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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票據抗辯

    日期:2025-01-14     作者:施天佑(金融工具與金融基礎設施專業(yè)委員會、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摘要]票據抗辯對于票據糾紛案件意義重大,但是,什么是票據抗辯?票據法規(guī)定不嚴謹,學界沒有定論,作者在參考其他學者的觀點后,提出了自己的票據抗辯定義。本文在系統(tǒng)總結了票據抗辯的各種情形后,作者獨創(chuàng)地提出了自己的研究心得,即,票據法關于票據抗辯的總體思路是,票據抗辯——票據抗辯切斷——票據抗辯切斷的解除(即惡意抗辯),并詳細論述了惡意抗辯的類型及其適用情形。

 [關鍵詞]票據,票據抗辯,物的抗辯,人的抗辯,抗辯切斷,惡意抗辯

 什么是票據抗辯?《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下稱“《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部分學者[1]直接套用《票據法》該規(guī)定,認為,票據抗辯,即是指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權人提出的請求,依法給予拒絕的行為[2]。董惠江對票據抗辯的定義稍微作了修改,董惠江認為,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依法對票據的持票人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3];呂來明作了較徹底的修改,呂來明認為,票據抗辯是指被請求承擔票據責任的人對于持票人提出的主張權利的請求,基于某種法定事由而予以拒絕、不承擔票據責任的行為[4]。

 筆者認為,呂來明對票據抗辯的定義比較完善?!镀睋ā返谑龡l對于票據抗辯的定義至少存在三個問題,第一,《票據法》把票據抗辯定義為“票據債務人”的行為。當然,在某些情形下,票據債務人有權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但,在許多實際案例中,票據抗辯人根本不是票據債務人,如未在票據上簽章的人,票據上根本沒有該抗辯人的名稱,難道其是“票據債務人”嗎?更不要說票據上被偽造簽章(尤其是紙票)的人。所以,筆者認為,把行使票據抗辯權定義為“票據債務人”的行為,不夠嚴謹,行使票據抗辯權者應當使用一個中性的詞匯,票據抗辯者應當是“被請求履行票據義務的人”。第二,票據抗辯的行使對象規(guī)定為“票據債權人”,也不夠嚴謹,理由基本同“票據債務人”。許多實際案例中,被抗辯人根本不是“票據債權人”,如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人。筆者認為,同樣應當使用一個中性的詞匯,應當使用“持票人”。第三,謝懷栻[5]已經指出,《票據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根據本法規(guī)定”不當,因為有些票據抗辯根本不是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而是根據民法的規(guī)定,如直接前后手當事人之間基于基礎關系的抗辯。所以,筆者認為,票據抗辯比較完善的定義應當為,票據抗辯是指被請求履行票據義務的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對持票人(紙票除權判決除外)行使票據權利予以拒絕,不履行票據義務的行為。

 關于票據抗辯的情形,票據理論通說認為[6],票據抗辯包括兩大類,即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

 一、物的抗辯

 此處“物”是指票據本身;所謂物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即票據記載事項或票據的性質)而提出的抗辯,該抗辯具有客觀性,故有學者稱之為絕對的抗辯、客觀的抗辯、對世抗辯[7]。

 物的抗辯具有如下特點:(1)物的抗辯事由來自于票據本身內容或者票據本身的性質;(2)物的抗辯事由大多數情形下可由票據義務被請求人對抗任何持票人;(3)物的抗辯事由與票據當事人的基礎關系無關,具有客觀性;[8](4)物的抗辯大多屬于票據形式上的抗辯。

 物的抗辯根據抗辯權人的范圍可以分為三大類:即,任何被請求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辯、特定被請求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辯以及特定被請求人可以對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辯[9]。

 (一)任何被請求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辯

 1、票據無效的抗辯。票據無效的抗辯包括下列情形:

 第一,紙票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電票未在上海票據交易所(下稱上海票交所)系統(tǒng)內運行的票據。

 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紙票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屬于非法票據,是一張廢紙,故任何人可以抗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1)第2號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據;自2011年3月1日起,凡使用舊版票據的,一律無效[10]。

