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評論員
這些本應“立警為公、執(zhí)法為民”的公安干警,卻站在了正義的對立面張牙舞爪,甚至裹挾正義之名做著違法勾當,人們又怎能期盼他們去保一方安寧?增強監(jiān)督合力和實效,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會比任何“警告”和“反面教材”的阻嚇力量來得更加強大,更加徹底。
2009年,擔任茂名市茂港區(qū)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等要職的楊強,被帶走接受調查,隨后進入司法程序。收受賄賂、賣官鬻爵、徇私枉法、為涉黑性質的39家地下賭場提供庇護,帶領轄區(qū)公安系統(tǒng)干警當賭場“保護傘”……2010年9月,共涉及50多人的楊強案,成為省紀委向媒體公布的、2007年以來全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辦的12件“重點案件”之一。經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強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近日,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楊強的《判決書》本身,清晰地呈現(xiàn)出當?shù)卦跅顝姷摹氨Wo傘”下完全畸形的政治生態(tài)。
楊強5年斂財345萬元,8處房產逾千萬元,投資、借貸收益500余萬元。從其所收賄款來看,大多來自轄內各派出所的干警,同一職位所送賄款大致相同,如派出所指導員或副所長,一般都是賄送8萬元左右,交情好的三五萬元也能“成交”。派出所所長的“價碼”相對就更高點,平均達到15萬元左右。自2008年機構改革,茂港分局的基層干部指標幾乎都攥在楊強手中。任免不看人品和能力,花錢買官在當?shù)貛缀醭闪税牍_的秘密,所有的國家公職職位就像是楊強自家店鋪里的雜貨,想怎么賣就怎么賣,想賣給誰就賣給誰。
而那些花了大價錢買官的干警們當然也是要算清楚賬的,有個投入產出比的問題,買官之后大多是斂財和犯罪。比如,李國恩向楊強行賄6萬元,利用職務之便,僅賭場保護費就收回18.7萬元。還有比這更好做的生意嗎?賣官者出賣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中飽私囊,買官者官位到手,必然會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時間內撈回“投資”,不擇手段地瘋狂斂財。一旦公職人員的任用被玩弄為一盤生意,所有的合理邏輯自然完全改寫了。干警除了收保護費、贊助費、私設小錢柜,更堂而皇之地充當賭場、黑社會的“保護傘”。這些本應“立警為公、執(zhí)法為民”的公安干警,卻站在了正義的對立面張牙舞爪,甚至裹挾正義之名做著違法勾當,人們又怎能期盼他們去保一方安寧?
賣官鬻爵的丑惡行徑,歷朝歷代都存在,“一任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因官致富”也一語道出某些人將政治權力轉化為經濟財富的本質。歷史證明,大量買官賣官者充斥官場,必然產生一批貪官、贓官、庸官、糊涂官、酒肉官。所以,我們必須盡最大的努力、下最大的決心將這些丑惡行徑的苗頭狠狠打壓下去,給后來者或繼任者,乃至仍在“賣官”的官員一個警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毫無疑問,官僚體制給賣官者提供了營私舞弊的空間和可能。盡管我們對官員的選拔、考核、升遷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由于體制不完善等問題,往往選官標準不一,選拔缺乏透明度,決策取決于長官意志,操作過程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致富”靠賣官鬻爵,說明我們在選人用人制度上,尤其是在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還必須加以整治和完善。理論上說,領導手中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一切權力理應受到人民的監(jiān)督。盡管有黨內監(jiān)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國法,以及眾多監(jiān)督機構和群眾在直接或間接地約束和監(jiān)督著官員手中的權力,但實際上,這些權力在某些領域幾乎得不到應有的監(jiān)督和約束。杜絕買官賣官,除了要靠這種重大案件給予官員的警示作用,更要切實完善官員選拔標準與任用制度,充分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增強監(jiān)督合力和實效,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會比任何“警告”和“反面教材”的阻嚇力量來得更加強大,更加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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