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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中國經營者集中申報業(yè)務操作指引(2025)

    日期:2025-05-14    

(本指引于2017年12月7日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業(yè)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2025年5月13日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業(yè)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上海市律師辦理中國經營者集中申報業(yè)務提供基本參考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2024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2009年)(“《市場界定指南》”)、《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2018年)(“指導意見”)、《經營者集中審查規(guī)定》(2023年)、《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2018年)、《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指導意見》(2018年)、《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2024年)、《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guī)指引》(2023年)、《企業(yè)境外反壟斷合規(guī)指引》(2021)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 (以下合稱“法律法規(guī)”), 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機關和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制定的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則, 特制定本指引。

第2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 以下術語應具有如下定義和解釋。

2.1 本指引所稱的“反壟斷局”, 系指中國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審查和執(zhí)法機構, 即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及受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反壟斷局”)。

2.2 本指引所稱的“經營者集中”, 系指下列情形:

(1) 經營者合并;

(2)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壟斷局申報:

(1)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 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2.3 本指引所稱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在下列情況中系指以下人士:

(1) 在經營者合并的情況下, 無論是吸收合并還是新設合并, 合并各方均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2) 在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情況下, 取得控制權的經營者和目標經營者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3) 在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況下, 取得控制權或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和目標經營者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在第(2)和第(3)項情形下, 如集中后兩個以上經營者對目標經營者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則上述兩個以上經營者均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4) 在新設合營企業(yè)的情況下, 合營企業(yè)的共同控制方均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合營企業(yè)本身不是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5) 在既存企業(yè)的基礎上通過交易形成合營企業(yè)的, 如既存企業(yè)本身為合營企業(yè), 既存企業(yè)和交易后所有對其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均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如既存企業(yè)在交易前由一個經營者單獨控制, 交易后所有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如交易前的單獨控制方交易后仍擁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 既存企業(yè)不是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交易前單獨控制方交易后不再擁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 既存企業(yè)是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2.4 本指引所稱的“營業(yè)額”, 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扣除相關稅金及其附加。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yè)額應當為該經營者以及申報時與該經營者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的所有經營者的營業(yè)額總和,具體包括下述經營者的營業(yè)額總和:

(1) 該單個經營者;

(2) 第(1)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3) 直接或間接控制第(1)項所指經營者的其他經營者;

(4) 第(3)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5) 第(1)至(4)項所指經營者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yè)額不包括上述(1)至(5)項所列經營者之間發(fā)生的營業(yè)額。

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者的組成部分時,出讓方不再對該組成部分擁有控制權或者不能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目標經營者的營業(yè)額僅包括該組成部分的營業(yè)額。

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和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yè)額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yè)額, 且此營業(yè)額只計算一次,且在有共同控制權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平均分配。

2.5 本指引所稱的“申報義務人”是指:

(1) 通過合并方式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則為參與合并的各方經營者;

(2) 其他方式的經營者集中, 則為取得控制權或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申報, 其他經營者予以配合。

同一項經營者集中有多個申報義務人的,可以委托一個申報義務人申報。被委托的申報義務人未申報的,其他申報義務人不能免除申報義務。申報義務人未申報的, 其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申報。申報義務人可以自行申報, 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報。

2.6 本指引所稱“申報標準”, 系指下列標準之一:

(1)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或

(2)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其中, “在中國境內”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買方所在地在中國境內?!霸谌蚍秶鷥取?,包括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

2.7 本指引所稱“簡易案件”, 系指符合下列情形,可以作為簡易案件申報,按照簡易案件程序進行審查的案件:

(1) 在同一相關市場, 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15%;

(2) 在上下游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小于25%;

(3) 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4)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yè), 合營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5)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yè)股權或資產的, 該境外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6) 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yè), 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2.8 本指引所稱“相關市場”, 系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tǒng)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其中, 相關商品市場是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 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 相關地域市場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qū)域。當生產周期、使用期限、季節(jié)性、流行時尚性或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等已構成商品不可忽視的特征時,界定相關市場還應考慮時間性。在技術貿易、許可協(xié)議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中,可能還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考慮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等因素的影響。

第3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 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之一的, 經營者應事先向反壟斷局申報, 并由反壟斷局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以及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 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反壟斷局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未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進行申報的,反壟斷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章 初步調查與評估

第4條 初步調查與評估系指律師接受委托人委托, 協(xié)助委托人對一項交易的具體情況進行初步調查, 并初步評估是否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律師至少需要對如下兩個問題作出評估: 首先, 根據該項交易的安排, 該項交易是否構成一項經營者集中;其次, 如構成經營者集中, 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營業(yè)額是否達到申報標準。

此外,建議律師提示客戶,即使未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反壟斷局也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如未依法進行申報的,反壟斷局可對該經營者集中依法進行調查。收到書面通知時集中尚未實施的,經營者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集中已經實施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申報,并采取暫停實施集中等必要措施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第5條 在初步調查與評估階段, 律師對交易的調查范圍可以包括如下方面:

(1) 該項集中所涉交易的目的、背景、條件、流程以及交易各方的商業(yè)計劃。

(2) 審閱集中協(xié)議。在并購交易中, 集中協(xié)議可能包括股權轉讓協(xié)議或資產轉讓協(xié)議、交易后的目標公司新章程;在合營企業(yè)設立交易中, 集中協(xié)議可能包括股東協(xié)議、合營企業(yè)新章程。具體視交易安排而定。

(3) 初步評估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和控制權結構(追溯至最終控制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和中國境內的上一會計年度營業(yè)額。

第6條 在初步評估階段, 律師通過評估該項交易是否導致控制權的變化, 從而判斷是否構成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中所稱的“控制權”包括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以及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其表現(xiàn)形式可以為直接或者間接、單獨或者共同、積極或者消極的控制權,也包括控制的權利和事實狀態(tài)。

經營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權主要包括單獨控制權和共同控制權。判斷經營者是否通過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取決于大量法律和事實因素。律師應當考慮經營者持有其他經營者的表決權或類似權益的情況,以及對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財務預算、經營計劃等經營決策和管理的影響。

集中協(xié)議和其他經營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斷依據,但不是唯一的依據。雖然從集中協(xié)議和章程中無法判斷取得控制權, 但由于其他股權分散等原因, 實際上賦予了該經營者事實上的控制權, 也屬于經營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權取得。

 判斷經營者是否通過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

(二)交易前后其他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及其變化;

(三)其他經營者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四)其他經營者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的組成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五)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

(六)其他經營者股東、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權、一致行動人等;

