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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來)回顧過去,展望未來——紀念律師制度恢復30周年

日期:2009-06-01     作者:金玉來

      今年是我國律師制度恢復30周年,也是上海律師在推進法治化的同時努力為建設“兩個中心”奮斗的一年。作為一名律師,更作為一位海事和航空領域的律師,在律師制度愈加完善,航運中心被人們廣泛關注的時代,我感受頗深。

      我1986年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畢業(yè)后分到了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下屬的專業(yè)涉外律師事務所工作,1998年又創(chuàng)立了第一批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上海市凱榮律師事務所。

      在執(zhí)業(yè)的23年里,我共辦理各類案件2000余件,涉及海運、航空、保險、貨運領域,先后擔任30多家單位的法律顧問。在漫長的執(zhí)業(yè)生涯中,我體會到:認真辦案不僅要有吃苦耐勞,永不言敗的精神,還要有針對糾紛問題抓大放小,靈活運用專業(yè)知識的大局觀,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為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服務。

      本著這樣的信念,我?guī)ьI著我的團隊一路奮進在法治航線上,雖然前路一望無際,難免使我們迷失方向,雖然在航行中風浪不斷,充滿坎坷,讓我們受傷,但我時刻緊握方向盤,使我們的團隊能夠安全地駛向目的港。

      在這個過程中有三個案件讓我感觸頗深,久久不能忘懷。第一起案件發(fā)生在2001年,是浙江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訴臺灣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無提單交貨的海商案件。該起涉臺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經(jīng)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并根據(jù)《臺灣大陸關系法》在臺灣歷經(jīng)桃源地方法院、臺灣高級法院、臺灣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中國大陸的商事判決第一次得到了臺灣最高司法機構的承認和執(zhí)行,在中國媒體上引起轟動,《人民日報》、《中國法制報》、《國際商報》都進行了大幅報道。該起涉及人民幣3200萬的訴訟案歷時8年,雙方終于在今年握手言和,圓滿結束。在此8年的訴訟過程中,我們團隊依靠扎實的法律功底和兢兢業(yè)業(yè)的工作作風,用我們的智慧,不僅圓滿地解決了這起在伊拉克石油換食品的背景下的運輸糾紛,還對我國《海商法》有關“托運人”的概念,根據(jù)國際公約進行了完美的詮釋,充分地保護了FOB國際銷售合同項下的中國公司因為合同規(guī)定而沒有在提單上顯示為“托運人”的權利。該案的最終判決也及時地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上,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全國11家海事法院審案的經(jīng)典案例,并最終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此案的精神,對“托運人”包含未顯示在提單上的“實際交貨人”做出了明確的司法解釋,極大地推動了中國《海商法》的立法發(fā)展。同時,也以此案為根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臺灣當局最近簽訂了互相承認對方生效商事判決的協(xié)議。

      第二起案件則發(fā)生在2004年,該案涉及的相關利益方包括中國、朝鮮、新加坡3個國家,還涉及到《國際貿(mào)易法》、《海商法》等多體系的法律。在辦案過程中不僅要掌握信用證、航海日志、提單等外貿(mào)專業(yè)知識,還要熟練地運用現(xiàn)場取證、訴前保全、司法扣船等多種法律手段。這起案件時間緊、壓力大,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還驚動了朝鮮駐華大使館和中國外交部,案件處理的好壞還可能引起中朝兩國間的外交爭端。

      案件的由來是2004年3月,中谷糧油集團公司與新加坡TOEPFER INTERNATIONAL PTE.LTD.簽訂買賣合同,向其購買泰國大米10000噸。合同約定裝運期為2004年4月30日前,結算方式為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2004年4月底,該批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大米在泰國曼谷港交由巴拿馬光芒國際運輸公司所屬的“光芒”輪開始裝運,5月2日結束裝運。新加坡公司為了掩蓋其違約提供不合格大米和延遲裝運的事實,竟要求該輪的船長實施海運欺詐行為-- 倒簽提單及簽發(fā)清潔提單,簽發(fā)了9200噸大米已在4月30日全部裝船的清潔提單,并據(jù)此憑符合信用證裝運期的提單向銀行成功地議付了250萬美元的貨款。2004年5月16日,該批大米運抵上海港碼頭卸貨,在卸貨的過程中,中谷集團發(fā)現(xiàn)大米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并通過律師向海事法院申請《調查令》獲悉船方存在著嚴重的海事欺詐行為,為此本律師事務所立即向海事法院遞交了《扣船申請書》,并將這艘3小時后即將離開上海港的“光芒輪”扣押。然而我們24小時后驚訝地獲悉,該船雖懸掛巴拿馬旗,但其實質屬于朝鮮情報機構控制的船舶,船上的船員也均為朝鮮公民。朝鮮方面已通過駐華大使館向中國外交部提出嚴重抗議,并要求中國政府無條件地立即釋放該扣押的船舶。

