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深入發(fā)展,無論從社會需求層面還是法律規(guī)制層面,對設立公司的門檻要求都有了較大幅度的降低,各類公司如雨后春筍般紛紛冒出,繁雜的市場主體如洪流般涌入,真可謂泥沙俱下、魚龍混雜。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這類公司誠信缺失,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嚴重侵害,而受到侵害的債權人往往由于缺乏法律專業(yè)知識,無法尋找到最為有效的救濟途徑。事實上,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已經(jīng)規(guī)定了非常好的救濟方式,只不過人們沒有很好地加以利用,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何用好用活這柄尚方寶劍,不但需要對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有所了解,更重要的是要研究逃避債務行為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做到有的放矢,有針對性地采取對策,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常常被人們稱之為“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的制度,它最早是由英美法國家的判例法逐步建立起來的,大陸法國家在吸收借鑒的基礎上也逐步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該制度的法理基礎在于誠實信用原則和民事權利原則。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其第三款這樣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豆痉ǖ诹臈l規(guī)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我國以成文法的形式首次在《公司法》中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任何一個制度的產(chǎn)生都有其復雜的背景:各類市場主體之所以選擇通過開辦公司的形式來賺取利潤,主要是因為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柏熑巍狈譃椤盁o限”和“有限”兩種:“無限責任”是指出資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而不限于出資款對外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是沒有底線的;“有限責任”顧名思義是指責任有一定的限度?!豆痉ā飞系摹坝邢挢熑巍斌w現(xiàn)在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只需以其全部資產(chǎn)對外承擔責任,投資人只需要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經(jīng)營風險,即使公司全部資產(chǎn)經(jīng)營虧損甚至是資不抵債走向破產(chǎn),公司只需以現(xiàn)存資產(chǎn)承擔債務,投資人出資以外的私有財產(chǎn)所有權不受任何影響,這種“有限責任”就像一層“神秘的面紗”保護著股東個人財產(chǎn)。實踐中,有一些無良投資人、公司實際控制人濫用了這種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使得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過于注重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卻對公司的債權人有失公平;它成為無良股東特別是控制公司的股東謀取法外利益的“保護傘”,進而成為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在對于這種濫用公司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股東往往以公司為法人,應由公司獨立承擔責任,股東責任有限、不應承擔公司責任為擋箭牌,從而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拘泥于該公司人格的獨立性,顧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勢必使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違反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就要求必須設立新的制度以對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作出補充及修正,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設立的立法背景。設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阻止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針對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獨立的人格以及公司背后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直接負責的一種法律救濟措施。
債權人弄清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含義和立法背景后,還需要進一步了解股東逃避債務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以及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啟動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該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些規(guī)定進一步豐富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據(jù)此,我們大致可以歸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如下:1、人格混同。公司與股東本應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但在我國實踐中,很多公司將公司與股東混為一體,母公司與子公司資產(chǎn)混同,母子不分,關聯(lián)交易;2、財產(chǎn)混同。許多公司資產(chǎn)與股東個人財產(chǎn)無法區(qū)分開來、公司債務與個人債務混同,有的任意轉移公司的資產(chǎn),例如將公司賬款隨意劃入股東個人賬戶,往往形成窮廟富和尚的局面;3、公司空殼化。公司在經(jīng)營過程中,出現(xiàn)資不抵債或為逃避債務,將公司的優(yōu)質資產(chǎn)通過重組、分立、設立子公司等方式成立新公司,導致公司空有其名;4、過度控制。股東利用其公司的控制作用,以公司名義承擔個人債務,挪用公司資產(chǎn),為股東個人利益讓公司負擔與其經(jīng)營無關股東的控制行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無法實現(xiàn)章程約定之宗旨。公司實際上變成了投資者的一個部門,這就造成了第三人的誤判,有時無法確定相對人是公司還是投資者本人;5、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公司的出資者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實際出資到位或在出資后抽逃資本,使公司清償債務能力大大減弱,而股東卻以公司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6、公司凈資產(chǎn)與運營風險不成比例。這里主要是指公司凈資產(chǎn)流失,公司的實際凈資產(chǎn)總額與其所經(jīng)營的事業(yè)的性質及所隱含的風險相比較不成比例。公司凈資產(chǎn)的絕對數(shù)量是否充分關乎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7、其他濫用股東有限責任的不當運營行為。
那么,債權人在什么條件下方可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呢?正如所有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樣,要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公司已經(jīng)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注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這是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前提條件;第二、公司股東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這是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行為條件;第三、逃避債務的行為造成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即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第四、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與債權人利益嚴重損害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損害不是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利引起的,則不能追究股東的責任,而只能依照違約、侵權等相關規(guī)定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例如甲公司作為買方與乙公司簽訂一標的為人民幣5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公司收到貨款后卻拒絕發(fā)貨,造成甲公司的嚴重損失,在這個案例中只要乙公司股東不存在上述逃避債務并發(fā)生上述公司濫用法人人格地位以及股東有限責任的情形,則甲公司也只能提起違約之訴向甲公司主張權利,而不能要求甲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要啟動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存在,缺一不可。
債權人需要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第一、筆者之所以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稱為債權人的尚方寶劍,是因為它的適用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不可隨意濫用,只有在基本窮盡傳統(tǒng)的救濟途徑不能解決時方可采用。通常情況下,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屬于個案中對公司人格的否定,并非自始和根本地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第二、在通常情況下,只有公司實際控制者才存在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可能,那些沒有參與公司經(jīng)營的股東幾乎沒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機會,債權人不能不加甄別的要求所有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可以使公司股東面臨比企業(yè)破產(chǎn)更為沉重的法律責任。債權人應注意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證據(jù),在自身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時,及時聘請專業(yè)律師啟動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高懸這把尚方寶劍,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