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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報記者 季張穎 陳穎婷 近年來,教育培訓類投訴呈現(xiàn)上升趨勢。據市消保委一組數(shù)據顯示:2018年教育培訓服務類消費投訴達7041件,同比上升41.2%,教育培訓機構的種種亂象與“格式合同”不無關系。今年的上海“兩會”上,市人大代表姚海嵩聚焦這一社會問題,提交了一份“關于制定和推行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議”,姚海嵩代表建議,教育主管部門等可根據行業(yè)特點,制定和推行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范和引導教育培訓機構誠信經營。 “格式合同”引發(fā)消費糾紛 姚海嵩代表調研發(fā)現(xiàn),目前,針對教育培訓市場的投訴主要以雙方之間的合同爭議形式體現(xiàn),而這些合同均是由教育培訓機構制定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合同條款模糊、質量參差不齊、設置退款障礙等問題。他發(fā)現(xiàn),有的教育培訓機構以“注冊合同”、“報名合同”替代培訓合同,有些培訓機構甚至以“報名表”、“須知”、“收費單”、“課程確認單”的方式替代合同,以單方規(guī)定方式替代雙方合意。 “部分培訓機構在招攬學生時,為了吸引客戶,合同往往會使用富有吸引力的語言夸大師資能力和培訓效果,‘拍胸脯、打包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培訓結果和過程達不到預期,往往會引發(fā)消費者不滿,這也是導致消費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另外,姚海嵩代表還發(fā)現(xiàn),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合同還存在“霸王”條款。 “例如有的教育培訓機構規(guī)定如曠課三次以上,培訓機構可解除合同并不退還費用,有的合同約定‘本合同有任何變動,按原價進行調整,不享受任何優(yōu)惠’等免除教育培訓機構責任的條款;有的合同約定‘培訓機構保留安排學習的地方及改進教學服務的權利,僅負有提前告知及更改事項的義務’,消費者普遍存在退款難的問題?!币a源碚劦?。 示范文本應規(guī)范收費退費條款 姚海嵩代表認為,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維護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基礎。一方面,教育培訓機構首先應端正態(tài)度,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另一方面,教育培訓機構更應公平設定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合同規(guī)范性角度而言,消費者與培訓機構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培訓服務關系,雙方之間締結的也是教育培訓合同。而規(guī)范化的教育培訓合同不僅可以幫助教育培訓機構合法合規(guī)經營,更能明確權利義務,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爭議。” 為此,姚海嵩代表建議,教育主管部門等可根據行業(yè)特點,制定和推行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合同示范文本。有關部門以此為抓手,規(guī)范和引導教育培訓機構誠信經營,并營造良好的教育培訓消費環(huán)境。 具體來看,規(guī)范化的合同文本應明確簽署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是持有合法證照和許可,在法律上能夠獨立承擔者的主體。教育培訓服務內容要約定全面,其中應當包括培養(yǎng)目標、培訓計劃、教學內容、課程設置、選用教材、評價方法、培訓地點、任課教師等要點,以此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姚海嵩代表強調,合同還應規(guī)范收費和退費條款。即按照收取費用應當以一個培訓周期為基準,培訓周期超過一年的,按照最長為12個月的學年收取費用的相關規(guī)定,設定收費條款。并根據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有關辦法,設定退費條款等。此外,還應公平約定教育培訓機構和消費者責任,包括合同解除條件、雙方違約的責任等,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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