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彩的股改方案是“轉增、送股再減資彌補虧損”。律師函指出,《公司法》第16 9條規(guī)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盡管飛彩利用公司法關于增資和減資的規(guī)定,在形式上切斷了資本公積金與彌補虧損的關系,但其“轉增、送股再減資彌補虧損”的組合方案所展示的目的及結果,卻清楚地說明該方案的實質就是用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的虧損,其對《公司法》第169條規(guī)定的實質性違反,是顯而易見的,與已被證監(jiān)會立案查處的科龍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下簽訂銷售合同、然后又采取退貨手段實現編造虛假財務報告的做法,如出一轍。
據悉,目前證監(jiān)會尚未就此事公開表態(tài),但已向飛彩公司發(fā)出了多達13個問題的詢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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