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亚洲成av人片在线观看,国产在线www,日韩在线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欧美日韩二三区,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是多少,亚洲天堂av一区二区三区,在线日韩中文字幕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yè)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律師文化 >> 上海律師 >> 2019 >> 2019年第12期
《上海律師》編委會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wèi)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
http://www.yxdday.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www.yxdday.com
上海市連續(xù)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系


“魔童”降世誰來管?

由未成年人惡性事件看法律的對應調整

2019年第12期    閱讀 3,658 次

主持人:

計時俊 上海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主任

   賓: 

謝向英 上海律協刑事合規(guī)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上海律協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    


計時俊:今年10月份,大連發(fā)生了一起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的惡性事件。而近年這樣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乃至校園霸凌事件屢見不鮮。此類案件都有一個相同點,就是這些孩子都未滿14周歲,而我國《刑法》規(guī)定14周歲以上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這些孩子沒有達到14周歲,從而逃脫了刑罰。

大量相關新聞報道引起了全社會的深思:除了討論“人之初性本善”這個人性命題以外,還有更多的聲音呼吁降低《刑法》的入刑年齡。所以我們今天邀請博和所的謝向英律師以及中夏所的沈丹律師一起來討論:我們需不需要立法降低入刑的年齡,是否還有其他補救方法能夠讓孩子們健康、安全地成長?

 

謝向英:近幾年,這類案件頻繁發(fā)生,確實讓我們扼腕痛惜。關于刑事責任年齡應不應該降低,學術界、實務界一直在爭論。前幾年我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不應該降低,因為認為需要降低的人可能把《刑法》萬能化,這有悖于國際輕刑化的潮流。同時,刑事責任年齡降低了,降到幾歲才合適呢?這幾年我一直在想,為什么這么多事件出來之后,老百姓或者社會輿論一邊倒,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一定要降低?!赌戏蕉际袌蟆氛{查結果顯示,有80%以上的人贊成要降低。我想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現在小孩性成熟比較早,《刑法》規(guī)定14周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是由1997年《刑法》頒布的,到現在已經過去22年了,現在的小朋友在身體、心智等方面也跟以前完全不一樣。《民法通則》的修訂中,民事責任年齡也下降了,其實是一樣的道理。我們以前為什么認為14周歲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無非就是認為辨認能力跟控制能力區(qū)別于成年人,沒法認識到行為是犯罪,這個叫辨認能力;沒辦法控制行為,這個叫控制能力,所以我們認為他們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現在不一樣了,比如這個案子,這個13歲的小孩,他甚至有反偵查能力,對指紋、血液有過處理,甚至案發(fā)后他還到被害人家里察看被害人家人的反應,通過這些細節(jié)可以發(fā)現他對犯罪行為是了解的。所以現在很多14周歲以下的小孩有辨別能力,知道14周歲以下實施暴力犯罪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貝卡利亞講,刑法的威懾力在于不可避免性,而不在于嚴厲性。如果一個人明確知道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甚至是非常嚴重的暴力行為也不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那么不可避免性顯然蕩然無存,《刑法》的威懾力也不再存在。

第二,現在《刑法》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剛性的,14周歲以下絕對不構成犯罪。我覺得在很多案件當中會有很大的問題,比如像這個案子,主觀惡意非常強,法律沒辦法對他采取刑罰,這個可能會導致被害人或社會上的老百姓認為《刑法》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我認為是不是需要考慮刑事責任年齡往下降的問題?;蛘邠Q一種方式,用彈性的刑事責任年齡來討論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計時俊:如果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你認為應該降到幾歲?或者你認為在未滿14周歲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具備了哪種行為特征就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處罰?

 

謝向英:我覺得這是需要科學量化的,判斷14周歲以下、12周歲以下或幾周歲是合適的,可能要去判斷什么時間、哪個年齡段的犯罪數量增加,這一個區(qū)間要核算出來,而不是拍腦袋決定幾歲以下就可以了。另外,我剛才講到彈性判斷刑事責任年齡,是不是可能由法律規(guī)定一個區(qū)間,然后讓法院去判斷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在判他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去考察犯罪行為里面的惡意性、情節(jié)性。相當于判斷一個故意殺人罪要不要判處死刑一樣,我們要去考慮主觀惡性是不是極深、社會危害性是不是極其嚴重,而不是一刀切按照生理年齡判斷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年齡。

 

計時俊:中國有句古話說“人之初,性本善”,但在西方哲學當中認為人“性本惡”,所以人本性善惡并不能決定他將來是否會成為一個好人。人的成長方向實際上是可以通過環(huán)境、學習、社會、父母的培養(yǎng)來進行改變的。對于這一點,沈律師有什么想法?

