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本次疫情")爆發(fā),各地疫情防控措施不斷升級。酒店、餐飲、住宿、零售、旅游業(yè)等相關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種程度的影響。在此背景下,全國各地有大量文章研究探討 本次疫情合同法相關問題,在這些討論的基礎上,本文著重探討,本次疫情的法律定性相關問題。
目前,關于本次疫情定性的討論,各方對于適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爭議較大?!逗贤ā返谝话僖皇邨l規(guī)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辈豢煽沽κ录话惚憩F(xiàn)為影響合同履行的災難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災、旱災、暴風雪等;又包括社會異常行動,如戰(zhàn)爭、暴亂、軍事封鎖等。情勢變更也屬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情形,僅導致合同的履行艱難或不必要,即按照合同履行是可能的,只是會造成雙方利益關系的嚴重失衡,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而使履約無意義。 [1]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1
關于本次疫情的法律定性,有觀點認為應屬于不可抗力,理由大致可概況為:
1、本次疫情屬于突發(fā)事件,不能被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所合理預見,當事人主觀上對該事件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該事件的發(fā)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
2、本次疫情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終止履行前(該事件發(fā)生后訂立的合同暫不予討論),該事件實際造成了延期復工、用工緊張、物資材料供應短缺、交通管制等現(xiàn)象,結合具體個案情況,可能造成具體合同實際履行不能;并且,該事件發(fā)生至今,尚無有效的方法阻止其進一步發(fā)展,目前醫(yī)學界尚無確切有效的治療和控制方法,屬于合同當事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
3、本次疫情與2003年“非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亦可參考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3條關于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中規(guī)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span>
對于本次疫情的定性,也有少部分觀點認為應適用情勢變更制度或以不可抗力為主,以情勢變更為備位,在此不一一列舉。
然而,雖然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法律概念上存在明顯差異,但具體到個案時,卻往往存在交錯。對此,王利民教授的觀點是,“應當承認,引起情勢變更發(fā)生的事由確實與不可抗力存在極大的相似性。因為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具有客觀性、偶然性、訂約時的不可預見性,當事人對于事件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而且,兩者都對合同的履行產(chǎn)生了較大的影響,導致合同履行十分困難。雖然《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要求明確區(qū)分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但在實踐中作出這種區(qū)分是非常困難的。例如,在“非典”發(fā)生之后,對于“非典”究竟應當歸入到情勢變更還是不可抗力的范疇的問題,引發(fā)了學界極大的爭議。” [2]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2
事實上,民法典草案對此也在反復考量。《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一審稿)第323條第1款規(guī)定:“合同成立后,訂立合同的基礎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從該款規(guī)定來看,其實際上是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勢變更的事由之外,也就是說,情勢變更屬于不可抗力之外的引起合同訂立基礎發(fā)生變化的情形。然而,《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第323條對此作了修改,刪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這一表述。具體最終結果如何,仍未可知。
對于疫情屬于何種法律定性,參考“非典”,司法實務界也存在不同判例,比如關于起訴要求要求減免租金,(200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2號案件裁判文書中認為,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應免除翊宇公司的責任,同時對這一期間的租金及空調(diào)使用費,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經(jīng)營,應酌情減免。
(2018)魯06民終268號裁判文書中認為,“非典”疫情系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艷承租的賓館停業(yè),造成經(jīng)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并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范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于法有據(jù)。
(2017)吉04民終441號裁判文書則認為,2003年因“非典”期間造成升華賓館停業(yè)4個月的經(jīng)濟損失,因該損失是姜玉閣經(jīng)營升華賓館期間遭遇的不可抗力,屬于正常的經(jīng)營風險,該經(jīng)營風險不應由巨源公司承擔,故一審判決中關于支持姜玉閣主張減免“非典”期間相應承包費18.2667萬元的判決內(nèi)容錯誤,應予糾正。
由上可知,就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而言,針對不同個案,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均存在一定的適用空間。由于本次疫情對不同的合同義務的履行造成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相對于不同類型的合同,到底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仍要具體分析。王利明教授對此的看法是,“在通常情況下,
不可抗力必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例如,因地震而導致道路毀損,無法交付貨物。而
情勢變更則并不一定會使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主要是導致合同履行艱難,或者履行代價過于高昂。
例如,對于“非典”發(fā)生之后的合同履行而言,當事人并非不能履行,通常的情況是合同履行的成本急劇上升。再如,國務院進行房市調(diào)控而發(fā)布的限購令,是當事人有可能預料的,只不過對于具體限購令的內(nèi)容很可能無法預料?!?/span> [3]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3
由此可知,如果基于疫情的影響導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我們傾向于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變更合同并免責;如果疫情雖然不致于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履行合同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出現(xiàn)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可考慮援引情勢變更制度要求協(xié)商,調(diào)整相關約定或解除合同。
實際上,司法實踐中不論是適用不可抗力制度還是情勢變更制度都是非常謹慎的,因此,我們建議的當事人先盡量通過平等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問題,同時需要保留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qū)β男泻贤斐蓪嵸|(zhì)影響的證據(jù)(如封鎖交通、限制貨物交易、停止營業(yè)的行政措施公告、中國貿(mào)促會商事認證中心出具的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等)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以應對之后不得已為之的訴訟或仲裁程序。
[1]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之情勢變更問題的理解與適用[J].法律適用,2009,(08):48.曹守曄
[2]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2
情勢變更制度若干問題探討—兼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9(03)
[3]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3
情勢變更制度若干問題探討—兼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