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律師協會舉辦了一場名為“公民隱私權和公民權益保護問題”的研討會,有數十位律師及專家教授出席。在研討會上,上海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吳冬律師告訴記者,我國現有的人大立法至今沒有對隱私權加以規(guī)定,僅有的隱私保護條款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中提到,不過,它也只是提到了“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并沒有將“隱私權”上升到和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公民權利相同的法律地位。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介紹道,也有一些小的法規(guī)提及過隱私權問題。比如,在國家旅游局2002年4月5日的一個旅游飯店行為規(guī)范里,明確提到隱私權的概念;衛(wèi)生部在2002年4月份頒布的醫(y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中,也提到了這個問題;另外還有儲蓄管理條例、逮捕拘留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都有相關規(guī)定。
“目前在國外,有兩個國家設立了關于隱私權的法律,一個是德國的《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個是美國的隱私權法?!彼我恍辣硎荆鼈儗τ陔[私權的保護是從兩個角度來看的,第一種是直接把隱私權作為訴訟的案例,屬于直接保護;第二種則是間接保護,通過名譽權來保護。我國就屬于第二種,把隱私權歸入到了名譽權當中。
“但是,對于名譽的界定和隱私的界定其實是不一樣的,”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成濤認為,隱私權與名譽權在性質、侵權方式及保護方法等諸多方面均有所不同。例如,隱私包括私人的信息、私人的活動以及私人的空間,但公開這些信息不一定會對他的名譽帶來影響。“與此同時,有些隱私由于受到法律與公益的限制,也不能受到保護,比如違法犯罪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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