(七)該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是否存在重大商業(yè)關系、合作協(xié)議等;

(八)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兩個以上經營者均擁有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共同控制。特別地, 對于新設合營企業(yè), 如果至少有兩個經營者共同控制該合營企業(yè), 則構成經營者集中;如果僅有一個經營者單獨控制該合營企業(yè), 其他的經營者沒有控制權, 則不構成經營者集中。

第7條 如果律師初步評估該項交易構成一項經營者集中, 則建議律師進一步根據參與集中的各經營者的營業(yè)額, 判斷是否達到申報標準。建議律師向客戶以及參與集中的其他經營者具體解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者營業(yè)額計算方式, 以協(xié)助客戶以及參與集中的其他經營者統(tǒng)計和計算營業(yè)額。

第8條 在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之前或者在經營者集中審查過程中, 律師應提醒客戶避免相關行為被認定為“搶跑”行為(“搶跑”行為即指在反壟斷局決定不實施進一步審查之前實施經營者集中)。 

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guī)定》,是否實施集中的判斷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完成市場主體登記或者權利變更登記、委派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參與經營決策和管理、與其他經營者交換敏感信息、實質性整合業(yè)務等。

在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之前或者在經營者集中審查過程中,建議律師并且對以下相關商業(yè)安排進行重點審閱和分析:

(1) 約定開發(fā)或者運營過渡期(通常指簽署交易文件之日起至交割完成之日為止,下同)的商品;

(2) 約定申請為后續(xù)運營所使用的知識產權;

(3) 約定過渡期內,禁止目標公司實施超出正常經營范疇之外的行為, 或者在目標公司實施特定行為之前需要收購方的事先許可;

(4) 約定過渡期內, 雙方互派或收購方向目標公司委派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 約定由一方經營者承包或者托管其他方經營者的對外經營業(yè)務或重要設施;

(6) 約定限制他方經營者正常經營行為、限制對方交易的合同條款、客戶名單和價格水平;

(7) 約定經營者集中各方交換有關市場競爭條件的信息;

(8) 約定經營者集中各方避免市場競爭的條款;

(9) 約定其他限制市場競爭的敏感條款;

(10) 多次相關交易的具體安排。

第9條 律師應提示客戶, 根據法律法規(guī), 如相同經營者之間在兩年內(指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簽訂協(xié)議之日止的期間)多次實施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 應當視為一次集中交易。

第三章 相關市場的界定與競爭評估

第10條 如經初步調查和評估后, 律師認為需要向反壟斷局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可以針對參與集中的各經營者的業(yè)務和商品進行進一步的盡職調查, 以確定集中所涉及的相關市場。盡職調查的形式可以包括相關問卷調查、電話訪談、現(xiàn)場盡職調查(如需)等。

第11條 律師可以針對該項交易中可能涉及的產品商品以及其所在的相關市場起草相關市場問卷清單, 并請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填寫回答。在問卷清單的同時, 律師也可以輔以電話訪談,了解相關經營者的產品商品和市場情況。在相關市場問題清單以及電話訪談中, 律師可以根據不同產品商品的不同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問題, 包括但不限于:

(1) 律師可以詢問商品的價格、用途、特性、質量、技術特點、與相似產品之間的共同點和差異、商品的銷售渠道等因素, 以確定產品的需求替代性。

需求替代性系指根據需求者對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質量的認可、價格的接受以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從需求者的角度確定不同商品之間的替代程度。

原則上, 從需求者角度來看, 商品之間的替代程度越高, 競爭關系就越強, 就越可能屬于同一相關市場。

(2) 律師可以詢問產品的生產技術、工藝特點、轉產成本、資質證照要求、行業(yè)準入壁壘等因素, 以確定產品的供給替代性。

供給替代性系指根據其他經營者改造生產設施的投入、承擔的風險、進入目標市場的時間等因素, 從經營者的角度確定不同商品之間的替代程度。

原則上, 其他經營者生產設施改造的投入越少, 承擔的額外風險越小, 提供緊密替代商品越迅速, 則供給替代程度就越高, 界定相關市場尤其在識別相關市場參與者時就應考慮供給替代。

(3) 律師可以詢問產品的銷售分布、國內和國際運費成本和運輸特征、進口關稅、地域間的貿易壁壘、準入門檻差異等因素, 以確定相關市場的地域市場。

(4) 律師可以進一步詢問產品的相關市場與其他集中各方的產品所在市場是否是同一市場, 還是構成了上下游市場,或者是否存在互補關系;如是上下游市場, 集中各方之間是否存在密切的供應關系。

(5) 律師可以請相關產品商品的經營者描述該產品所在相關市場的市場競爭者情況, 以及其在該處相關市場中所處的市場地位, 以初步評估該項交易對相關市場競爭是否會造成影響。

第12條 在必要的情況下, 律師可以針對集中各方的產品/服務, 在參與集中經營者的現(xiàn)場進行盡職調查。律師的現(xiàn)場盡職調查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 與銷售部、采購部、市場部、生產部等部門的負責人進行訪談, 進一步了解產品的采購、生產、銷售、市場推廣等各方面信息, 以確認相關市場以及產品在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

(2) 實地考察生產車間, 了解企業(yè)產能和產品的生產技術、工藝特點、生產流程、轉產成本、生產方式等, 以幫助判斷產品的供給替代性。

(3) 律師可以審閱經營者在現(xiàn)場保存的銷售、采購合同原件、合同臺賬或合同模板, 以理解經營者的采購及銷售渠道、主要供應商和客戶、產品的上下游市場關系等信息。

第13條 通過問卷清單、電話訪談、現(xiàn)場盡職調查等形式的盡職調查, 律師可以據此確定產品所在的相關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 并理解參與集中的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地位, 進而進一步評估該項集中對市場競爭可能造成的影響。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特點, 律師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評估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的影響。

13.1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市場份額是分析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市場份額直接反映了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地位。在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取得或增加市場控制力時, 律師可以進一步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 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的替代程度;

(3) 集中所涉相關市場內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生產能力, 以及其產品或服務與參與集中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的替代程度;

(4)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5)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商品購買方轉換供應商的能力;

(6)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7)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下游客戶的購買能力;

(8) 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13.2 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通常情況下, 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越高, 集中后市場集中度的增量越大, 集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越大。

13.3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創(chuàng)新的影響。判斷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 需全面考慮進入的可能性、及時性和充分性。