 目前,實務中的商業(yè)匯票絕大部分是電票,電票必須在上海票交所系統(tǒng)內運行,未在上海票交所系統(tǒng)內運行的“電票”不是《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上海票交所以外的許多平臺上運行的所謂“類票據”不是“票據”,不適用《票據法》的規(guī)定,故任何人可以抗辯該“類票據”享有《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權利。

 第二,因票據欠缺出票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致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票據出票時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的,票據無效,該票據上所為的任何票據行為均不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因此,該票據的任何被請求人在被請求付款或被追索時,均可以票據無效對抗任何持票人(下稱“任何被請求人均可以抗辯”)。

 第三,票據金額記載不合法。

 《票據法》第八條規(guī)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金額如果沒有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或者二者不一致,任何被請求人均可以抗辯。

 第四,票據上有不合法的更改。

 《票據法》第九條規(guī)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任何被請求人均可以抗辯。

 票據實務中,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六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票據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故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更改的,任何被請求人均可以抗辯。

 第五,記載了《票據法》絕對禁止記載的事項。

 票據是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者承諾,在票據上記載附條件支付的,該票據無效,任何被請求人均可以抗辯。

 2、票據失效的抗辯——票據被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一般指紙票,電票一般不能除權判決,下同)而失效的抗辯。

 對紙票的除權判決生效后,紙票與票據權利分離,任何人持有該紙票向任何人主張票據權利時,任何被請求人都可以抗辯。

 3、票據關系消滅的抗辯。

 票據關系因票據付款、債權抵銷、票據金額提存、票據債務被免除而消滅,票據關系消滅的,任何被請求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抗辯。

 需要說明的是,票據因付款、債權抵銷、票據金額提存、票據債務免除而使票據關系消滅時,必須在票據上有記載;無記載的,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故,此類抗辯僅存在理論上的可能性,實務操作中存在較大障礙。

 4、持票人行使權利違反票據文義(如票據尚未到期)的抗辯。

 除了見票即付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外,商業(yè)匯票的任何被請求人可以商業(yè)匯票尚未到期而向任何持票人抗辯。

 5、記名票據背書不連續(xù)的抗辯。

 第一,記名票據背書不連續(xù)的抗辯。

 記名票據的背書應當連續(xù),記名票據背書的不連續(xù)分兩種情況,一是,數次背書轉讓中,中間背書不連續(xù)的,任何被請求人均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抗辯;二是,最后“持票人”非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筆者注:這里的文字表述有矛盾,既然不是最后被背書人,就不是持票人,故此處將“持票人”加引號)的,原則上任何被請求人均可以對最后“持票人”抗辯,但最后“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guī)定舉證證明自己是合法權利人的除外。

 第二,紙票背書粘單與紙票粘接處無背書人簽章的抗辯。

 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紙票粘單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紙票與粘單的粘接處簽章,未簽章的,任何被請求人可以抗辯。

 6、票據超過對主債務人權利時效的抗辯。

 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時效是權利消滅時效,是實體權利時效,《票據法》規(guī)定了不同票據不同債務人具有不同時效,當商業(yè)匯票自到期日起超過2年、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超過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超過6個月,均超過對主債務人的權利時效,此時,任何被請求人對任何持票人可以時效超過而抗辯票據權利。

 (二)特定被請求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辯

 1、票據上無被請求人簽章(此處主要指紙票的簽章,電票的簽章見下文詳述)的抗辯。

 票據上無被請求人簽章是指,被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票據上根本沒有被請求人的簽章,根本沒有其名稱或姓名,不包括偽造或者變造(實務中,紙票被偽造或者變造的可能性比較大,電票被偽造或者變造的可能性比較?。┑那樾巍1徽埱笕丝梢云睋蠠o其簽章進行抗辯,因為其根本不是票據當事人,更不是票據債務人。

 2、票據行為欠缺實質性要件的抗辯,包括下列情形:

 第一,票據行為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抗辯。

 依《票據法》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票據行為能力,其簽章無效,任何持票人請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承擔票據責任時,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其欠缺票據行為能力、簽章無效為由進行抗辯。但,其監(jiān)護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不是票據責任。在我國票據實務中,只有支票存在此情形,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yè)匯票均不存在此情形。

