,本人與李建國一起來到山西省檢察院控告申訴接待室。向值班檢察官提交有關(guān)材料并介紹了情況后,值班檢察官表示這個事還得找辦案機關(guān)杏花嶺檢察院。本人表示,找杏花嶺檢察院沒用,希望省檢察院作為領導機關(guān)、法律監(jiān)督機關(guān),能夠履行領導和監(jiān)督的職責,過問一下此事,切實保護律師的會見權(quán)和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quán)利。
本人正在與省檢察院的檢察官說話時,此前剛與本人通過話的李淑琳檢察官給本人打來電話,說她問了一下看守所,這個案件李敏已有律師,而且已經(jīng)會見過李敏了。本人感到十分吃驚,當即向李淑琳檢察官表明,李敏即使有其他律師,本人作為李敏的父親為其委托的律師,也有會見李敏的權(quán)利,既然檢察院能夠安排其他律師會見,也應該安排本人會見。李淑琳檢察官讓本人下午兩點半以后再聯(lián)系她。
李敏有其他律師并且已經(jīng)會見過李敏的消息,不僅讓本人始料不及,也讓李敏的叔叔李建國大驚失色。
將反映問題的材料留在省檢察院,離開接待室,時間已近十二點。李建國打通其哥哥李建忠的電話,問其是不是還給其他律師簽過委托書。李建忠稱沒有。于是,我們決定在下午聯(lián)系李淑琳檢察官之前先去省看守所了解一下,到底是什么律師會見過李敏,李敏的律師委托手續(xù)是怎么來的。
大約一點半,本人與李建國來到山西省看守所,說是李敏的律師。話未說完,一位年輕的民警笑著說,李敏的律師正在會見她呢。原來除李敏的父親委托本人之外,李敏還真有其他律師!本人當即詢問,這個律師是哪里的,誰委托的。年輕民警說是北京的,是李敏委托的,并拿出一張名片。名片顯示,正在會見李敏的律師是北京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的,名叫魏大忠。本人當即向在場的人表示問題很詭異:李敏在押,她怎么委托的律師?律師的委托手續(xù)怎么來的?由誰傳遞的?為什么不通知李敏家人?既然這個律師能夠會見,本人為什么不能會見?
年輕的民警離開接待室一會功夫,來了兩個年紀較大的民警。當著同屋一干人,本人對看守所提出質(zhì)疑:本人前一天還到過看守所,都沒聽說李敏有其他律師,也沒聽說有律師申請會見過李敏,而本人多次申請會見李敏,看守所都以沒有辦案機關(guān)批準同意會見的文書不給安排,請問這個律師的會見是否持有辦案機關(guān)同意會見的文書?如果有,請給本人出示一下!辦案機關(guān)明確向本人表示過不會開具同意律師會見的文書,如果看守所不能出示辦案機會同意這個律師會見的文書,那就意味他也沒有辦案機關(guān)同意會見的文書,看守所安排他會見而不安排本人會見,這就是看守所對本律師的歧視!如果這個律師是持辦案機關(guān)同意會見的文書來會見的,那辦案機關(guān)不給本人開具同意會見的文書,就是檢察機關(guān)對本人的歧視!無論如果,這都是丑聞,世界性的丑聞!
見本人把問題說得無比嚴重,一位年紀較大的警官反問本人:“誰說有律師在會見李敏了?”本人當即指出是在場的年輕警官說的。老警官立即呵斥年輕警官:“了解清楚情況了嗎?!”年輕警官顯得很不自在。因有李建國在場見證,老警官似乎不便堅決否定有律師會見李敏,遂離開接待室。
本人堅持要求看守所出示辦案機關(guān)同意魏大忠律師會見李敏的文書,否則,就請安排本人會見。另一位年紀較大的民警向本人表示,這個情況律師應該能夠理解,他們看守所就是看管人犯,其他什么也管不了的,并表示可以就本人的會見請求去請示一下領導。
幾分鐘后,去請示領導的民警回到接待室,很無奈地告訴本人:無法安排本人會見!