就技術進步而言, 經營者通過集中, 可能可以更好地整合技術研發(fā)的資源和力量, 對技術進步產生積極影響, 抵消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并且技術進步所產生的積極影響有助于增進消費者利益。另一方面, 集中也可能通過對技術進步產生消極影響。兩者需要辯證分析,逐案判斷。具體而言,評估“對技術進步的影響”可考慮對技術創(chuàng)新動力和能力、技術研發(fā)投入和利用、技術資源整合等方面的影響。

就創(chuàng)新而言,《反壟斷法》明確鼓勵創(chuàng)新,但是,如何具體評估對創(chuàng)新造成的影響,相關立法并未提供明確的分析方法。實務中,主要集中在分析(1)交易是否通過消除現(xiàn)有或潛在的競爭對手而削弱合并后公司的創(chuàng)新動機;(2)交易是否會激勵新實體阻礙競爭對手的創(chuàng)新,包括通過拒絕向競爭對手授予相關技術許可,損害互操作性,設置以過高價格或不公平條款獲得許可的交易條件等。

13.4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影響。就消費者而言, 經營者集中可能可以提高經濟效率、實現(xiàn)規(guī)模經濟效應和范圍經濟效應、降低產品成本和提高產品多樣化, 從而對消費者利益產生積極影響。另一方面, 集中也可能提高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市場控制力, 增強其采取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能力, 使其更有可能通過提高價格、降低質量、限制產銷量、減少科技研發(fā)投資等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

就相關市場的其他經營者而言, 經營者集中可能可以提高相關市場經營者的競爭壓力, 有利于促使其他經營者提高產品質量, 降低產品價格, 增進消費者利益。另一方面, 憑借通過集中而取得或增強的市場控制力, 參與集中經營者可能可以通過實施某些經營策略或手段, 限制未參與集中經營者擴大經營規(guī)?;蛳魅跗涓偁幠芰? 從而減少相關市場的競爭, 也可能會對其上下游市場或關聯(lián)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13.5 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經營者集中有助于擴大經營規(guī)模, 增強市場競爭力, 從而提高經濟效率, 促進國民經濟發(fā)展。另一方面, 在特定情況下, 經營者集中也可能破壞相關市場的有效競爭和相關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對國民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13.6 律師還可以綜合考慮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如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集中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瀕臨破產的企業(yè)、是否存在抵消性買方力量等因素。

第14條 律師并不專業(yè)從事相關產品的生產或相關服務的提供工作, 在相關市場確定的過程中, 律師主要起引導作用, 包括向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解釋問題的含義, 提供分析思路,幫助收集信息, 并向參與集中的其他經營者收集本次經營者集中的相關資料, 最后協(xié)助客戶確定相關市場。最終結論以及相關論據應當經過律師和參與集中的相關經營者的充分論證, 并得到相關經營者的確認。

第15條 在確定相關市場的過程中, 律師需與參與集中的各經營者保持充分溝通, 遇到專業(yè)問題和市場數據需及時向參與集中的各經營者確認, 以免律師對產品的專業(yè)問題理解有誤。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向律師提供的各類底稿資料、數據, 律師需妥善保存。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電話訪談中向律師提供的信息數據, 律師可以在訪談后制作成書面的訪談記錄, 并請電話訪談對象進一步書面確認。

第四章 簡易案件程序的適用

第16條 在確定相關市場之后, 律師可以根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所占份額的大小, 結合簡易案件程序的適用條件, 進一步判斷是否適用簡易案件申報程序。

簡易案件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

(1) 在同一相關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2)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yè), 合營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3)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yè)股權或資產的, 該境外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4) 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yè), 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第17條 律師需注意, 如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 不視為簡易案件:

(1) 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yè), 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 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yè)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競爭者,且市場份額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2) 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

(3)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4)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5) 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6) 反壟斷局認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18條 簡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的申報流程存在一定的區(qū)別,如符合簡易案件程序的適用條件, 律師可以結合簡易案件申報流程的特點, 向客戶解釋簡易案件的立案和公示流程, 以協(xié)助客戶判斷是否選擇作為簡易案件進行申報。

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于申請適用簡易審查程序的理由為上述第17條第(2)項或者第(3)項的,不再要求申報人提交市場份額數據和進一步的競爭分析。對于申請適用簡易審查程序的理由為上述第17條第(1)項或者第(4)項的,申報人無需主動填寫競爭分析,但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根據審查需要要求申報人提供競爭分析。

適用簡易審查程序的案件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同一相關市場所占市場份額之和小于 5%、在上下游市場和其他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上所占市場份額均小于 5%,且申報人難以獲取行業(yè)認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場份額數據的,可以僅提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市場份額和市場總體規(guī)模數據。但實務中,對于成熟的行業(yè)而言,市場上及第三方數據機構一般都存在著大量的行業(yè)相關數據,其很難證明其“難以獲取行業(yè)認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場份額數據”,如項目時間表緊張的,為避免反壟斷局就數據完整性以及數據獲取難度提出問題,建議律師向客戶解釋該等數據的目的及必要性。

第19條 申報人在申報簡易案件時應填寫《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表》。簡易案件立案后, 反壟斷局對申報人的《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表》在反壟斷局網站予以公示, 公示期為10日。公示的案件基本信息由申報人填報。

第20條 在公示期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作為第三方均可對該案是否應被認定為簡易案件向反壟斷局提交書面意見。第三方認為公示案件不應被認定為簡易案件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反壟斷局提出異議。

第21條 對于不符合簡易案件標準的簡易案件申報,反壟斷局予以退回,并要求申報人按非簡易案件重新申報。可能導致案件審查時間延長。

第五章 事先商談

第22條 律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客戶提示和建議, 在正式申報前,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就集中申報的相關問題向反壟斷局申請商談。商談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目前系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業(yè)務系統(tǒng)提交),并列明擬商談的具體問題。反壟斷局收到商談申請后,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擬商談問題確定是否以及如何安排商談。

第23條 律師在為客戶起草商談申請時應注意, 向反壟斷局提交的商談申請須包括如下內容:

(1) 交易概況、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等文件和資料;

(2) 擬商談問題;

(3) 參與商談人員的姓名、國籍、單位及職務;

(4) 建議的商談時間;

(5) 聯(lián)系人及其聯(lián)系方式等。

第24條 商談涉及的交易應是真實和相對確定的, 且擬商談的問題應與擬申報或已申報集中直接有關。律師可以建議客戶對如下問題進行商談:

(1) 交易是否需要申報。包括相關交易是否屬于經營者集中, 是否達到申報標準等;

(2) 需要提交的申報文件資料。包括申報文件資料的信息種類、形式、內容和詳略程度等;

