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了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的原則和目標。實體化建設要堅持科學規(guī)劃、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合理設置機構并配備人員,以仲裁辦案場所建設為基礎,以落實仲裁經費為保障,著力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實體化建設的目標是,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和符合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要求,體現高效、便捷、公正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特色,爭議處理能力強、社會公信度高,具有較高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的實體化辦事機構。
《意見》要求合理確定專職仲裁員和記錄人員等工作人員的數量,仲裁機構配置專職仲裁員時要保證依法組庭的基本要求。要積極拓展兼職仲裁員渠道。要加強仲裁員作風建設和能力建設。加強仲裁基礎設施建設。落實仲裁專項經費,努力加強仲裁保障能力。要依法保障仲裁經費需要。將仲裁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仲裁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要做好仲裁免費服務。強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務職責,在仲裁活動中,為當事人提供免費、便捷、高效的服務。
《意見》還要求強化仲裁委員會職責。建立健全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充分發(fā)揮三方機制的作用,依法履行仲裁委員會職責。要加強仲裁辦案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辦案工作流程制度,依法制定科學、合理的辦案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辦案質量跟蹤、辦案監(jiān)督制度,加強辦案質量管理,做到案件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仲裁裁決統一。要加強仲裁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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