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6月10日,備受關注的《精神衛(wèi)生法(草案)》歷經26年漫長孕育終于艱難面世,國務院法制辦就草案向社會開展的首次意見征集7月10日截止,社會各界通過不同方式參與討論,另有多家專業(yè)機構遞交了修改建議書。(《京華時報》7月11日)
《草案》從表面上看,都不過是一個專業(yè)領域的法律,不過是跟精神病醫(yī)生、醫(yī)院和精神病人有關而已,不值得咱小老百姓關心。但是,在我們這個國度,某些官員偏偏具有化無關為有關的力量,精神病的強制送治居然成為他們對付“刁民”的工具。所以,公民普遍地關心這部法律,那是在關心我們的人權保障,在關心公民自身的命運。
應當說,立法者也關注到了這個問題,這不,《草案》明確規(guī)定非自愿住院醫(y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愿住院醫(yī)療。還規(guī)定了“當事人及其監(jiān)護人異議程序”和“入院后的糾錯機制”程序,這比起以往將公民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毫無章法而言,多多少少還是捆住了某些官員的手腳。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鄭重宣示:“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y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边@似乎讓人們看到來自天邊的曙光,充滿了無窮的希望。
但我還是要說,這些規(guī)定其實很難有效地保障公民不“被精神病”。《草案》雖然規(guī)定了“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精神病患者才能非自愿住院,但重要的是,誰來判斷公民屬于精神病患者,誰來判斷精神病患者有“擾亂公共秩序危險”,以及誰來進行糾錯呢?對不起,是醫(yī)生、醫(yī)院和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醫(yī)生和醫(yī)院既治療患者,又來判斷公民屬于精神病患者,趨利的內在本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公正地作出判斷;而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又在當地政府主管之下,當地政府有“維穩(wěn)”需要,他們能對“被精神病”說個“不”字嗎?
這種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在世界各國絕無僅有。在許多法治國家,有關是否需要將公民“非自愿住院”都是交由法官來判斷。如美國,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都是由法官來裁決,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監(jiān)管、民事交托監(jiān)管。刑事交托監(jiān)管是指將犯有某種罪行的精神病人,通過刑事審判程序交由精神病院或精神康復中心監(jiān)禁;民事交托監(jiān)管則是根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對他人構成危險程度的判定,由國家對其采取強制拘留或其他限制自由的措施。
而要將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的程序交由法院法官裁決,這事并不是《精神衛(wèi)生法》說了算。因為,有關精神病裁決納入司法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guī)定,需要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設立一個“保安處分”程序,將強制戒毒、勞動教養(yǎng)、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等一塊兒納入。而要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進行修改,就必須對現行的司法體制進行改革。但是,眾所周知,改革勞動教養(yǎng)的法律———《違法行為矯治法》討論多年,卻至今沒有著落,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能單兵突進嗎?
而且,在地方黨政控制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的今天,許多“被精神病”的公民恰恰是地方黨政機關“維穩(wěn)”需要,即便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引入了司法裁決程序,這種現狀能讓司法機關對地方黨政機關作出的“被精神病”說個“不”字嗎?
司法體制改革不撬動,可以預想,《草案》將不可能引入司法裁決機制,相應的,這部法律保障人權和避免公民“被精神病”的努力將大打折扣,保障公民權利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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