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母親被人捅死,兩個未成年少年和父親追上行兇者,將其打死。父親被判刑10年之余,兩名少年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上法庭。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在判決時,首次將法院社工幫教服務站心理咨詢師作出的個性測試結(jié)果(俗稱心理報告)作為重要判案依據(jù)之一,分別將兩未成年被告人輕判緩刑(10月9日《南方都市報》)。
“心理報告”作為量刑依據(jù),以往既沒有看到過類似的案例,同樣也沒有看到法律和司法解釋有相關(guān)規(guī)定,有些人恐怕會產(chǎn)生狐疑:這是不是違法裁判,會不會造成司法濫用權(quán)力、司法腐敗呢?
先讓我們來認識一下這個“心理報告”,據(jù)報道稱,龍崗區(qū)人民法院社工幫教服務站心理咨詢師多次到看守所與余氏兄弟溝通,在深入了解其內(nèi)心想法后,對其進行了明尼蘇達多項人格測驗,結(jié)論認為其對社會的仇視程度很低,沒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因此,這個“心理報告”所起到的作用是,證實他們“對社會的仇視程度很低,沒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換句話說,就是對他們輕判,實際上對社會不會產(chǎn)生多大的危害。
人身危險性低、再犯可能性小、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在量刑上從輕,是有理論依據(jù)的。對于一個被告人,法律之所以要判處他相應的刑罰,是基于兩種考慮,一種是報應,一種是預防。也就是說,社會要對他所犯的罪進行懲罰,同時考慮到其對他人是否具有危險性,要預防他重新犯罪,危害社會。如果一個被告人,他具有強烈的反社會傾向,是慣犯、累犯等,他對社會再次產(chǎn)生危害的可能性就很大,那么,法律就要對他處更重的刑罰,以強化預防;反之,如果一個人只是偶犯、激情犯、過失犯等,他們反社會傾向比較小,對社會再次產(chǎn)生危害的可能性也比較小,那么,法律可以對他處較輕的刑罰。
盡管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以人身危險性小作為從輕、減輕的依據(jù),但法律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quán)。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也常常運用“酌定量刑情節(jié)”對被告人從重、從輕裁判,而人身危險性就是法官經(jīng)??紤]的“酌定量刑情節(jié)”之一。從本案來看,兩名未成年被告人雖然犯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但他們是從犯,且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兩人未成年,法官再綜合對他們“心理報告”揭示出的他們?nèi)松砦kU性比較低等因素,判處他們緩刑,并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反而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體現(xiàn)了司法“以人為本”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其實,作為一種測試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新形式的“心理報告”,不僅可以在這個案件中適用,在今后類似的案件中都有推廣價值,用以幫助法官更為準確地了解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實際情況,更好地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tǒng)一。不過,作為新形式的“心理報告”,如果沒有嚴格的程序和嚴密的防范措施,也可能被操縱、造假,導致權(quán)力濫用,引發(fā)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正如某些地方的精神病鑒定一樣,五花八門,亂象叢生。因此,在推廣“心理報告”的同時,也要對相應的鑒定機構(gòu)、鑒定人資格以及鑒定委托程序進行規(guī)范,避免成為新的司法腐敗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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