 

沈丹:在我們今天討論的事件中,13歲少年以殘忍的方式殺害了10歲女孩,確實暴露了人性中的陰暗面,但通過個案就斷定人性本惡過于偏激。在我看來,這個事件中的少年,他人性中的惡,其實是被社會多重條件激發(fā)后,放大很多倍釋放了出來。剛才計律師提到我們的孩子怎么了,其實我更想問我們的成年人怎么了?我們與惡的距離為何如此之近?事件發(fā)生后,這個少年有一句話在網絡上廣為流傳:“我的虛歲是14歲?!泵癖姷年P注點都在“為什么一個小惡魔殺了人后,早已經想好怎么去逃脫刑罰,太可怕了”,而沒有太多的人去關注這個少年為什么會殺人?

少年之前有多次騷擾女性的經歷,他的父親卻把當時來評理的受害者罵走了;事件發(fā)生之后,少年的舅舅堅持辯稱:“我們家的孩子一直很聽話。”除此之外,他們整個家庭作為加害人的家屬,并沒有做出任何賠禮道歉、補償或寬慰的行為,也沒有去反省自身。去年在湖南發(fā)生了一起12歲少年殺害母親的事件,被稱為留守兒童問題集中爆發(fā)的典型,這兩個事件實際上是有共性的,在這些實施暴力犯罪的少年背后,他們的父母、學校、親人本應該履行的關愛、教育、監(jiān)管職責全都是缺位的。而他們所處的環(huán)境,他們的鄰居、街坊,在少年做小壞事時冷漠旁觀,等到發(fā)現他們做了大壞事,又直接公開痛斥,然后聯名驅逐。盧梭有句話說,孩子生而為孩子,但父母卻并非生而為父母。我們有沒有想過,當這些少年舉起兇器時,那匕首的寒光就是他們的父母、學校、親人還有鄰居冷漠自私的投射呢?我認為這是此次事件值得深思的地方。

 

計時俊:沈律師的觀點是子不教父之過,孩子犯錯一定是父母、老師出了問題。那么為什么在同樣的教育環(huán)境下,有些孩子會墮落,而有些孩子會成功,這個問題你思考過嗎?

 

沈丹:我考慮過這些孩子為什么會變壞。這不僅僅是父母或老師的責任。有些孩子生活在單親家庭,有些孩子是孤兒,還有一些孩子可能沒有上過學。但不管怎樣,現代社會中,孩子一出生,就不再是一座孤島。他被扔到社會這張巨大的關系網中,是社會的組成部分,除了學會和社會相處,他所處的外部環(huán)境也要引導他與社會更好相處,在他的成長過程中,父母、親人、街坊鄰居、學校老師、兒童福利院都是整體的一部分,都有給予孩子正確引導和教育的責任。

 

計時俊:這點我非常同意,我們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時候,發(fā)現有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都來自于單親家庭以及暴力家庭。孩子的成長過程,就是學習與社會與世界如何相處的過程。如果大人們給他的示范是“只有暴力才能解決一切”,那么他將來就可能成為一個“暴徒”。所以前面提到的這個13歲的男孩,如果能夠把自己心里這種“少年維特之煩惱”講給大家聽,讓大人們有效介入,進行心理疏導,這個悲劇也許就可能避免。而本案的實際情況是,他之前已經因為“騷擾她人”而導致被害人上門,但是他的父母親把上門交涉的被害人罵出了門!這就讓他更加有恃無恐、一錯再錯,直至罪不可赦。有句話我很欣賞,就是“法律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懲戒,法律的目的是激勵”,希望人們在法律的底線之上做一些事情,而不要突破法律的底線。所以,謝律師,如果我們降低了入刑年齡,是不是就能防范此類少年犯罪事件的發(fā)生?

 

謝向英:剛才沈律師講的包括政府、家庭、學校的關注、關愛,我覺得都是對的,未成年人犯罪肯定是由方方面面的原因導致的,我們要關愛他們,預防他們犯罪,而不是等到犯罪之后才考慮用什么法律處罰。但問題在于馬上要到2020年了,因為法律總是滯后的,用以前的法律來評估現在的行為不一定合適。現在刑事責任年齡有幾段,一個是14周歲以下,另外一個是14周歲到16周歲,對8種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我認為用剛性的刑事責任年齡來評判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可能已經不是很合適了。因為在互聯網社會里,未成年人獲得信息資訊太容易了,一個人對犯罪行為的辨別能力、自然年齡可能不是唯一的標準,他的社會閱歷、生活經歷可能才是主要的因素。剛才沈律師也講到了,如果是沒有父母的人,或很早就工作的人,或沒讀過書的人,那他的社會閱歷、生活經歷可能就比讀過書的未成年人要多很多。對于這些人,如果按照原來的14周歲以下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他進行評價,會導致一些不可預見的后果。因為現在互聯網信息非常發(fā)達,很多人憑借自己在14周歲以下就有恃無恐,這個后果不是我們能夠承受的。所以我非常贊同不單純按照剛性的數字標準,剛性地按照自然年齡、生理年齡標準去評價這個人應不應該承擔犯罪。至于學校、社會、政府去關愛幫助他,我覺得這個是毫無疑問的。

