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筆者承辦的一起生命權糾紛案歷經一審、二審 6 個多月的審理,終于
塵埃落定,各方止爭。該案件源起于一個臨時工的猝死。臨時工在我國是一個普
遍存在的勞動群體,這個群體與一般勞動者的重要區(qū)別之一在于臨時工原則上不
進行工傷保險。因此,對于臨時工的保護或者說對于雇主賠償責任的確定,我國
立法上經歷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民法典》的數度
變遷和補漏,逐步由原來的雇主方無過錯賠償演化至過錯賠償兼有限補償。
案情概要
2017 年 12 月 1 日,上海閔行區(qū)一家物流公司臨時雇傭馬某某在公司停車場
內幫忙卸貨,馬某某在卸貨過程中突然倒地不醒人世,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
因為:猝死。在此過程中物流公司已盡到救助義務,無證據證明物流公司在案件
中具有過錯。
后馬某某家屬就物流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與物流公司爭執(zhí)不下,遂起訴
至法院。
一審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存在雇傭關系,馬某某在為物流公司提供勞務時死亡,
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一審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
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物流公司向馬某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 80 余萬元
提起上訴
筆者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
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
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
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
相應的責任”??梢?,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到:包括勞務關系在內的一
般侵權案件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制定公布的,而《侵權責任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并于 2010 年 7
月 1 日實施,故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則,本案的歸責
原則應適用上述《侵權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
雖然《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是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其他條款也
沒有直接規(guī)定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務關系的侵權歸責原則,但根據《侵權法》第六
條的概括性描述,仍然可以彌補此立法上的疏漏,即沒有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
一般侵權案件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另外,還需要強調的是:《侵權責任法》第七條還規(guī)定:“行為人損害他人
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由此可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依據必須是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
律”,而非司法解釋。
二審裁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對于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
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在該法律關系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雖然雙方并
非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但在相同法律關系下,應適用相同的歸責原則,除非法
律有明確規(guī)定。故在《侵權責任法》未對受害人在勞務關系中致自己損害時的用
人單位責任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仍應適用一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馬某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
求。
辦案心得
1、目前《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已經廢止不再適用。盡管《侵權責任法》也即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
施行時廢止,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基本保留了《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guī)定和
立法精神————在雇傭、勞務關系等一般侵權案件中,受害一方因自己或第三
人行為遭受損害的,原則上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雇主或第三人有錯才賠償,
無錯不賠或只適當補償(詳見《民法典》第 1165、1166、1192 條)。
特殊類型的無過錯賠償或過錯推定賠償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
員會頒布的“法律”規(guī)定,其他低于“法律”階位的司法解釋、行政法規(guī)等均
不得適用。
2、雇傭方應注重簽訂書面的《勞務協(xié)議》以明確雙方的法律關系,避免雙
方在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上產生爭議,有利于雇傭方降低法律風險。
雇傭方臨時雇傭他人(無社保人員、退休人員等)時,應注意做好安全保護,
盡到謹慎義務,必要時應考慮利用雇主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規(guī)避法律風險。
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