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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高于上帝?

日期:2011-11-01     作者:許建添 張長越

       宗教自由的種子

在美國的日常生活中,宗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是美國人民最珍惜的權利之一。于1791年批準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便創(chuàng)立了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的憲政原則:“國會不得制定有關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使每一個人和宗教團體都可以享受充分的信教自由,不僅不受政府的約束,也不受其他教派的壓力。1802年,美國第三任總統(tǒng)杰弗遜寫下了一句傳頌至今的名言:“我以崇高的敬意注意到,美國人民宣布他們的立法機構‘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的法律’,因而在政教之間立起了一道分離之墻”(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杰弗遜的這段話,后來便成了“政教分離”憲政原則的同義詞。
而無論是第一修正案還是杰弗遜的名言,均不等于在1791年或1802年的美國社會就已經(jīng)有了今天這樣的宗教自由。因為宗教自由不是一件成品,通往宗教自由的理想境界也不曾一帆風順。但它的種子從此生根發(fā)芽,并且在20世紀開花吐艷。其中,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于1962年在恩格爾訴瓦伊塔爾(Engel v. Vitale)案的判決中,在權利與上帝之間作出了艱難的選擇,使該案成為追求宗教信仰自由之路上的一朵奇葩。

一場因祈禱文而引發(fā)的訴訟

作為美國歷史文化的一部分,公立學校以某種例行的特定儀式開始學校的一天已為大多數(shù)美國人所接受。公立學校的老師帶領學生作效忠宣誓、朗誦簡短的禱文、唱“美國”之歌或讀幾段《圣經(jīng)》,只是因各州的法律、習俗、校長和老師的個人習慣不同,儀式的形式和內(nèi)容也不盡相同。但到了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這一儀式卻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并且因一段祈禱文而引發(fā)了一場受到舉國關注的訴訟。
1951年,紐約州主管公立學校的州教育委員會向各地方教育委員會發(fā)行《關于學校道德與精神訓練的聲明》,建議公立學校規(guī)定每天上課前,每個班的學生在老師在場的情況下大聲誦讀一段祈禱文。祈禱文的內(nèi)容如下:“萬能的上帝,我們承認我們信靠您,并祈求您賜福給我們的父母、我們的老師和我們的國家。”州法授權學區(qū)(School District)采納了這一建議,并在全縣公立中小學校中推行。在州法授權學區(qū)采納建議之后不久,部分學生的家長對規(guī)定做禱告的做法提出質(zhì)疑。其中,以史蒂文?恩格爾(Steven Engel)為首的家長們于1959年把教育委員會主任小威廉?J?瓦伊塔爾告上了紐約州地方法院。他們認為,這種校園禱告是政府試圖向所有學生強制灌輸基督教教義,從而違背了他們和他們孩子的信仰、宗教和宗教習慣,分割了非基督教家庭孩子們的信仰自由權,混淆了他們的思想,破壞了他們的信仰。他們還對州法授權學區(qū)允許在公立學校作禱告和學區(qū)規(guī)定背誦特定祈禱文的行為的合憲性提出質(zhì)疑。他們認為,校園禱告不僅危害了學童的身心健康,而且嚴重違反了《權利法案》所確立的“政教分離”原則,是明目張膽的違憲行為,應予以取締。而紐約州地區(qū)法院認為學校并未強迫學生參加禱告,故否決控訴,上訴法院也支持了地區(qū)法院的判決。恩格爾等人毫不氣餒,又將該案上訴到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

 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艱難選擇:權利高于上帝

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對于是否應當受理本案,意見卻并不統(tǒng)一。1961年12月4日,聯(lián)邦最高法院舉行了訴訟調(diào)審會議。查爾斯?惠特克(Charles E. Whittaker,1957—1962年任職)和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1958—1981年任職)兩位保守派大法官極力反對受理。他們認為,校園祈禱的目的只是對學生進行道德教化,并無強制讓有其他信仰的學生接受和信仰基督教之意,因此要求朗誦祈禱詞并不違反政教分離原則。甚至,連一向被認為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司法先鋒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1953年—1969年任職)也認為地方教委值得同情。但是,在多數(shù)大法官們的堅持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最終接受了本案并進行審理。
1962年,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六對一的票數(shù)判決,祈禱詞的背誦確實是州發(fā)起的宗教活動,已涉及建立官定宗教,故判決該政策違憲。1962年6月25日,星期一,雨果?布萊克(Hugo. L. Black,1937—1971年任職)大法官代表聯(lián)邦最高法院宣讀了由他執(zhí)筆撰寫的多數(shù)意見。布萊克大法官認為,州政府規(guī)定要求作祈禱,無論禱文在宗教上多么中立,都不符合“禁止設立宗教”條款的規(guī)定。祈禱在任何意義上都構成宗教行為,而《第一條修正案》的含義至少是,政府為任何美國人編寫官方朗誦禱文,把它作為由政府主持的宗教活動的一部分,全然不屬于政府職能。他指出,判定一個行為是否違反“政教分離”,并不依賴于顯示任何政府的直接強迫(direct governmental compulsion),只要政府以其權勢、威望和財力支持了某一宗教或教派,顯而易見的是,這必然對宗教少數(shù)派(religious minorities)形成要向官方認可的主流宗教(prevailing officially approved religion)就范的壓力而使宗教少數(shù)派在宗教事務中處于劣勢地位。布萊克認為,禱告的內(nèi)容、具體文字、或者被稱為“無教派色彩”(non-denominational)的禱文能做到宗教中立等等說法,都與案子的實質(zhì)無關。州政府鼓勵做禱告,就是在扶植一種它所確定和支持的宗教活動。雖然沒有證據(jù)顯示有強迫禱告的現(xiàn)象,也沒有看到禱告促進了任何一個教派的利益,但是政府在公立學校推廣宗教性行為本身,違背“禁止設立宗教”條款的規(guī)定。據(jù)此,布萊克在判決中支持恩格爾等學生家長的上訴請求,要求紐約州法院必須按照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精神重審該案,禁止在公立中小學校中繼續(xù)推行課前宗教祈禱。
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挑戰(zhàn)的是美國傳統(tǒng)的道德和宗教觀念,觸動的是為絕大多數(shù)美國人所認可的對《圣經(jīng)》和上帝的信仰。對此,想必大法官們是心知肚明。但大法官們還是通過判決在恩格爾案中作出了一個艱難的選擇:權利高于上帝。

