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上午,上海律協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舉辦“網絡實時轉播體育賽事行為的侵權認定”線上講座。本次講座由研究會孫黎卿律師主持,邀請到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以及研究會副主任、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瑩律師,共同對著作權法框架下未經授權通過網絡實時轉播體育賽事行為的侵權認定進行專業(yè)而深入的討論。本次講座通過“騰訊會議”視頻會議進行,由律師以及文化傳媒行業(yè)從業(yè)者報名參加。
孫黎卿律師首先介紹了“新浪訴天盈九州(鳳凰網)實時轉播中超聯賽案”與“央視訴聚力實時轉播2016年歐洲杯案”基本情況,并由此引出講座主題,探討作品構成要件及著作權權限的內涵及邊界。首先,體育賽事轉播畫面是否屬于類電作品,是否滿足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獨創(chuàng)性的高低應如何界定并是否以此區(qū)分作品和制品。劉瑩律師表示,體育節(jié)目轉播形成了巨大市場,就“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而言,法律上無明確界定,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因此可以理解作品和制品的區(qū)別在于獨創(chuàng)性,而非獨創(chuàng)性水平的高低。張偉君教授認為,獨創(chuàng)性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涂鴉也有智力貢獻,但是如果只是機械勞動,不能滿足獨創(chuàng)性要求。大陸法系國家對獨創(chuàng)性要求高,英美法系國家獨創(chuàng)性標準稍低。就體育賽事轉播涉及的作品知識產權問題,歐盟28個國家除1個國家外均認可體育賽事轉播畫面可以滿足著作權法和版權法保護的要求,滿足作品的構成要件。此外,就體育賽事“隨攝隨播”的方式是否符合作品“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即固定性的要求,張偉君教授認為,作品的固定性要求是指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具備可復制性,而非作品已經被復制,如若不然口述作品也不能稱之為作品。體育賽事雖然“隨攝隨播”,但依然有存儲的介質,依然具備固定性特征。
就未經授權通過網絡實時轉播體育賽事所侵犯的具體著作權類別,實踐中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的爭議。張偉君教授認為,所涉案件爭議的是廣播權中的轉播行為,實踐中存在法院認定其為轉播或者有線轉播,但基于互聯網的特殊形式,體育賽事網絡轉播嚴格來說既不是有線轉播,也不是無線轉播,而只能按照兜底權利進行保護。
在央視訴聚力傳媒案中,被告辯稱其制作的“智取法蘭西”節(jié)目中對涉案足球賽事以背景屏幕的方式呈現僅是為了配合節(jié)目錄制,即是對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適當引用。就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合理使用權限”問題,張偉君教授認為,我們國家法律對權利限制的規(guī)定相對寬泛,沒有“合理使用權限”的具體約定,但參考大陸法系,我們可以關注“隨附性”的特點,即我們對其他作品的引用如節(jié)目攝制中包含了其他體育賽事是隨附性的行為還是主觀故意,這應該成為我們評判合理使用的可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