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狀告北京郵政“霸王條款”
日期:2008-04-09
作者: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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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元錢買了一個同城快遞專用信封,粗心寫錯地址后只能再花8元錢重新買一個專用信封。針對這種信封與郵費捆綁銷售的做法,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將北京市郵政公司告上法庭,請求修改信封“售出概不退換”的“霸王條款”。
董正偉今天告訴記者,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已于4月7日受理此案。
4月6日,董正偉在海淀區(qū)郵電局蘇州街支局車道溝營業(yè)所辦理同城快遞業(yè)務,花8元錢購買了同城快遞專用信封,可在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過程中,不慎把姓名欄和地址欄填寫混了。他向工作人員要求換一張?zhí)顚憜?,但工作人員告訴他,沒有這種業(yè)務的填寫單,想快遞,只能花8元錢重新買一個信封。董正偉無奈只好共花了兩份郵資錢辦了一次同城快遞。
“我仔細查看了信封和填寫單底聯,確實寫著"此封售出概不退換",這是明顯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倍齻フJ為,“信封和郵費捆綁銷售,北京郵政公司有什么理由讓消費者還沒使用這項服務時,就要首先支付8元郵費呢?”
按照合同法第41條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第54條規(guī)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據了解,北京市郵政公司為了在同城快遞市場中競爭,同城快遞業(yè)務承諾24小時之內交寄、限時送達,并且消費者可以在郵政網站上查詢自己的快件投遞狀態(tài),并能收到投遞狀態(tài)變化的短信通知。董正偉認為,北京郵政公司的這些承諾也存在虛假宣傳或服務瑕疵。因為短信通知常常不能兌現,快件送出十幾天后,網上查詢的狀態(tài)也還是“投遞”狀態(tài),不能及時更新。
記者就此咨詢了北京市郵政公司客戶服務部門,接待人員表示,短信和網絡系統(tǒng)的問題已有不少消費者反映過,該網絡系統(tǒng)確實存在問題,已經上報給公司有關部門。至于信封不小心填錯就必須再多花8元錢重買一個的問題,接待人員表示這種信封就是這樣設計的,如果需要可以向上級反映。
“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郵費和信封捆綁銷售、"售出概不退換"都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益,違反誠信原則和社會公平正義。”董正偉表示,“我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撤銷8元郵費和同城快遞專用信封"售出概不退換"的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