考慮到下午兩點半要找李淑琳,本人與李建國便決定先回市區(qū)。在路上,本人讓李建國給魏大忠律師發(fā)了個信息,表示希望跟他見個面。魏律師回復可以。
不到兩點半,本人與李建國趕到杏花嶺區(qū)檢察院。沒見到李淑琳檢察官。打通電話后,本人反映了有律師正在會見李敏的情況,表示既然看守所說需要辦案機關(guān)同意會見的文書才能安排會見,那這個律師的會見一定是杏花嶺區(qū)檢察院出具了同意會見的文書的了,請也給出具一個同意會見的文書,讓本人去會見李敏吧。李淑琳檢察官表示他們不可能出具同意律師會見的文書,誰說魏大忠律師的會見是檢察院同意的,請讓他拿出檢察院同意會見的文書來。
李淑琳檢察官還說,人家李敏不想見本人。對此說法,本人大感詫異!一種莫名的憂慮油然而生??難道又將出現(xiàn)楊佳案那樣的律師代理迷局?與政府關(guān)涉甚深的謝有明律師被指定為楊佳辯護,對楊佳父親為其委托的律師,辦案機關(guān)卻拿著楊佳的“手令”予以否定,表示楊佳不同意其父親委托律師為其辯護,最終其父親委托的律師連會見楊佳以征求一下其對委托律師的意見都沒有機會!
下午四點左右,本人與李建國一起,在太原市小店區(qū)的一家商場門口,見到了魏大忠律師。魏律師稱,他認識李敏,還一起吃過飯,是李敏委托他的,委托書是由看守所轉(zhuǎn)交的;他之前給李敏家人打過電話,李敏家人表示要商量一下,后來就沒了下文。從媒體上又看到李敏的父親委托了本人做李敏的律師,他就沒再關(guān)心這個事。是昨天檢察院給其打電話,說是李敏委托他做律師,讓他來會見,他才在今天上午趕過來的。本人問魏律師,本人多次到省看守所要求會見李敏,都被以沒有辦案機關(guān)同意會見的文書為由,未獲安排會見,魏律師今天一來就會見上了,不知道是否有杏花嶺區(qū)檢察院同意會見的文書還是有其他特別的關(guān)系?魏律師表示他是依法會見,不需要辦案機關(guān)開具同意會見的文書。
見面過程中,對魏律師所說其也給李建國打過電話的事,李建國似乎已經(jīng)想不起來了。與魏律師見面過后,李建國趕赴火車站,表示要回家把此次太原之行的情況向家人說一下,看下一步怎么辦。
與李建國分手后,本人趕赴機場,連夜回到北京。上飛機前,本人上網(wǎng)了解了一下魏大忠律師的資訊,獲知魏律師曾經(jīng)在山西發(fā)展,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京城大有成就的律師。
回到北京,有朋友來電,問本律師是否不再代理李敏案.本人問說法來由,朋友稱之前在他人博客中看到,說李敏案換律師了.本人回復稱目前李敏父親并未解除對本人的委托.