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本意:保障宗教自由

就像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往對重大案件作出判決后美國社會的反應一樣,恩格爾案的判決引起了美國社會各界對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猛烈抨擊。
在許多人眼里,聯(lián)邦最高法院打擊了一個有重要社會作用的傳統(tǒng)習慣,即使這個傳統(tǒng)習慣偶爾構成對少數(shù)不隨主流的或怪異人的不公。某報紙的標題疾呼:“法院判上帝非法”;天主教周刊《亞美利加》把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稱為“黑色星期一判決”,是對上帝徹頭徹尾的不敬;新教福音派傳教士比利?格雷厄姆怒喝道:“上帝憐憫我們的國家吧,我們再不能向上帝求助了”;紐約紅衣主教弗朗西斯?斯佩爾曼指責法院的判決打擊了“長久以來撫育美國兒童的神圣傳統(tǒng)的核心”。同時抨擊恩格爾案判決的,不僅有媒體,還有許多議員。阿拉巴馬州的聯(lián)邦眾議員喬治?W?安德魯斯抨擊大法官們“將上帝拋到了九霄云外”;西弗吉尼亞州的聯(lián)邦參議員羅伯特?C?伯德則攻擊最高法院是在“摧殘美國人的靈魂”;而另一位國會議員威廉姆斯更是聳人聽聞地認為,最高法院通過審理該案,實際上是在“刻意和謹小慎微地陰謀以唯物主義替代美國人的思想價值觀念”,其目的是要使美國“共產(chǎn)化”。
當然,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有支持者。特別是許多宗教團體認為,這個裁決是使宗教擺脫毫無意義的公共儀式和保護真誠信教的重要步驟。全國基督教協(xié)進會是一個自由派和正統(tǒng)派教派的聯(lián)合體,它稱贊對恩格爾案的判決保護了少數(shù)派的權利。約翰?肯尼迪總統(tǒng)曾在1960年競選時成為惡毒的宗教偏見的靶子,他敦促人們支持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就恩格爾案所作出的判決,并在一個新聞會上說:“我們在這方面有一個很簡單的解決辦法。那就是:我們自己禱告。而且我認為,這會令每一個美國家庭高興地看到,我們在家里可以禱告得更多,我們?nèi)ソ烫脮r可以懷有更大的忠誠,我們可以使禱告的真實意義在我們所有孩子的生活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總統(tǒng)的一番情理之言表達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恩格爾案的本意。
其實,最高法院的判決在權利與上帝之間選擇了權利,并不是要反對人民自由地信仰宗教,恰恰相反,是為了使宗教自由的權利更具有憲法的保障。它所倡導維護的只是“政教分離”的憲政原則,它所擔心的也只是一旦容忍政府干預宗教事務,宗教迫害就可能接踵而至。用布萊克大法官的話說,一旦有政府的權力和威望為某一宗教或信仰撐腰,那么“必然對宗教少數(shù)派形成要就范于官方認可的主流宗教的壓力?!币虼?,為了保護制憲者在《權利法案》中創(chuàng)立的個人宗教自由,政府不得強加任何類型的宗教規(guī)定,即使是號稱“無教派色彩”的禱文。唯如此,要求在現(xiàn)實生活中實現(xiàn)宗教自由的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宗教自由的權利。

結  語

在美國的今天,關于宗教信仰自由問題的爭論仍然沒有停止,但沒有人會懷疑或否認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之重要性。而在我國卻很少產(chǎn)生像恩格爾案一樣的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爭論。這也許和歷史文化、司法體制有關,或者可以樂觀地認為是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國已經(jīng)充分實現(xiàn)。筆者并非宗教人士,但筆者真誠地希望,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能夠真正得以落實,就像在美國一樣,宗教信仰自由不但為憲法所確立,還能獲得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支持與維護。唯如此,任何公民方有權選擇不信仰或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什么教派,也有權選擇不朗誦或朗誦禱文以及朗誦什么禱文,還有權選擇不唱或者唱圣歌以及唱什么圣歌?!?br />        (作者單位  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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