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稿)正式全文公布并征集修改意見,省律協(xié)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委員會立即行動起來,組織策劃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座談會,座談會特邀了學校教育工作者、媒體、學生家長等群體代表參加。 其實,早在本次座談會召開的前一個月,孔維釗、姚煒耀兩名律師就已向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發(fā)出了全國第一例校車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主要是:全省關于校車安全保障模式有那些先進做法;全省是否制規(guī)范性文件或法規(guī);近期全省校車安全狀況自查、督查的結果;全省具備校車運營條件(校車許可證、行駛證、駕駛證)的校車有多少輛等。兩律師表示,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保障公眾知情權;也是督促有關單位更好履行自身義務,加強對非法校車的督查檢查力度。同時,孔維釗律師還通過微博呼吁全國更多的律師加入這樣行列,促進當?shù)卣訌妼π\嚢踩谋O(jiān)管。截至目前,山西、云南、內蒙古均有律師積極響應。 在本次座談會上,省律協(xié)未保委主任孔維釗律師表示,對于近期連發(fā)的校車安全事故我們深表心痛,為了避免悲劇不再重演,我們也發(fā)出了很多的呼聲,借此《草案稿》征求意見之際,通知各利益相關方參與其中進行研討,必定能碰出制度修改完善的火花,同時座談會的討論也能從法律上有效的防控校車安全事故、還孩子們一輛安全的校車。 經過參會人員積極熱烈的討論,《草案稿》修改思路和具體建議初步顯現(xiàn)??拙S釗律師表示“《草案稿》中規(guī)定了因經濟發(fā)展水平、教育均衡發(fā)展、道路交通建設和管理等原因,給出了一定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j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孔律師主張刪除過渡期設置條款,“三年過渡期”沒有必要,而且不利于校車規(guī)范管理。鄭秀軍律師認為,第二條中對校車座位的限制比較隨意,“打個比方,如果是學生較少的鄉(xiāng)村幼兒園就不能使用五座校車?”。陶然亭律師認為,《草案稿》中應該增加條例,明確把校車納入社會公共交通服務體系中去,“公共交通服務體系的責任主體是什么?就是政府,把校車納入社會公共交通服務體系中,這么做的意義也就是確定政府是校車問題的責任主體?!? 全體參會人員也在熱烈的討論中形成五大意見,“校車立法”應遵循政府主導、學校配合、社會參與的良性運營模式: 一、由政府財政撥款購校車 參會人員一致認為,之所以屢次發(fā)生校車事故,校車采購管理是一大問題。在目前的《條例》中,僅簡單地規(guī)定政府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國家保障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還應考慮將校車采購納入政府采購,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統(tǒng)一支付,從源頭保障校車的質量和安全性。 二、禁止其他車改裝成校車 在《條例》中,出現(xiàn)兩種概念,即校車和專用校車,專用校車則必須有專用校車的生產安全標準,而對校車的標準則寬泛很多。參會人員認為,兩個概念不清會導致不同安全標準的校車存在,為實際監(jiān)管帶來難題。此外,應不允許其他車輛改裝成校車,從最大限度上規(guī)避安全隱患。 三、政府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草案稿》總則第六條中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參會人員認為,這屬于對責任主體確認不清,并未很好地闡述事故發(fā)生后,政府、校方和駕駛員所負責任比例,建議《草案稿》明確政府對校車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校方和校車提供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建立校車司機職業(yè)檔案 在校車駕駛員的使用方面,《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駕駛員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而參會人員則認為,這項規(guī)定太模糊,操作性不強,駕駛資格應該有相關的部門進行調查,并建立職業(yè)檔案,記載司機領取駕照后的駕駛歷程。而駕駛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相關培訓,把心理素質作為考核標準之一。 五、建立校車優(yōu)先維修機制 意見征集會上,作為幼教機構代表方的某教育集團負責人吳女士提出,校車周一至周五都要接送孩子,雙休日送去維修,往往是到了周一車還沒修好,而孩子們等著接送,家長意見大。因此,今后有必要設立校車專業(yè)維修點,健全校車維修保養(yǎng)安全記錄,并賦予校車優(yōu)先維修權,區(qū)別于一般社會車輛。 最后,省律協(xié)未保委主任孔維釗介紹說,本次座談會召開后,志愿律師提出的意見最終經過整合并形成文字材料,會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途徑進行上報,希望這部法規(guī)的最終完善有我們安徽律師的一份成果”。 延伸閱讀:安徽律協(xié)未保委關于《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修訂建議 http://www.ahlawyer.com.cn/show_new.aspx?id=15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