(3) 具體法律和事實問題。包括如何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是否符合《經營者集中審查規(guī)定》中的簡易案件申報標準等;

(4) 就申報和審查程序提供指導。包括申報的時間、申報義務人、申報和審查的時限、簡易案件申報程序、非簡易案件申報程序、審查程序等;

(5) 其他相關問題。例如交易是否存在未依法申報問題等。

律師可協(xié)助客戶完成上述商談申請的起草與提交。在商談前,律師應做好充分準備,經與客戶溝通,律師對擬商談問題應有初步意見。在商談過程中,建議律師認真接受反壟斷局的指導,掌握商談技巧,力爭有所收獲,初步解決相關問題。

根據上述初步調查評估以及與反壟斷局的商談結果,律師可與客戶共同協(xié)商確認是否遞交經營者集中申報,以及如何申報。

第六章 制作并提交申報文件

第25條 律師可以協(xié)助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填寫和編輯正式的申報文件材料(含普通程序申報文件材料和簡易程序申報文件材料兩種)。

第26條 提交的申報文件、材料主要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 申報書。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或注冊登記證明, 境外申報人還須提交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和相關的認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報的, 應當提交經申報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 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具體包括: 集中交易概況; 相關市場界定;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主要競爭者及其市場份額; 市場集中度; 市場進入; 行業(yè)發(fā)展現(xiàn)狀; 集中對市場競爭結構、行業(yè)發(fā)展、技術進步、創(chuàng)新、國民經濟發(fā)展、消費者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影響; 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影響的效果評估及依據。

(3) 集中協(xié)議及相關文件。具體包括: 各種形式的集中協(xié)議文件, 如協(xié)議書、合同以及相應的補充文件等。

(4)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5) 反壟斷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27條 除上述要求提供的文件、資料外,律師也可以建議客戶及其他申報人自愿提供有助于反壟斷局對該集中進行審查和做出決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支持集中協(xié)議的各類報告等。

第28條 針對申報文件中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文件、資料或信息,建議律師進行合理查驗,以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具有關聯(lián)性,并可要求客戶就此向律師出具確認函。

律師需向申報人提示, 提交的文件、資料應當由中文撰寫。如文件、資料的原件是外文書寫的, 則應當提交中文翻譯件和外文原件。如文件、資料為副本、復印件或傳真件的, 則應當根據反壟斷局的要求出示原件供驗證。相關外文文件、資料較長的, 申報人可以提交中文摘要和外文原件。反壟斷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申報人補充提交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譯件。

第29條 提交申報文件時, 應當同時提交申報文件、資料的公開版本和保密版本, 且應當對申報文件、資料中的商業(yè)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進行標注。

第30條 公開版本的申報表(簡易案件申報,申報人僅需提交保密版申報表和簡易案件公示表,反壟斷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要求申報人補充提交有關非保密信息)中應當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參與集中經營者的中文名稱、注冊地/自然人國籍、成立時間、上市情況(包括是否上市及上市時間和地點)、主要業(yè)務、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yè)額、在中國境內的關聯(lián)實體情況; 參與集中經營者的最終控制人的上述信息;交易概況, 包括交易名稱、交易類型、交易過程、交易金額、交易所涉及的行業(yè)、產品和地域等; 本項交易在其他司法轄區(qū)的申報情況、進展情況; 交易動機和經濟合理性; 相關產品和地域市場界定的原因及結論; 相關市場競爭情況說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及主要競爭者在相關市場內的市場份額; 市場進入情況。

上述信息中, 營業(yè)額、交易金額和市場份額等數據可以區(qū)間形式提供, 其中營業(yè)額和交易金額的區(qū)間幅度不應超過10%, 市場份額的區(qū)間幅度不應超過5%。

第31條 律師需提示申報人, 如提交的文件、資料不齊備、不完整或不準確的, 反壟斷局可能會發(fā)出補充問題清單, 要求申報人進一步說明問題或進一步提供文件, 且申報人應當在反壟斷局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充、修改、澄清和說明。逾期未補交、修改、澄清和說明的, 視為未申報。

建議律師將在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獲取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制作成工作底稿保存,以便備查。

在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階段,建議律師與客戶密切關注該集中相關市場第三方競爭者的態(tài)度,在必要時律師可以與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行業(yè)主管機關和消費者組織等進行溝通。

在遞交經營者集中申報材料后,律師可以保持與反壟斷局審查員的密切溝通,協(xié)助客戶推進立案程序。在收到反壟斷局就申報材料提出的補充問題清單時,建議律師協(xié)助客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準備并提交補充問題答復。

第七章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審查與決定

第32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 非簡易案件的立案及審查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反壟斷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報人。

(2)反壟斷局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報人。符合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反壟斷局可以延長本款規(guī)定的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同時,律師應提示申報人注意下文提及的《經營者審查規(guī)定》中的相關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情形,自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審查期限繼續(xù)計算,反壟斷局應當書面通知申報人。

(3)進一步審查結束后, 反壟斷局將審查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向社會公布。

第33條  申報人在申報簡易案件時應填寫《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表》,該表將在簡易案件受理后由反壟斷局在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的案件基本信息由申報人填報。目前沒有關于簡易案件審查時限的專門規(guī)定。如果按照簡易案件申報的, 在案件正式受理后, 獲得反壟斷局的最終審批意見的時間將取決于反壟斷局的審查進展。

第34條 在審查過程中,反壟斷局可能會要求申報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就申報有關事項與申報人及其代理人進行溝通。申報人也可以主動提供有助于反壟斷局進行審查和作出決定的有關文件、資料。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反壟斷局提交有關申報事項的書面陳述。

建議律師向申報人提示,如出現(xiàn)下列情形,反壟斷局可以決定中止計算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1)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文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2)出現(xiàn)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不經核實將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3)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進行評估,且經營者提出中止請求,反壟斷局認為確有必要的。

在相關情形消除之日起,審查期限將繼續(xù)計算,反壟斷局將書面通知經營者。

第35條 在審查過程中,反壟斷局可能會通過書面征求、座談會、論證會、問卷調查、委托咨詢、 實地調研等方式聽取有關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經營者、消費者、專家學者等單位或者個人的意見。

在審查過程中,反壟斷局可以組織聽證。對于需召開聽證會的經營者集中,律師如受申報人委托,律師可以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等的規(guī)定協(xié)助申報人準備聽證會所需文件。

反壟斷局會在本指引第32條所載的期限內作出禁止或不予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局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截至2025年2月,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禁止的案件總計3件(相關案件公告見附件一), 附條件通過的案件總計62件。