      面對可能會涉及中朝兩國外交爭端的案情,我們對此案也是高度重視,如何兼顧兩國關系又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成為此案的關鍵。在對案情做了詳細分析后,我們認為:首先,對“光芒”輪進行扣押是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中國海事法院根據(jù)我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依法進行扣押于法有據(jù),扣押的船舶也是通常的商務船舶,并不是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可以享受外交豁免的船舶。其次,根據(jù)披露的事實,“光芒”輪為了保護其自己的權益,在實施倒簽提單行為前已經(jīng)獲得了新加坡公司提供的擔保函。因此,“光芒輪”最終的損失應該由新加坡公司承擔。為了妥善地解決此案,一方面,我們要求“光芒”輪船東積極聯(lián)系新加坡公司,并要求其對我方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賠償,以便被扣押的船舶盡快地釋放,投入正常的運營;另一方面,我們也積極與我方當事人溝通,反復核實他們實際的經(jīng)濟損失,并要求他們立即變賣有關有質量問題的大米,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為和解此案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盡管我們向朝方釋放了我們友好解決爭端的善意,但朝方代表卻頑固地認為我們的扣船舉措視朝鮮的國家尊嚴于不顧,堅決要求先放船后解決損失問題,從而把一個法律問題帶到了政治舞臺上,使得我方想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想法受到阻礙,當時外交部為了避免外交爭端,也給我方當事人和律師施加了很大的壓力,給我們辦案帶來了極大的困擾。然而,當今法制體系對訴訟當事人的民事權利還是有比較充分的保障的,使得律師能夠相對自由地運用法律辦案。我們一方面據(jù)理力爭,向外交部官員和朝鮮公使闡明我們的立場;另一方面,也站在政治的高度,提出了庭外和解解決糾紛的方案。當時正值夏天,天氣炎熱,再加上朝方當事人的態(tài)度并不友善,但我們并未因此有所懈怠和退卻,積極與對方當事人包括新加坡公司代表進行多次談判,最終在不影響中朝兩國友好的前提下,為我方當事人中谷集團爭得了應有的利益,使這起驚動中朝政治舞臺的案件得以圓滿解決,該案也被收入上海海事法院當年的年鑒,圖文并茂地被記錄下來。

      第三起案件就是2006年底乘客許軍杰夫婦訴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案。此案在2007年1月的《新聞晨報》社會版中,用了醒目的標題和較大的版面刊登了乘客許軍杰夫婦狀告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拒載案,受到廣泛的社會關注,頗有社會影響力。而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作為一家積極拓展中國航空市場并作為中國2008年北京奧運會贊助商的航空公司,立即指示我們進行應訴抗辯。這起案件盡管標的小,但是作為擁有全球最佳航空服務聲譽的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實在輸不起這起訴訟,如果一旦敗訴,此案經(jīng)媒體報道,肯定會在奧運期間給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造成不可估量的商業(yè)損失。

      案件的由來是2006年9月,原告許軍杰夫婦參加由上海航空國際旅游有限公司組織的埃及出境游。2006年9月29日晚,兩原告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登上了被告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的EK303次航班,準備前往埃及。在等待飛機起飛期間,原告許軍杰對身邊的同伴說不知腹部還是膽部劇烈疼痛,同伴遂告知乘務員并要求提供藥物。機務人員對此非常重視,與原告許軍杰交談并請示機長后,考慮到此次航程約10個小時和許軍杰的生命安全,機務人員決定讓許軍杰離機。原告許軍杰不愿離機,與機務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僵持約30分鐘后,許軍杰夫婦才離開飛機。此后,許軍杰認為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機務人員拒載其乘機,并在大眾面前強行讓其離機的行為極大傷害了其人格尊嚴,造成其精神的極大痛苦,遂將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的經(jīng)濟損失。

      鑒于本案的社會影響力很大,作為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委請的律師,我也不敢怠慢。我積極努力地調查取證,在理清思路、明確關系后,我發(fā)現(xiàn)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的拒載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權的侵權?在查閱了相關的證據(jù)以后,我們認為:第一:許軍杰健康狀況不符合長途飛行,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知悉該情況后,有權且有義務根據(jù)國際航協(xié)和中國民航局的相關規(guī)定,拒絕承運此類乘客,以保證航程全體乘客的安全,而且機票上的航空運輸總條件也涵括了此種規(guī)定。因此,航空公司作出的拒載決定沒有任何過錯。第二:所謂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人格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權利。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是否構成對名譽權或者人格尊嚴的侵害,應當根據(jù)受害人被損害的事實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盡管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對原告作出了拒載的決定,但是在整個過程中都是采取溫和的方法勸其主動離機并提供離機后的附隨服務,不存在侵犯其人格和造成其精神損害的事實。同時,原告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阿聯(lián)酋航空公司的拒載行為具有主觀過錯,并且造成了原告名譽或者人格尊嚴上的損失。因此,我提出被告不需要為拒載行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此案經(jīng)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我的辯護意見最終被法院全部接納。本案的勝訴可以說不僅維護了我方當事人的權利和對外形象,也為其他航空公司處理類似事件提供了一個指引性的判例。為此,上海《青年報》還就此案發(fā)表了“消費者應當理性維權”的評論文章。

回想過去的23年,我總會忍不住細細品味各案的滋味,雖然一路有辛酸、有感觸、有喜悅、有困惑,雖然青春年華已被工作占據(jù),皺紋也悄悄地爬上了我曾經(jīng)年輕的臉龐,但我并不后悔成為一名律師。在今后的執(zhí)業(yè)過程中,我將時刻保持年輕的心態(tài),充沛的活力,為兩個中心的建設提供法律上的服務,為成為一名優(yōu)秀律師而不斷努力,開拓法治的另一片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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