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訴請一美國男子歸還龍門石窟佛首案立案
日期:2007-06-28
作者: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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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6月25日從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全國首例個人追索洛陽龍門石窟佛首海外流失文物案已被該院立案受理。原告是52歲的北京律師劉洋,也是一名文物收藏愛好者,被告是一名住在美國洛杉磯的西班牙裔男子,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返還以非道德手段從中國河南省洛陽市龍門鎮(zhèn)龍門石窟里掘取的兩顆佛首。
劉洋稱,今年年初,該名被告男子在美國洛杉磯中美收藏家協(xié)會陳述,自己的先輩上世紀30年代在中國期間,以兩塊大洋的代價,唆使洛陽市龍門鎮(zhèn)當?shù)剞r(nóng)民,從當時無人看管的龍門石窟里掘取了兩顆佛首,后輾轉(zhuǎn)運到美國,并長時間扔在院落里?,F(xiàn)在該男子要求對這兩顆佛首的價值進行鑒定、估價,并委托有關(guān)機構(gòu)出售。
劉洋是一名文物收藏愛好者,2002年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得知埃及有位律師,以個人名義起訴英國大英博物館,追討埃及流失在外的文物。他認為,“這給了我很好的啟示,我國也有很多文物流失在外,我們是否也可以啟動一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訴訟。如不成功,也能成仁;如能成功,普天之下效之,也可雪恥?!?
劉洋對記者說,為了突破法律障礙,五年來,他奔波世界各地,先后拜訪了英國漢學家格靈姆先生、凡爾納大律師和高斯勛爵,請教了香港曠家賢律師及俄羅斯的普里托夫教授,向中美收藏協(xié)會秘書長黃正及其同仁、國內(nèi)同行及考古界專家等尋求幫助,終于解決了國際國內(nèi)訴訟時效、訴訟管轄權(quán)、原告主體、被告身份確定、國家財產(chǎn)繼承、追索的司法手段、訴訟中的證據(jù)、事實的查明、訴訟策略的選擇、習慣及習慣的法律適用等復(fù)雜問題。
在談到原告主體、訴訟時效等問題時,劉洋說,在我國,國家財產(chǎn)公民人人有份,佛首屬于共同共有,依據(jù)法理,權(quán)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原告;對于那些對文物實施盜搶的非法所有者當然是本案被告,但這些人都已作古,雖然俗語稱“人不死債不爛,人一死債就爛”,但依據(jù)相關(guān)法理,對于物權(quán)的追索可以超越原有主體,只要物的取得不合法,那么這個物走到哪兒追到哪兒;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自行延長訴訟時效的權(quán)力,另外,我國民法規(guī)定,未授權(quán)給公民法人經(jīng)營管理的國家財產(chǎn)受到損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劉洋說,此次訴訟如果勝訴了,便是一個在全國都具有示范意義的判例,其他律師可群起而訴之,按目前流失文物1000萬件估算,即使有萬分之一能追回來,也有1000件,1000件文物的歸國也是輝煌壯舉;若敗訴了,它會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那些因戰(zhàn)爭搶掠、盜鑿、盜掘等不道德和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贓物,是有人要追討的,其價值必然大大貶損,我們可以用同樣的錢,讓更多的海外文物“回家”。
劉洋表示,為做好追索國寶訴訟之準備,希望得到專家證人、國際法律界同仁、《大清律例》及《六法全書》之精研者、流失文物之持有者線索和首次從我國非法獲得文物者的繼承人線索等有關(guān)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