第36條 律師可以建議申報人, 在審查過程中,為減少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對集中交易方案進行調整的限制性條件。

反壟斷局應當對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人。

反壟斷局認為承諾方案不足以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的,可以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就限制性條件進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其他承諾方案。

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能夠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反壟斷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決定。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諾方案不能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反壟斷局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第37條 根據經營者集中交易具體情況, 限制性條件可以包括如下種類:

(1) 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數據等無形資產或相關權益(以下簡稱剝離業(yè)務)等結構性條件;

(2) 開放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xié)議或者獨占性協(xié)議、保持獨立運營、修改平臺規(guī)則或者算法、承諾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為性條件;

(3) 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剝離業(yè)務一般應當具有在相關市場開展有效競爭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股權、關鍵人員以及客戶協(xié)議或者供應協(xié)議等權益。剝離對象可以是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業(yè)務部門等。

據統(tǒng)計,截至2025年2月,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禁止的案件總計3件(相關案件公告見附件一), 附條件通過的案件總計62件。

第38條 如反壟斷局對申報人提出的限制性條件建議方案予以認可并作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的審查決定, 律師需提示作為審查決定中要求履行相關義務的客戶依照限制性條件履行規(guī)定義務, 并按規(guī)定向反壟斷局報告限制性條件履行情況。反壟斷局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受托人對義務人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通過受托人監(jiān)督檢查的,反壟斷局應當在審查決定中予以明確。

第39條 審查決定生效期間內, 反壟斷局可以主動或者應義務人申請對限制性條件進行重新審查, 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反壟斷局決定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40條 反壟斷局變更或解除限制性條件請求時, 將會考慮如下因素:

(1) 集中交易方是否發(fā)生重大變化;

(2) 相關市場競爭狀況是否發(fā)生實質性變化;

(3) 實施限制性條件是否無必要或不可能;

(4) 其他因素。

第八章 多個司法管轄區(qū)域同時申報

第41條 律師在協(xié)助客戶分析一項交易是否觸發(fā)中國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同時, 還需要注意該交易是否會觸發(fā)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域的經營者集中申報。大多數司法轄區(qū)設有集中申報制度,企業(yè)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合并、收購、設立合營企業(yè)等交易時,同一項交易(包括在中國境內發(fā)生的交易)可能需要在多個司法轄區(qū)進行申報。

第42條 不同司法轄區(qū)判斷是否構成集中、是否應當申報的標準不同。有的司法轄區(qū)主要考察經營者控制權的持久變動,通過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單獨或者共同控制即構成集中,同時依據營業(yè)額設定申報標準;有的司法轄區(qū)設置交易規(guī)模、交易方資產額、營業(yè)額等多元指標判斷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有的司法轄區(qū)考察集中是否會或者可能會對本轄區(qū)產生實質性限制競爭效果,主要以市場份額作為是否申報或者鼓勵申報的初步判斷標準。此外,設立合營企業(yè)是否構成經營者集中在不同司法轄區(qū)的標準也存在差異,需要根據相關規(guī)定具體分析。對于可能觸發(fā)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域經營者集中申報的, 律師可以協(xié)助客戶向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域的執(zhí)業(yè)律師咨詢。如客戶決定就該交易在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域同時申報的, 則律師還需要與客戶進一步討論該等集中申報相互的協(xié)調以及對交易進程的影響。企業(yè)在開展相關交易前,應當全面了解各相關司法轄區(qū)的申報要求,充分利用境外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事前商談/預申報等機制,評估申報義務并依法及時申報。企業(yè)收購境外目標公司還應當特別注意目標公司是否涉及反壟斷法律責任或者正在接受反壟斷調查,評估該法律責任在收購后是否可能被附加至母公司或者買方。

第43條 如一項交易同時觸發(fā)多個司法管轄區(qū)域的經營者集中申報, 則律師可以向相關方詢問其此前是否曾就同樣或相似的相關市場向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域的反壟斷主管機關提交過反壟斷申報, 并查看本次交易中擬提交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域的反壟斷主管機關的申報文件, 以避免各個司法管轄區(qū)域的申報內容出現(xiàn)矛盾或沖突。

第九章 法律責任及其他

第44條 根據《反壟斷法》及《經營者集中審查規(guī)定》, 經營者違反規(guī)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y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tài),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在上述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反壟斷局在依據反壟斷法和本規(guī)定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考慮集中實施的時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及其持續(xù)時間,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

當事人主動報告反壟斷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反壟斷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45條 反壟斷局依據反壟斷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反壟斷法第六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示。

第46條 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guī)定》, 對涉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局舉報。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基本情況、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相關事實和證據等內容的,反壟斷局應當進行必要的核查。對于采用書面形式的實名舉報,反壟斷局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請求向其反饋舉報處理結果。對有初步事實和證據表明存在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嫌疑的,反壟斷局應當予以立案,并書面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

第十章 關于本指引

第47條 本指引不具有強制性, 不應作為評價承辦律師相關工作內容、方式及成果的依據。即使本指引使用“應當”、“應”, 甚至“必須”, 也僅是表達建議程度的不同, 不應理解為法律顧問未如此操作即屬執(zhí)業(yè)過失或重大錯誤。

第48條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專業(yè)委員會負責起草、修訂和補充,并非強制性或規(guī)范性規(guī)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yè)務中參考。

 

執(zhí)筆人:

黃  凱     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徐一帆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審稿人:

田小豐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戴健民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祁   達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修訂人:

陸如一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劉宣滟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李佳儀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審稿人:

林  文     華商(上海)律師事務所

黃  凱     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陳云開     上海邦信陽(臨港新片區(qū))律師事務所

第十一章 本指引相關法律法規(guī)列表

序號

法律法規(guī)

發(fā)布機關

公布時間

1.

《反壟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24日

2.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

國務院

2023年12月29日

3.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2009年5月24日

4.

《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指導意見》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18年9月29日

5.

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18年9月29日

6.

經營者集中審查規(guī)定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3年3月10日

7.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guī)指引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3年9月5日

8.

企業(yè)境外反壟斷合規(guī)指引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1年11月15日

9.

《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18年9月29日

10.