 第二,簽章被偽造人的抗辯。

 紙票的,承擔票據責任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票據上簽章,當某人(某公司)的簽章被偽造時,實際上被偽造人并未實施票據行為;因此,被偽造人可以其簽章被偽造為由向任何持票人抗辯。

 電票的,由于電票是在上海票交所系統(tǒng)內運行的數據電文,電票票面(含背書,下同)上已經看不到圓的或方的公章,以電子簽名法認定簽章,電票簽章的外觀表現一般是指在電票票面上記載其公司名稱。電票簽章被偽造一般是指,盜用某公司的法定開戶材料開戶,或盜用某公司的U盾,在該公司不知情情形下在上海票交所系統(tǒng)內出票或背書等,即盜用該公司的U盾在電票票面上記載該公司的名稱進行出票或背書等票據行為操作。實務中,電票簽章被偽造的很少見,因為偽造的難度較大,這也是電票的優(yōu)勢之一。

 第三,票據被變造的,變造前后債務人的抗辯。

 紙票存在變造的,如果持票人要求變造后簽章的票據債務人依變造前的票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或者,要求變造前簽章的票據債務人依變造后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該票據債務人可以抗辯;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實務中,電票被變造的可能性比較小,其抗辯原理同紙票,不再贅述。

 3、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的抗辯。

 《票據法》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因此,票據上記載的被代理人可以就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中超越代理權限部分的票據責任進行抗辯。但是,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在表見代理成立的前提下,負擔表見責任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紙票、電票抗辯原理相同。

 4、欠缺票據權利保全手續(xù)的抗辯。

 依《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需依照規(guī)定日期提示票據,并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后,依法作成拒絕證書、退票理由書或者其他合法證明,才能保全其票據權利;否則,就會喪失對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下同)的追索權。因此,在持票人欠缺保全手續(xù)時,前手被追索時可以就此抗辯。紙票、電票抗辯原理相同,但電票不需要拒絕證書、退票理由書等。

 5、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請求權時次債務人的抗辯。

 票據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權利;持票人應當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在付款請求權未果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在未行使付款請求權時,直接先行使追索權的,被追索的前手(出票人、承兌人除外)可以抗辯。

 6、票據超過對次債務人追索權時效的抗辯。

 票據因超過對主債務人的權利時效所引起的抗辯上文已述,關于追索權時效,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商業(yè)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如果追索權超過上述的六個月、再追索權超過上述的三個月,被追索的前手、被再追索的前手可以追索權時效、再追索權時效已超過進行抗辯。

 (三)特定被請求人可以對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辯

 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抗辯。

 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轉讓;票據再轉讓的,出票人或者承兌人可以對收款人以外的任何持票人抗辯。

 2、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的抗辯。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委托收款、質押或者貼現的,原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的背書人可以對直接后手以外的所有被背書人抗辯。

 3、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后背書轉讓的抗辯。

 依《票據法》規(guī)定,紙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被背書人主張票據權利的,除了該背書人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抗辯。

 實務中,電票到期后不能再背書轉讓,故電票不存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后再背書轉讓”的情形。

 二、人的抗辯

 人(此處“人”,包括自然人、公司法人、非法人組織,即票據當事人,下同)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義務被請求人與特定持票人之間的特定關系或因特定持票人自身的原因而產生的抗辯,又稱為相對的抗辯、主觀的抗辯、對人抗辯[11]。

 人的抗辯特點有:(1)人的抗辯事由來自于特定人的原因,故稱為對人抗辯;(2)人的抗辯僅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故又稱相對抗辯;(3)人的抗辯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個人”(即上文的“人”,不僅僅指自然人)關系緊密相連,故又稱主觀抗辯;[12](4)人的抗辯大多屬于票據實質上的抗辯。

 人的抗辯根據抗辯權人的范圍可以分為兩大類:即,任何被請求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辯和特定被請求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辯。

 (一)任何被請求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辯

 1、以不合法手段或者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抗辯。

 持票人以脅迫、欺詐、偷盜、拾得或者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理論上,任何被請求人均可以抗辯;但,實務中由于舉證的原因,多發(fā)生在特定被請求人對特定持票人的抗辯。

