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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

“范跑跑”遭解聘,因言獲罪?

    日期:2008-06-23     作者:上海法制報    閱讀:4,498次
    本期律師

黃榮楠,上海傅玄杰律師事務所             計時俊,上海匯鴻律師事務所               劉福元,上海新閔律師事務所

蔣倩華,上海誠達永華律師事務所             王憲峰,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編者按

都江堰光亞學校的教師范美忠,在地震發(fā)生那一刻,棄學生不顧第一個跑出教室,而后又自稱“只有為了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人,哪怕是我母親,我也不會管的”,因此被網(wǎng)友稱為大地震中 “最無恥教師”,賜名 “范跑跑”。而學校校長也很矛盾,稱“范跑跑”的言論不正確,可行動沒問題。

但近日,都江堰光亞學校還是宣布解聘 “范跑跑”,并表示他并無教師資格證書。

得知被解聘后范美忠表示,“這是行政部門施壓的結(jié)果”。

本期我們邀請多位青年律師,就 “范跑跑”先跑的行為和被解聘的結(jié)果,從法律人的視角展開一番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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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語錄

◇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

◇因為人是自私的,我自私有錯嗎?沒有,所以,利益沖突時我可以毫不猶豫地出賣朋友。記住:不要用道德標準來綁架我!

◇因為狗在危難時刻都會保護幼崽,我不是狗,我是人,所以在危難之際我要舍棄幼崽逃跑。我連畜生都不如,難道不可以嗎?記?。翰灰玫赖聵藴蕘斫壖芪?!

◇我是一個有才華有思想的“垃圾人”,我承認我連畜生都不如,我很真實,你們呢?一群虛偽的道德偽君子們!

◇無恥至極,便無所不能!無恥是不可戰(zhàn)勝的!讓人類的道德見鬼去吧!

◇我對學生的愛不夠。

◇地震不是我造成的,我無須內(nèi)疚。

如何看待范的先跑 老師能否選擇先跑

正方

純粹道德問題

劉福元:我認為他違反的還是作為教師的職業(yè)道德。

但是,這種違反有以下幾個情節(jié)需要提出來特別注意:首先是這種情境的特殊性。地震是一種非常態(tài)的,不可復制也不應該復制的特殊情境,而道德的功能是維系日常社會生活的行為規(guī)范。其次,雖然教師負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的職責 (《教師法》第八條),但我認為,如果這種職責沒有經(jīng)過演練,沒有一種明確的行為方式告知,那么他對這種職責也會無所適從。

因此,我提議從這件事的討論中是否應該有些建設性的意見和措施,比如加強學校救生防災的演練,明確突發(fā)情境下的行為規(guī)范,而不是將焦點集中在范老師一個人身上。

至于是否有選擇的自由,我認為在范跑的那一刻也許并不存在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他在當時這種情境下,也許根本沒有選擇的意識,只是從結(jié)果來看是先跑了。

討論教師職業(yè)道德更多的是要考慮常態(tài)的行為,而不是一次的失誤或錯誤。這種行為很難得到我們的認同,如果他事后解釋這是一種本能反應,我想絕大多數(shù)人會接受他的解釋。

黃榮楠:作為我國傳統(tǒng)儒家思想文化精髓的孔孟之道,非常重視尊老愛幼的美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范在自己的博客上稱,為了自己的女兒他可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但在同樣年幼的學生面前,他卻獨自一人第一個沖出教室。

更令人不齒的是,范又在自己的博客上稱他是不會為自己的母親而犧牲的。也許他說的是真話,但一個既不尊老也不愛幼的人,我認為的確不配為人師表。

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教師應關(guān)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zhì)等方面全面發(fā)展;范老師在地震中沒有去救學生而自己先跑充分說明他不夠關(guān)心、愛護學生,沒有達到一個老師應有的職業(yè)道德;他在地震后在博客上,又大談其毫不利人、專門利己的謬論,他的種種言行是有違教師的基本要求的。

反方

違反職責義務

王憲峰:我認為,作為教師在工作時間拋開孩子獨自先跑,這是未盡職責的行為。在校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一定的監(jiān)護義務,這種義務具體是落實在每一個教師身上的。也就是說,這是作為特定身份、在特定時間內(nèi)的特定義務,沒有履行這樣的義務,就是失職。范美忠先跑了,甚至沒有提醒自己的學生,這是失職,更不能接受的是他事后的泛自由主義的所謂辯護。

蔣倩華: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為一名教師有義務履行相應的職責,而且他在成為一名教師以前應當知曉這些義務與職責,所以他應當承擔失職的責任。