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4年12月10日

11.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辦事指南》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18年9月29日

 

附件一 禁止集中案件公告

截至2017年10月,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禁止的案件總計3件。該3件案件的公告具體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2號(商務部關于禁止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國匯源公司審查決定的公告)

2.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46號商務部關于禁止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設立網絡中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3.反壟斷局關于禁止虎牙公司與斗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合并案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2號(商務部關于禁止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國匯源公司審查決定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美國可口可樂公司(簡稱可口可樂公司)與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匯源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條, 現(xiàn)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過程。2008年9月18日, 可口可樂公司向商務部遞交了申報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 可口可樂公司根據商務部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補充。11月20日, 商務部認為可口可樂公司提交的申報材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標準, 對此項申報進行立案審查, 并通知了可口可樂公司。由于此項集中規(guī)模較大、影響復雜, 2008年12月20日, 初步階段審查工作結束后, 商務部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 書面通知了可口可樂公司。在進一步審查過程中, 商務部對集中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了評估, 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審查工作。

二、審查內容。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全面審查: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六)匯源品牌對果汁飲料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

三、審查工作。立案后, 商務部對此項申報依法進行了審查, 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認真核實, 對此項申報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以及約談當事人等方式, 先后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果汁飲料企業(yè)、上游果汁濃縮汁供應商、下游果汁飲料銷售商、集中交易雙方、可口可樂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關法律、經濟和農業(yè)專家等方面意見。

四、競爭問題。審查工作結束后, 商務部依法對此項集中進行了全面評估, 確認集中將產生如下不利影響:

1、集中完成后, 可口可樂公司有能力將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傳導到果汁飲料市場, 對現(xiàn)有果汁飲料企業(yè)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進而損害飲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品牌是影響飲料市場有效競爭的關鍵因素, 集中完成后, 可口可樂公司通過控制“美汁源”和“匯源”兩個知名果汁品牌, 對果汁市場控制力將明顯增強, 加之其在碳酸飲料市場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應的傳導效應, 集中將使?jié)撛诟偁帉κ诌M入果汁飲料市場的障礙明顯提高。

3、集中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業(yè)生存空間, 抑制了國內企業(yè)在果汁飲料市場參與競爭和自主創(chuàng)新的能力, 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有效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 不利于中國果汁行業(yè)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為了減少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不利影響, 商務部與可口可樂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條件進行了商談。商談中, 商務部就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 要求可口可樂公司提出可行解決方案??煽诳蓸饭緦ι虅詹刻岢龅膯栴}表述自己的看法, 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經過評估, 商務部認為可口可樂公司針對影響競爭問題提出的救濟方案, 仍不能有效減少此項集中產生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鑒于上述原因,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商務部認為, 此項經營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將對中國果汁飲料市場有效競爭和果汁產業(yè)健康發(fā)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 可口可樂公司也沒有提出可行的減少不利影響的解決方案, 因此, 決定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09年3月18日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46號商務部關于禁止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設立網絡中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丹麥穆勒馬士基集團(A.P. M?ller - Maersk A/S, 以下簡稱馬士基)、地中海航運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以下簡稱地中海航運)、法國達飛海運集團公司(CMA CGM S.A., 以下簡稱達飛)設立網絡中心(以下稱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 商務部認為, 該網絡中心的設立導致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形成了緊密型聯(lián)營, 在亞洲--歐洲航線集裝箱班輪運輸服務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商務部決定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 現(xiàn)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13年9月18日, 商務部收到本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 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文件、資料不完備, 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13年12月19日, 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文件、資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對該項經營者集中申報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2014年1月18日, 商務部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2014年4月18日, 商務部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 截止日期為2014年6月17日。

審查過程中, 商務部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和相關企業(yè)的意見, 了解了相關市場界定、市場結構、行業(yè)特征、未來發(fā)展前景等方面信息, 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同時, 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此項集中的競爭問題進行了法律和經濟分析論證。

二、案件基本情況

馬士基于1904年在丹麥注冊成立, 1982年在納斯達克OMX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上市。馬士基是全球最大的集裝箱海運企業(yè), 在全球142個國家和地區(qū)設有辦公機構, 營業(yè)范圍包括集裝箱班輪航運、碼頭服務、內陸運輸、物流、港口拖輪、油輪、油和天然氣的勘探和生產、零售業(yè)以及航空運輸。馬士基在中國各主要港口從事集裝箱班輪航運服務及相關業(yè)務。

地中海航運于1970年在比利時創(chuàng)建, 1976年在瑞士注冊成為股份有限公司。地中海航運是全球第二大集裝箱海運企業(yè), 在全球范圍內提供將集裝箱海運服務與鐵路、河運和公路貨運相結合的集裝箱運輸及輔助服務、港口服務、郵輪服務。地中海航運在中國從事集裝箱班輪航運及輔助業(yè)務。

達飛于1996年在法國注冊成立, 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達飛是全球第三大集裝箱海運企業(yè), 業(yè)務范圍包括海運、冷藏運輸、港口裝卸設施以及地面物流。達飛在中國主要從事集裝箱班輪航運業(yè)務及少量物流業(yè)務、代理業(yè)務等。

2013年10月, 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以下稱交易方)簽署協(xié)議, 擬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合伙制的網絡中心, 統(tǒng)一負責交易方在亞洲--歐洲、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航線上集裝箱班輪的運營性事務。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經審查, 相關商品市場為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服務市場。

國際海運市場主要包括集裝箱班輪和非班輪運輸服務、干散貨運輸服務和油輪運輸服務市場。國際集裝箱班輪海運服務是指集裝箱班輪企業(yè)按事先制訂的船期表, 在國際固定航線的固定掛靠港口之間, 按規(guī)定的操作規(guī)則為非固定貨主提供規(guī)范和反復的集裝箱貨物運輸服務, 并按單位標準箱(TEU)運價來計收運費的一種運輸服務方式。非班輪運輸與班輪運輸沒有替代性。干散貨運輸、散雜貨運輸、油輪運輸與集裝箱運輸也沒有替代性。

(二)相關地域市場。

經審查, 相關地域市場為亞洲--歐洲航線、跨太平洋航線和跨大西洋航線。

班輪海運的特點是船舶在固定港口間依照固定航線和時間表航行。在考察相關地域市場時, 貿易航線是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基本要素。本次交易涉及三大航線, 分別是亞洲--歐洲航線、跨太平洋航線和跨大西洋航線, 根據行業(yè)習慣, 上述三大航線共涉及九條貿易航線。分別是: 遠東--北歐貿易航線和遠東--地中海貿易航線兩條貿易航線被統(tǒng)稱為亞洲--歐洲航線; 遠東--北美西海岸貿易航線、遠東--北美東海岸貿易航線和遠東--美國墨西哥灣貿易航線三條貿易航線被統(tǒng)稱為跨太平洋航線; 北歐--美國東海岸貿易航線、地中海--美國東海岸貿易航線、歐洲--加拿大貿易航線和歐洲--美國西海岸貿易航線四條貿易航線被統(tǒng)稱為跨大西洋航線。

