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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業(yè)數載,隨著辦案數量的逐漸增多,以及接觸到不同類型的當事人,對于我這個青年律師而言,可以說是一個蛻變的過程。一路走來,對于這個法律職業(yè)也有著更深刻的認識,從此前認為律師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在野法曹”,到現在認識到律師更是公民合法權益的“守護人”。律師有時不能將關系當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作為自己探尋法律真諦的“小白鼠”,也不是非要在每個個案中達到清源正本、廓清是非的效果,而是要始終堅守減少當事人維權成本、維護其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價值觀”。
因此,我始終認為,作為一名合格的訴訟律師,要秉持“機變”的本性。然而機變者并非機謀權詐,而是隨機應變、機智權變,即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為當事人選取成本最小,收獲最大的訴訟方略。
還記得我在辦理一件拆遷補償糾紛時,了解到當地動遷部門用當地的土政策(外嫁之女不享受宅基地房屋動遷利益補償權利)非法剝奪了當事人的動遷補償利益。接手本案時,我通過當事人了解到有可能系其弟弟串通動遷公司(動遷受托人)內部人員,在未通知當事人情況下簽訂了相關補償協議,此事有可能并非動遷人(動遷委托人)所為。鑒于此,我建議當事人可先行委托律所致函動遷人,陳述事實,擺明法律,以期“敲山震虎”。該案后來在動遷人的協調下,將當事人列為安置補償人范圍之中。
作為訴訟律師,永遠要注重當事人所說的每一個細節(jié),或許這些細節(jié)在很多人看來無關宏旨,對代理工作毫無影響,但是真有可能它會成為該案的順利解決的突破口。
記得有一次辦理一件民間借貸的案子,當事人苦于證據不充分(大額借款部分系現金交付,且無書面的債權憑證)。我在仔細詢問了當事人所有的案件情況后,注意到一個細節(jié):被告曾以名下房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且該貸款馬上面臨到期續(xù)簽。據我所知,如果銀行在貸款到期無任何違約情況下,一般展期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在此時申請法院查封被告房產,那么銀行得知后肯定不再續(xù)簽,而被告面臨一次性償還巨額貸款的壓力。本案如果貿然立案,因缺少資金交付憑證以及借條等債權憑證,有可能法院對其訴請不予支持。最后我們向法院立案同時申請訴調,如對方不與我方簽訂調解協議(債權確認),我方將立即申請保全房產。對方基于此利害關系考慮后,與我方當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對借款的數額以及還款方式作出約定,法院確認后出具調解書。就這樣,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既達到了當事人訴求目的,又讓被告免于遭受銀行貸款到期無法展期的困境,讓他騰出一條“生路”,不陷入債務危機,保障其債務清償的能力。
所以,訴訟律師承辦案件要“個案個辦”,找準每一件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軟肋”所在。有時辦案就像征伐,小到商戰(zhàn),大到國家之間的較量。就如一位知名外交家所披露的:真正的較量永遠不在臺面上,而在臺下!是的,律師辦案何嘗不是,真正的較量不在庭審之中,而在庭外。合格的訴訟律師永遠都是隨機應變,不拘泥于案件只通過程序來解決的俗套,而是在綜合考量案件雙方訴訟資源(證據、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影響案件的因素)優(yōu)劣后,找出最優(yōu)方案。
然而,機變者非陰損暗算,更非奸詐算計,而是身處是非之地的訴訟律師能快速厘清案件思路,找準突破口,以期定紛止爭,各得其所。這一點在辦理那種“無頭案”(我稱之為毫無頭緒的案件)中尤為重要。譬如我曾經處理一件現貨(非法期貨)投資案,因為法律對現貨以及非法期貨的界定不是很清晰,且查閱國內的司法實務也沒有統(tǒng)一的裁判尺度,我甚至一度想放棄承辦此案,讓委托人另請高明。在與委托人的進一步溝通中了解到,像這種現貨平臺做原油或者天然氣必須到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審批,但是這些平臺大都沒有相關資質。隨后我通過查詢獲知,本案被告現貨平臺經營的現貨原油、天然氣等,按規(guī)定需要到當地主管部門(商務委或者金融辦、安監(jiān)局)辦理原油交易資質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于是,我馬上建議當事人按照信息公開的相關規(guī)定,逐一向當地主管部門就被告平臺是否取得相關資質申請信息公開。最后,被告平臺因我方拿到了對其不利的行政信息公開復函,主動和我們和解,以賠償七成五的損失結案。
律之大道,為民謀利。然而,事之紛繁復雜,利害交錯,如機械呆板適用法律,而缺機變者,對案之關鍵所在而不察,斷不能定紛止爭;如若律者始終秉承律法至上,兼顧人利,視事之態(tài)勢,宜從權變,則事多諧矣!
余金龍
上海和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yè)務方向:現貨投資糾紛、民間金融、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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