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也就是說,限制減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達到27年以上,但是,貪污受賄罪未納入“限制減刑”范疇(5月16日《瞭望東方周刊》)。
慎殺、少殺漸成我國司法機關的主導理念,在此背景下,此次刑法修正案獲得了學界的一致贊譽。但值得注意的是,少殺、慎殺并不意味著輕刑化的趨勢,而只是刑罰理念和方式的一種轉型。譬如在許多免除死刑的國家,刑期往往都很長,通俗地說,就是“即便不殺,也要讓你把牢底坐穿”,否則,不足以體現(xiàn)刑法的嚴厲性。
不過,為什么貪污受賄罪未被納入限制減刑的范圍?
從立法初衷上說,取消死刑與限制減刑應該是一種配套措施,也即取消了某類型犯罪的死刑,就應該相應地限制該類型犯罪的減刑,從而達到量刑上的動態(tài)平衡。但事實上,此次刑法修正案取消的是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的死刑,而限制的則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暴力性犯罪的減刑,這給人一種“厚此薄彼”的感覺,在法理上難以自圓其說。
還要看到,刑法修正還應具有自我糾偏的功能?!缎谭ā?83條規(guī)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事實上,很多官員涉案金額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也很少被判處死刑。新華社在2009年末曾經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zhí)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占11%,無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一些貪官的“重罪輕判”已成為當前公眾詬病的話題。在此語境下,立法部門未能利用這次刑法修正的機會,通過限制減刑來修補這一法律漏洞,讓公眾頗感遺憾。
更重要的是,“限制減刑”不應該是一個泛化的甚至無的放矢的措施,而應體現(xiàn)出鮮明的現(xiàn)實針對性以及情勢上的迫切性。當下而言,哪一個犯罪群體最有能力鉆法律漏洞,減刑、假釋究竟被誰頻頻利用?正是那些擁有強大的社會資源和深厚人脈關系的貪腐官員。據(jù)報道,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遠遠高出平均值(數(shù)據(jù)引自《瞭望東方周刊》)。減刑“專寵”官員,這顯然不是一個正常的現(xiàn)象,事實上,一些貪腐金額巨大的官員一旦免于死刑立即執(zhí)行,便迅速走上“免死——減刑——假釋”的逃脫罪責的路線圖,已經是人所共知的潛規(guī)則。試問,不限貪官的“限制減刑”還有多少現(xiàn)實意義? (云南 吳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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