跨大西洋航線不覆蓋中國港口; 亞洲--歐洲航線、跨太平洋航線均覆蓋中國主要港口。因此, 商務部重點審查了本次交易對亞洲--歐洲航線、跨太平洋航線的競爭影響。

四、競爭分析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和本案特點, 商務部對交易方及網絡中心涉及的相關市場份額、市場控制力、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對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影響等因素進行了評估, 認為本次集中完成后, 交易方將形成緊密型聯(lián)營。鑒于在跨太平洋航線上存在份額較高的競爭者, 市場結構相對分散, 商務部重點考察了亞洲--歐洲航線集裝箱班輪運輸服務市場:

(一)本次交易形成了緊密型聯(lián)營, 與松散型的傳統(tǒng)航運聯(lián)盟有實質不同。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屬于資本密集型產業(yè), 投資大, 風險高。航運企業(yè)之間往往開展一定程度的合作, 主要形式包括船舶共享協(xié)議、艙位互換協(xié)議等。在此基礎上, 市場上形成了若干航運聯(lián)盟。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上傳統(tǒng)的航運聯(lián)盟, 以船舶共享協(xié)議、艙位互換協(xié)議為基礎開展合作, 各聯(lián)盟成員獨立運營, 屬松散型合作。本案交易方通過設立網絡中心, 整合了交易方在全球東西航線(亞洲--歐洲航線、跨太平洋航線和跨大西洋航線)的全部運力, 與傳統(tǒng)的航運聯(lián)盟在合作形式、運營程序、費用分攤等多個方面存在實質區(qū)別, 屬緊密型聯(lián)營。

審查發(fā)現(xiàn), 在合作形式方面, 傳統(tǒng)的航運聯(lián)盟一般采取船舶共享、箱位互換等合作形式; 本案中, 交易方通過共同設立網絡中心, 對交易方在合作航線上的所有船舶進行日常管理, 交易方僅保留對船舶的技術管理權。在運營程序方面, 航運聯(lián)盟通過每條航線的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對運營進行協(xié)調; 本案中, 由網絡中心根據事先商定的工作程序單獨負責管理運營。在費用分攤方面, 航運聯(lián)盟各成員各自承擔船舶的運營費用, 獨立核算并承擔成本; 本案中, 通過規(guī)定航次成本(包括租船費、燃油費、港口費、運河費), 將合作涉及的所有航線分為若干結算組統(tǒng)一結算成本并分攤船舶運營成本。在未使用箱位銷售方面, 航運聯(lián)盟成員根據所有權人利益條款可直接出售給其他成員, 或出售、轉租給任何第三方; 本案中, 交易方對未使用箱位的銷售由網絡中心統(tǒng)一協(xié)調處理。在停航方面, 航運聯(lián)盟由成員共同商定; 本案中, 由網絡中心直接決定。

綜上所述, 商務部認為, 本案將形成與航運聯(lián)盟有本質區(qū)別的緊密型聯(lián)營。

(二)本次交易顯著增強交易方的市場控制力。

運力份額是反映集裝箱班輪運輸企業(yè)市場力量的重要指標之一。截至2014年1月1日, 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在亞洲--歐洲航線運力份額分別為20.6%、15.2%、10.9%, 分別排名第一、第二、第三, 任一交易方的運力份額均超過其他競爭對手。交易方合計運力份額高達46.7%, 運力整合后的市場控制力明顯增強。

(三)本次交易將大幅提高相關市場的集中度。

審查表明, 交易前, 市場上存在包括本案交易方在內的多個競爭者, 亞洲--歐洲航線國際集裝箱班輪海運市場的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值約為890。交易后, 由于交易方形成緊密型聯(lián)營, 減少了市場主要競爭者的數量, HHI值增至約2240, HHI值變量約為1350。亞洲--歐洲航線集裝箱班輪運輸服務市場將從較為分散變?yōu)楦叨燃? 市場結構將發(fā)生明顯變化。

(四)本次交易將進一步推高相關市場的進入壁壘。

國際集裝箱班輪海運服務是資金密集型行業(yè), 具有規(guī)模經濟效應, 但市場中存在一定數量且具有有效競爭關系的競爭者是維護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本次交易集合了交易方的實力, 整合交易方的運營網絡, 消除了相關市場中主要競爭者之間的有效競爭, 可能進一步推高國際集裝箱班輪海運服務市場的進入壁壘, 難以產生新的有競爭力的制約力量。

(五)本次交易對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交易完成后, 交易方通過整合其航線和運力資源, 進一步增強其市場控制力, 可能擠壓其他競爭者的發(fā)展空間, 使其在未來的競爭中進一步處于劣勢地位。

審查發(fā)現(xiàn), 貨主企業(yè)對集裝箱運輸的議價能力較弱。交易方可能利用其增強的市場控制力損害貨主的利益。

本案還將增強交易方對港口的議價能力。為爭取交易方船舶掛靠, 港口可能被迫接受更低的港口服務價格, 給港口發(fā)展帶來負面影響。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在審查期間, 商務部向交易方指出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并就如何解決上述競爭問題與申報方進行了多次商談。交易方提交了多輪救濟方案, 2014年6月9日, 提交了最終救濟方案。經評估, 商務部認為, 交易方提交的最終救濟方案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可信服的證據支持, 不能解決商務部的競爭關注。

六、審查決定

經審查, 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形成了交易方緊密型聯(lián)營, 在亞洲--歐洲航線集裝箱班輪運輸服務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不能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因此, 商務部決定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6月17日

 

反壟斷局2021年7月10日發(fā)布反壟斷局關于禁止虎牙公司與斗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合并案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反壟斷局收到虎牙公司(HUYA Inc.,以下簡稱虎牙)與斗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DouYu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以下簡稱斗魚)合并案(以下簡稱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反壟斷局決定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現(xiàn)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20年11月16日,反壟斷局收到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提交的本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反壟斷局認為該申報文件、資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21年1月4日,反壟斷局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文件、資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予以立案審查。2021年2月2日,反壟斷局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2021年4月30日,經申報方同意,反壟斷局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2021年6月24日,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屆滿前,申報方申請撤回案件并得到反壟斷局同意。2021年6月24日,反壟斷局對申報方的再次申報予以立案審查。反壟斷局認為,此項集中對中國境內游戲直播市場和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在審查過程中,反壟斷局廣泛征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專家學者、同業(yè)競爭者及下游客戶意見,了解相關市場界定、市場參與者、市場結構、行業(yè)特征等方面信息,組織專家深入開展案件分析論證,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合并一方:虎牙于2017年3月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通過協(xié)議控制境內運營實體,主要從事游戲直播等互動娛樂視頻業(yè)務?;⒀烙沈v訊單獨控制。