附文一:
央視記者被批捕 律師會見再受阻
周 澤
12月22日, 本人作為山西杏花嶺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犯罪抓走的央視記者女李敏的律師,再一次前往山西省看守所,要求會見李敏??词厮匀灰云錄]有辦案機關(guān)準予會見的文書為由,不予安排會見。
此次赴看守所前,本人根據(jù)上次要求會見被拒的經(jīng)驗(見附文:《檢察官抓記者案律師會見受阻》),一大早就給看守所打電話,問是否還是需要取得檢察院同意會見的文書才安排會見??词厮ぷ魅藛T說是。因此,本人上午首先來就到杏花嶺區(qū)檢察院找辦案人員。
這個上午很幸運,總算見到了上一次赴太原時費盡艱辛而不得一見的李敏案主辦檢察官、杏花嶺區(qū)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李淑琳。本人開門見山,表示看守所說了,是檢察院打了招呼,任何人不讓會見李敏,律師要會見需要由檢察院開具同意會見的文書。李淑琳表示,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會見不需要他們批準,律師應該知道律師法的規(guī)定,會見應該直接找看守所,檢察機關(guān)不會打招呼不讓律師會見,如果檢察機關(guān)不讓律師會見,就不會通知李敏家人請律師了。本人見檢察院不給開具同意會見的文書,估計到看守所還是徒勞,但還是決定去試一下運氣,遂對李說:“我們不管律師法如何規(guī)定,看守所既然說了你們不同意會見就不安排我會見,那你就給我出一個同意會見的說明又有什么關(guān)系呢?保護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quán)利,你們也有責任啊,要不你陪我去會見得了,我要雖會見不了也還得回來找你呢?!崩钫f;“你去看守所吧,不讓會見再說。”
之后,本人來到山西省看守所。因為沒有檢察院同意會見的文書,看守所仍表示不能安排會見。本人告訴看守所工作人員,檢察院表示不需要出具同意律師會見的文書,他們也沒打招呼說不讓律師會見,并把辦案人員的電話給了看守所工作人員,讓他們打電話確認。但看守所工作人員撥打辦案人員李淑琳電話時,李卻始終不接。在看守所,本人用手機打辦案人員李淑琳的座機和手機,李也不接。
為了能夠會見到李敏,下午,本人再次到杏花嶺區(qū)檢察院,準備打辦案人員交涉,但卻在門衛(wèi)處被擋了駕;打了幾十個電話,李淑琳始終不接;想進入檢察院找領導,門衛(wèi)也不讓進。
無奈,本人只好到太原市檢察院進行申訴、控告,反映情況。但接待人員聽了本人反映的情況,并向領導請示匯報一番后,回復稱,會見的問題還得去找看守所,律師法規(guī)定不需要辦案機關(guān)批準的。
這樣,本人又回到了檢察院說會見無需批準,而看守所說檢察院不讓會見的尷尬局面。
此次太原之行,本人得到的信息是,李敏已經(jīng)被批捕了。
據(jù)李淑琳稱,李敏案進入審查起訴的時間不會太慢。審查起訴階段,還在檢察院,本人屆時能否會見李敏還是未知之數(shù)。
附文二:
“檢察官進京抓記者”案律師會見受阻
周澤
12月11日,開了一下午庭之后,我以“檢察官進京抓記者案”中的記者李敏的律師身份,登上由北京出發(fā)的列車,連夜趕往太原,準備于次日會見被以受賄追訴的在押記者李敏。
12日上午8點,列車抵達太原。與先期抵達太原的幾個記者朋友見面,并吃過早餐后,前往太原市杏花嶺區(qū)檢察院。先到傳達室,表明是李敏記者的律師,要向辦案部門提交委托手續(xù)。據(jù)說之前已經(jīng)應付過很多撥記者的門衛(wèi)很客氣,但說辦案人員好像不在。我說辦案人員在不在不要緊,一個部門不可能都沒人,即使辦案部門沒人,我找辦公室也可以,畢竟我面對的是檢察院,而不是某個個人或部門。門衛(wèi)上下請示匯報一番后,說是沒有人接待,也沒有人接受我的委托手續(xù)。無奈,我撥打了參與到北京抓記者的檢察官李淑玲的手機。
電話接通后,我自報了家門。李淑玲檢察官也很客氣,聲音還很溫柔。說她不在院里,有別的事在辦,回不來。手續(xù)不用給她。我詢問李敏被羈押何處,涉嫌什么罪名,現(xiàn)在是刑拘還是逮捕,希望會見李敏。李淑玲檢察官說李敏現(xiàn)在是刑拘,涉嫌罪名是受賄,羈押在山西省看守所,要會見就去那里。
曾經(jīng)遇到過會見被要求由辦案機關(guān)批準的情況,而李淑玲檢察官讓我直接去看守所會見李敏,我很欣慰。??覺得《律師法》關(guān)于律師會見只需要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專用介紹信和委托書三個手續(xù)的新規(guī)定在這里得到了落實。