 趙新華認為,“無權的抗辯通常表現為盜竊冒領(通常為紙票,電票無此情形,筆者注)的抗辯”[13],筆者認為,此論不妥,因為“無權的抗辯”不僅僅表現為“盜竊冒領的抗辯”,還包括其他很多抗辯;而且,“無權的抗辯”不能作為抗辯的原因或者抗辯的種類,理由見下文詳述。

 2、惡意抗辯。

 惡意抗辯是指,明知其前手(含出票人)存在抗辯事由,或者明知其前手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受到的抗辯。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故任何被請求人可以抗辯。當然,此處所謂“明知”,以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是否“明知”為限,取得票據以后是否明知,在所不問;而且被請求人承擔持票人“明知”的舉證責任。此處“前手”是指持票人的直接前手。關于惡意抗辯,下文還將詳細論述。

 3、無對價取得票據的,其直接前手權利瑕疵抗辯。

 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直接前手的權利,如果其直接前手的票據權利存在瑕疵,則任何被請求人可以對該持票人所提出的優(yōu)于其直接前手權利的請求進行抗辯。

 4、紙票公示催告(電票不存在公示催告情形)期間受讓票據的抗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票據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公示催告期間,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質押、貼現,因質押、貼現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任何被請求人可以因此抗辯。

 (二)特定被請求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辯

 1、直接當事人之間基礎關系的抗辯。

 票據合法取得后,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原則上互相分離、互相獨立;但,這種分離、獨立不是絕對的,在特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即票據的直接前后手(下同)之間,被請求人可以基礎關系中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A關系的抗辯事由包括:基礎關系無效、不合法、不存在、終止、消滅、解除、存在瑕疵等;基礎關系抗辯屬于民法上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大多屬于合同關系抗辯。

 2、直接當事人之間無對價抗辯。

 直接當事人之間無對價抗辯屬于廣義的基礎關系抗辯,為了說明對價的重要性,特單獨列明。除稅收、繼承、贈與等情形外,直接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以給付對價為條件,未給付對價的持票人如果向其直接前手主張票據權利,其直接前手可以其未給付對價進行抗辯;否則,持票人構成不當得利。

 3、票據預約抗辯。

 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就票據的簽發(fā)、轉讓、使用存在特別約定的,如果持票人違反該約定,則該被請求人可以向該持票人抗辯。在我國,票據預約抗辯大多發(fā)生在空白支票的授權補記過程中,持票人若違反出票人的授權進行補記,出票人可以對持票人抗辯。

 三、票據“抗辯切斷”及其解除——惡意抗辯

 (一)票據“抗辯切斷”制度

 票據是“商業(yè)貨幣”(馬克思語),票據的生命在于流通,為了促進票據的流通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票據法對票據抗辯規(guī)定了“抗辯切斷”制度,即,《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票據義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該款緊接著一個“但書”——“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義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即為票據“抗辯切斷”制度(即通常認為的票據的“無因性”原理,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票據的流通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票據“抗辯切斷”制度切斷的是抗辯人對其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但是,惡意抗辯除外,即“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二)票據“抗辯切斷”的解除——惡意抗辯

 對于什么是“惡意抗辯”,學界有爭議,理論上沒有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概念,趙新華、于瑩[14]認為,“惡意抗辯”存在兩種類型,即“基于原因關系的抗辯的惡意抗辯”和“基于票據行為瑕疵抗辯及無權的抗辯的惡意抗辯”。趙新華、于瑩認為,《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但書”規(guī)定的是“基于原因關系的抗辯的惡意抗辯”。筆者認為,該論斷太過牽強,《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但書”沒有規(guī)定是“基于原因關系的抗辯的惡意抗辯”,而且從該規(guī)定也推論不出是“基于原因關系的抗辯的惡意抗辯”。筆者認為,《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但書”規(guī)定的惡意抗辯屬于對“抗辯切斷”解除的惡意抗辯(只要持票人“明知”,即惡意取得票據,那么他人的“抗辯切斷”即解除),該抗辯事由包括原因關系的抗辯事由和原因關系以外的抗辯事由,只要持票人“明知”,均屬于惡意抗辯。

