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與王先生系再婚夫妻,婚后無子女,王先生原有一子小東(化名)。2005年10月6日,新達律師事務所受立遺囑人王先生的委托,為李女士出具了見證書、遺囑、見證人證明等,王先生在遺囑中表示,其名下的房產(chǎn)在其去世后歸李女士所有。
王先生去世后,小東向法院起訴李女士要求繼承其父遺產(chǎn)。東城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有欠缺,對該遺囑不予認定。李女士認為,因新達律師事務所的過錯,給其造成了財產(chǎn)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新達律師事務所賠償因其所做見證的代書遺囑無效而給其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一審宣判后,北京新達律師事務所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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