正如許多網(wǎng)友對他的抨擊,他將自己的行為定義為 “權(quán)利和自由”,并稱 “我曾經(jīng)為自己沒有出生在美國這樣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權(quán)的國家而痛不欲生!”難道他是指國家沒有給他先跑的權(quán)利和自由,所以他才會為出生在中國而 “痛不欲生”,而在美國就有這種權(quán)利和自由了嗎?我看到網(wǎng)上有一位曾在美國任教的教師說到,在美國碰到這種情況,教師的義務會更大,甚至于可能面臨起訴。

計時?。何艺J為他的逃跑已不僅是道德范疇的問題,而是一種對于自己職責的 “不作為”,也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除了 《教師法》以外,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當優(yōu)先救護未成年人?!薄吨行W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也明文規(guī)定:“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guān)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fā)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因此,我認為 “范跑跑”的行為是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如他的逃跑行為造成了所在班級學生的重大人身傷害事件,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學??煞褡鞒鲆?guī)定 老師不先跑是義務

正方

職業(yè)的特殊性

王憲峰:這并不是生命是否平等的問題,就如同討論面對歹徒警察有沒有權(quán)利先跑一樣。作為老師,這個特定的身份決定了,在那個瞬間有盡量保護孩子們的義務。因此學校也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也好可以制定這樣的規(guī)定。

蔣倩華:我認為生命當然是平等的,不是說學生的生命比老師重要,但是教師這個職業(yè)也有其特殊的義務,這有點像消防員、警察,所以我們國家的教育部門也規(guī)定了老師在危險降臨時,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職責。

我個人認為,規(guī)定危機時刻教師不應先跑,應當承擔一定的組織、疏散和指揮學生的職責,這并無不妥,甚至相關(guān)法規(guī)應當明確規(guī)定失職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反方

規(guī)定確不合理

黃榮楠:當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他可以采取一切措施躲避這種威脅,當然這不包括那些負有特殊職責的人,比如消防員等。而針對教師,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教師在面臨災難時要冒著生命危險,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學生。老師要不要去救學生是由其道德來約束的。教師畢竟不同于消防員和警察,在其職務范圍內(nèi)沒有搶險和救助的義務。學校在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情況下,如規(guī)定老師不能先跑,則可能被認為無效。

劉福元:學校與其空洞地 “規(guī)定”,不如實實在在地演練一套應急事項下的行為反應模式。保護學生是教師的職責,但這種職責應該是在可以預見和控制的情況下,同時也應該是教師有能力履行的。

“范跑跑”的狂放言論 能否成為解聘理由

正方

言論不符教師要求

蔣倩華:我不認為這是 “因言獲罪”,因為作為教師,我們常常說應當 “言傳身教”。如果說最初學校并未解聘他,是由于他的先跑并沒有違反什么規(guī)定,不至于到開除或者解聘的程度。但是他之后的言論,則越來越和老師的標準相去甚遠。我不否認他可能有自己特立獨行的想法,有的也許也有其道理,但更多的是偏頗和狹隘。

王憲峰:在這個問題上首先要弄清楚 “因言獲罪”的概念。 “因言獲罪”是指僅憑思想意識上、言論上的事實,而實際沒有實施特定的行為,就給予處罰。

在范美忠的這個事件中,我始終認為,范最令人不能接受的就是事后的言論。而這些言論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他的品行,告訴我們以他的品行是不勝任教師的。另一方面也傷害了經(jīng)歷這場地震的人,包括他的學生和學生的家長們。也就是說,他的 “言”本身就是行為,他以發(fā)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方式告訴了我們,他的品行是不適合當老師的。

反方

應該確保辯解權(quán)利

劉福元:范美忠先跑而且不喊學生一起跑,是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的。但這種違反是在特定情境下發(fā)生的,學校此前也沒有在應急處置方面,比如面臨突發(fā)自然災難方面如何應對進行演練、引導。

我并不是說,這種情境下的先跑是正當?shù)?,如果再次面臨這樣的情境還應該先跑。我們現(xiàn)在要討論的是,當出現(xiàn)這種情境時,如何做才是適當?shù)?、有效的,能被從事教師職業(yè)的人接受并自覺遵守的。

因此,我們討論這件事評論這件事是不應忘記這是一個非常態(tài)情境下的特殊事件,不應忽略學校在應對突發(fā)事件演練和培訓方面的缺失。

我們既然討厭范美忠的言行,既然將其言行作為評說的對象,因此獲得評說的權(quán)利,也應尊重范美忠說話的權(quán)利和法律賦予他的為自己辯護的權(quán)利,甚至是對解聘決定不服訴諸法律的權(quán)利。事實上,在這次事件中我們已經(jīng)看到這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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