 關于《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之規(guī)定,趙新華認為,“這一類型的惡意抗辯,其所涉及的前手抗辯,就抗辯性質而言,應屬于票據行為瑕疵抗辯或者無權的抗辯”[15]。筆者認為,首先,“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僅是“瑕疵”,盡管《票據法》沒有對“瑕疵”作出規(guī)定,但,通說認為,票據瑕疵是指票據上存在影響票據權利效力的行為,通常是指票據偽造、票據變造、票據涂銷和票據更改[16];趙新華自己也認為,“通常所說的票據偽造及票據變造,即屬于票據瑕疵”[17]。故,對于《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趙新華認為“應屬于票據行為瑕疵抗辯”,不僅理論上無法自圓其說,而且與自己對“瑕疵”定義的觀點自相矛盾。其次,關于“無權的抗辯”,筆者認為,“無權”不能作為抗辯的原因或者抗辯的類型,因為所有的抗辯從廣義上說,均為“無權”(無票據權利)的抗辯?!坝袡唷保ǔ制比讼碛衅睋嗬┻€能抗辯嗎?故,筆者認為,《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惡意抗辯是否定“善意取得”(明知其“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還是“善意取得”嗎?)的惡意抗辯,該抗辯否定的是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筆者認為,《票據法》僅僅列舉了兩種類型的“惡意抗辯”,即:解除“抗辯切斷”的惡意抗辯和否定“善意取得”的惡意抗辯。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惡意”情形,所有持票人“明知”的情形均可以被“惡意抗辯”。

 綜上,筆者認為,票據法關于抗辯的總體思路是,票據抗辯——票據“抗辯切斷”——票據“抗辯切斷”的解除(即惡意抗辯的一種)。票據法援引法律的一般原理,允許被請求人依據合法事由對持票人抗辯;但是,為了促進票據的流通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規(guī)定票據“抗辯切斷”制度;再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被請求人對出票人或者其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接受票據,該“抗辯切斷”解除,允許“惡意抗辯”。這就是票據抗辯的辯證思維。

 

施天佑,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聯系手機:18616551530

 

參考文獻:

[1]梁宇賢,《票據法新論》(修訂新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84頁;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81頁;劉家琛主編,《票據法原理與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51頁;王小能,《票據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二版,第99頁;劉心穩(wěn),《票據法》(第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2月第2版,第90頁;董安生,《票據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第3版,第108頁。

[2]劉家琛主編,《票據法原理與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51頁。

[3]董惠江,《票據法教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100頁。

[4]呂來明,《票據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99頁。

[5]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81頁。

[6]關于票據抗辯的種類,學界有不同觀點,梁宇賢認為,按照抗辯事由可分為物的抗辯、人的抗辯、惡意抗辯和對價抗辯(梁宇賢,《票據法新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85頁);趙威認為,根據可否依票據外觀記載而為主張標準,可分為依票據外觀書面記載發(fā)生的抗辯和不依票據外觀書面記載發(fā)生的抗辯二類(趙威,《票據權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第150頁);湯玉樞認為,根據事由應當分為票據內容抗辯、票據效力抗辯和票據人的抗辯三種(湯玉樞,《票據法原理》,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第202頁);趙新華認為,根據抗辯的制度基礎,可以分為基于權利外觀的抗辯、基于意思表示的抗辯和基于相對無因性的抗辯三種(趙新華,《票據法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第260頁)——見董惠江,《票據法教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101頁。

[7]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82頁;董安生,《票據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第3版,第110頁;王小能,《票據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二版,第101頁。

[8]王小能,《票據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二版,第101頁;于瑩,《票據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第83頁。

[9]于瑩,《票據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第85頁。

[10]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審理的上海甬達進出口貿易公司訴上海建中呢絨廠票據糾紛案,該院以系爭票據是停止使用的老式匯票,屬于廢票為由,改判一審判決。該案雖然發(fā)生于2011年3月1日之前,但,其判決精神適用于2011年3月1日之后的新版票據?!妳蝸砻鳎镀睋▽W》,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85頁。

[11]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83頁;董安生,《票據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第3版,第112頁;王小能,《票據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二版,第106頁。

[12]王小能,《票據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二版,第106頁。

[13]趙新華,《票據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86頁。

[14]趙新華,《票據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87頁;于瑩,《票據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第90頁。

[15]趙新華,《票據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88頁。

[16]劉家琛主編,《票據法原理與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30頁;王小能,《票據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二版,第89頁。

[17]趙新華,《票據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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