十一點的樣子,我從太原市區(qū)打車來到偏遠的山西省看守所。
在接待室,向值班警官出示了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專用介紹信和委托書,提出會見李敏。值班警官請我坐并給倒水,很是客氣,但對我的會見要求卻表示不能滿足,因為我沒有辦案機關(guān)??杏花嶺區(qū)檢察院??出具的準予會見的文書。我立即提出異議:《律師法》明確規(guī)定,律師會見不需要辦案機關(guān)批準,只憑“三證”看守所就應該安排會見。但值班警官表示,他們這里有自己的規(guī)定,一直都是這樣的,會見得有辦案機關(guān)準予會見的文書。我說,你們要求我獲得辦案機關(guān)準予會見的文書才安排我會見是違法的,如果你們一直就這么干的,那說明你們一直在違法,希望你們能夠糾正過來,從我這里開始。值班警官面露難色,讓我不要為難他了,這不是他能決定的。我說你們這樣做侵害了我的律師會見權(quán),我要起訴你們,山西檢察官抓記者的事已經(jīng)讓檢察機關(guān)很難堪了,我不希望你們看守所也跟著難堪。值班警官表示沒辦法,他們山西落后。不知道山西是因為落后所以不遵守法律,還是因為不遵守法律而落后,我問:難道落后就可以不遵守法律嗎?值班警官稱,不能這樣講,他們執(zhí)行的也是法律,不能說新律師法才是法,過去的規(guī)定就不是法,并建議我去檢察院開一個準予會見的文書再來會見。我說,法律明明規(guī)定會見不需要辦案機關(guān)批準,你非得要我去找他們批準,你這不是讓我違法嗎?而且,是辦案人員讓我直接來會見的,沒要求我經(jīng)他們批準。為了證實是辦案人員同意我會見的,我當場撥打李淑玲檢察官的手機,卻怎么也打不通。
交涉無效,我無奈回到太原市區(qū)。會見李敏是我此行的目的,為此我不得已于下午2時許再一次來到杏花嶺區(qū)檢察院,找辦案人員李淑玲開具準予會見的文書,人依然是不在。打手機,總算通了。我說了看守所讓我持辦案機關(guān)準予會見的文書才安排會見,讓其出具相應文書。李淑玲檢察官稱,會見不需要他們批準,他們不會給我出具這樣的文書。
三點半左右,我再一次來到山西省看守所,要求會見,并告訴了上午接待過我的值班警官,檢察官說了無需他們出具準予會見的文書。這次,為了讓值班警官相信《律師法》確實規(guī)定律師會見不需要辦案機關(guān)批準,我特意打印了一份《律師法》的法條,帶到了看守所。將有關(guān)法律條文指給值班警官看后,警官說這個規(guī)定他知道的,我都沒必要在外面打,他們那里就可以打印出來的。值班警官仍然堅持沒有辦案機關(guān)準予會見的文書無法安排會見。我說,你們說沒有辦案機關(guān)準予會見的文書不安排會見,辦案機關(guān)杏花嶺區(qū)檢察院說律師會見不需要他們出具準予會見的文書,不給開具準予會見的文書,這不就讓我陷入了無論如何不能見李敏的怪圈了嗎?
最后,值班警官告訴我,這個案件,檢察院說了,任何人不得會見李敏,他理解任何人也包括律師。我說,行了,聽了你這句話,我就明白了,但我想知道,你們要求律師會見要由辦案機關(guān)批準,是偵查階段,還是到了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如此,是不是辦案機關(guān)不出具準予會見的文書,我就永遠見不到我的當事人李敏?這位警官說,怎么可能永遠看不到呢?
見不到李敏,我決定回北京。
第二次到看守所的路上,曾有陌生人打來電話,說是關(guān)注李敏案件的人,有些材料要送給我。由于不了解打電話的人什么來路,加上一天來很多朋友都打電話對我說“山西這地方很黑”,為我在太原的安全表示擔心,我決定不見這個說要送給我材料的人。
到機場后,給我打過電話的陌生人再次給我電話,問我在哪里。我說在機場,有材料給我就送到機場來吧。像做間諜似的約定見面地點并一再試探后,打電話的人把材料送到了我手里。打開來看,原來是反映何書生問題的。材料最后提醒我“要注意保護好自己”。
當若干人告訴我“要注意安全”、“保護好自己”之后,我一時心生感慨,難道這個社會真的讓人們有那么多的不安全感嗎?山西難道真的像一些人說的那么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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