合并另一方:斗魚于2018年1月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納斯達克上市,通過協(xié)議控制境內運營實體,主要從事游戲直播等互動娛樂視頻業(yè)務。斗魚由騰訊與斗魚創(chuàng)始人陳少杰團隊共同控制。

根據集中協(xié)議,騰訊擬通過虎牙收購斗魚全部股權,交易后騰訊將取得合并后實體單獨控制權。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經審查,虎牙和斗魚在游戲直播、娛樂直播、電商直播和短視頻市場存在橫向重疊,騰訊在游戲直播的上游從事網絡游戲運營服務。

1.游戲直播是主要由主播操作或解說電子游戲及電競比賽的實時視頻內容服務。娛樂直播是以傳統(tǒng)秀場直播為主的直播,主要以休閑娛樂為目的,一般表現(xiàn)內容為唱歌、跳舞、音樂演奏、脫口秀等才藝展示。電商直播是以商品推介、商品售賣為主要內容的直播。游戲直播、娛樂直播和電商直播在內容、用戶群體、對主播技能的要求、市場進入、收入來源以及主要競爭者等各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需求和供給上不具有替代性,分別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

2.短視頻是通過互聯(lián)網平臺,向公眾提供經提前錄制、編輯和剪輯的短視頻(時長通常在5分鐘以內)。短視頻與直播在實時交互性、內容、時長、主要用戶群體、制作流程、進入門檻及盈利模式等各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在需求和供給上不具有替代性,短視頻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

3.網絡游戲運營服務是網絡游戲運營服務企業(yè)在互聯(lián)網上運營自主開發(fā)或者取得其他游戲開發(fā)企業(yè)授權的網絡游戲,為游戲用戶提供增值服務和游戲內置廣告等,獲得收入的商業(yè)行為。

(二)相關地域市場。

本案所涉相關業(yè)務均需取得我國監(jiān)管機構準入許可,且主要面向國內用戶,使用中文制作。因此,上述商品的相關地域市場均界定為中國境內。

四、競爭分析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反壟斷局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集中對下游用戶企業(yè)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此項集中對中國境內游戲直播市場和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集中將強化騰訊在中國境內游戲直播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1.集中將進一步強化集中后實體市場支配地位。在中國境內游戲直播市場,從營業(yè)額看,虎牙和斗魚市場份額分別超過40%、30%,合計超過70%;從活躍用戶數看,雙方市場份額分別超過45%和35%,合計超過80%;從主播資源看,雙方市場份額均超過30%,合計超過60%?;⒀篮投肤~是市場上前兩大游戲直播平臺,市場力量遠超其他競爭者。交易前,騰訊已具有虎牙單獨控制權和斗魚共同控制權,但虎牙和斗魚之間尚存在一定的競爭,本項集中將徹底消除這種競爭,進一步強化其市場支配地位。

2.游戲直播市場進入壁壘高,短期內出現(xiàn)新進入者可能性不大。游戲直播市場進入門檻較高,主要體現(xiàn)在著作權使用許可、資金和主播資源等方面。

3.集中可能對消費者造成不利影響。交易將徹底消除市場上兩家最大游戲直播平臺之間的競爭,進一步減少消費者選擇權。集中后實體有可能利用其市場力量,降低產品質量,提高服務價格或者降低用戶體驗感受,損害消費者權益。

4.集中可能損害游戲直播從業(yè)者利益。交易將完全消除虎牙和斗魚之間的競爭,進一步減少主播平臺選擇權,降低主播和游戲主播工會議價能力,損害從業(yè)者權利。

(二)集中將使騰訊在上游中國境內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和下游中國境內游戲直播市場擁有雙向封鎖能力,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1.騰訊在上下游市場均擁有較強的市場控制力,有能力實施雙向縱向封鎖。

一是集中后實體在上下游均擁有較強的市場力量。在上游中國境內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騰訊市場份額超過40%,排名第一。其他競爭者市場份額遠低于騰訊,難以對其構成有效競爭約束。在下游中國境內游戲直播市場,如前所述,集中后實體以營業(yè)額、活躍用戶數和主播資源計算的市場份額均超過60%。

二是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進入壁壘高,短期內出現(xiàn)新進入者可能性不大。進入市場的資金和時間成本較高,且需要取得有關資質、獲得游戲版號。宣發(fā)渠道對游戲推廣具有重要作用,游戲直播是網絡游戲的重要推廣渠道,交易將進一步提高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進入門檻。

2. 集中后實體有動機實施雙向縱向封鎖。一方面,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商擁有的游戲著作權使用許可是開展游戲直播的關鍵。騰訊有動機通過網絡游戲著作權許可封鎖,排除、限制游戲直播市場競爭,進一步強化其在游戲直播市場的競爭優(yōu)勢。另一方面,游戲直播是重要的游戲內容推廣渠道,二者用戶具有高度重合性,可以相互轉化。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商的主要盈利來自玩家付費或廣告商付費。交易完成后,騰訊有動機利用其控制的游戲直播平臺對網絡游戲市場競爭者實施推廣渠道封鎖,排除、限制上游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競爭。

3. 因此,本項集中后,騰訊在上下游均擁有較強的市場控制力,有能力和動機對下游游戲直播市場的競爭對手實施網絡游戲著作權許可封鎖,對上游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的競爭對手實施直播推廣渠道封鎖,在上下游市場形成閉環(huán),排擠現(xiàn)有競爭對手、扼殺潛在競爭對手。

五、審查決定

審查過程中,反壟斷局將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意見及時告知申報方,并與申報方就如何減少該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等有關問題進行了多輪商談。申報方提交了多輪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以下簡稱承諾方案),2021年4月22日,提交了最終承諾方案。對申報方提交的承諾方案,反壟斷局按照《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guī)定》,重點從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方面進行了評估。經評估,反壟斷局認定,申報方提交的承諾方案不能有效減少集中對中國境內游戲直播市場和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競爭的不利影響。

鑒于此項經營者集中對中國境內游戲直播市場和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申報方未能證明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申報方提交的承諾方案無法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反壟斷局決定,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和《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反壟斷局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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