 

沈丹:我贊成謝律師的觀點,降低刑事年齡不應該成為一種剛性的選擇,但我比較反對提案認為應當把入刑年齡直接修改為12周歲。原因有很多:

首先,14周歲、12周歲或10周歲,究竟哪個年齡是最合適的入刑年齡?請大家仔細想想,現代社會的物質條件雖然催熟了許多少年的生理,使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具備了實施犯罪行為的身體條件,但社會的精神土壤是否真正培育少年具備了成熟的心理世界?就像剛剛謝律師提到的,12周歲的少年是否真正具備了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具備了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未必。所以,我們不能一刀切建議立法上直接修改入刑年齡。而是要做科學嚴謹的調研,什么樣的少年能夠滿足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否則,我們所追求的法律公平,實質上是社會上的大部分人在面對極端案例時做出的不約而同的群體性情緒表達而已。

其次,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刑事懲罰的最終目的是勸惡向善,讓犯罪分子能夠回歸到社會重新做人。在犯罪學中有一個標簽理論,如果我們降低了刑責年齡,讓年紀很小的初級越軌的青少年接受了刑事處罰,可能這個罪犯的標簽就會跟隨他一生,而且青少年的認知能力是單一化的,他被貼上這個標簽后,會在內心一直強調“我就是罪犯”,從而更傾向于與其他的罪犯為伍,增加次級越軌和累犯的概率。

再次,《刑法》的嚴苛并不能替代缺位的教育。我認為教育是一個閉環(huán)的過程。少年犯了錯,要經歷“批評——懲罰——表揚——激勵——改進——鞏固——養(yǎng)成”這樣完整的過程,才能修正。如果我們只做到批評和懲罰,那么我們還能期待少年們在承受了牢獄之苦后,驟然清醒改邪歸正嗎?入刑應當體現《刑法》的抑謙性原則,為道德規(guī)范、教育規(guī)范、行政規(guī)范等其他社會調節(jié)手段留下足夠的空間。

 

謝向英:我補充兩點,第一,我覺得修不修改法律、降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一個很關鍵因素,就是我們要去考察從1997年到現在,14周歲以下犯罪比例是增高了還是降低了。如果增高非常多,那我覺得真的是到了要修改法律的時候,因為已經過了20多年了,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是。如果十二三歲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顯增高,而且都是暴力性犯罪,這個法律明顯存在問題。

第二,剛才沈律師也講到了標簽理論,實際上我們現在對14周歲以下犯罪的人不是不處罰,而是進行收容教養(yǎng)。這個收容教養(yǎng)算不算標簽理論,我們要去看一下收容教養(yǎng)對他改造完之后到底有沒有效果,比如三年之后回到社會,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如果收容教養(yǎng)的效果還是跟受到刑罰一樣,我們就要考慮收容教養(yǎng)的用處到底在哪里。

 

計時俊:就是說,即便不通過《刑法》懲罰,我們也可以通過其他行政手段或者教育手段來進行幫助,這個幫助的目的是為了在成年以后或者在達到刑事犯罪年齡以后不犯罪,這正好符合最近正在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的立法意圖。立法者們都注意到了應該給予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司法保護、政府保護,還有網絡保護的多重保護。尤其是網絡保護,我們看到從1997年到現在的2020年,最大的改變是互聯網的蓬勃發(fā)展。孩子們的成長現在依賴更多的是從網絡上獲得的知識,而這些網絡知識優(yōu)劣難辨。我們在向孩子們普法的時候,常常告知他們所擁有的權利,但忽略了告訴他們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對于這兩部法律的修改,兩位有什么意見?有哪些好的建議?

 

謝向英:我覺得修改建議更多還是集中在我剛才講到的刑事責任年齡。如果《刑法》修改了刑事責任年齡,那《未成年人保護法》肯定要跟著修改,我雖然是贊同修改要降低、要柔性、要彈性,但可能要科學嚴謹地去改變,而不是一刀切拍腦袋來決定。就像我剛才講的,要依靠大量的數據,看14周歲以下的犯罪數量是不是增加了。應該給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14周歲以下實施暴力犯罪可以依據主觀惡意情形、情節(jié)嚴重情形,對此進行細分,科學把握。

 

沈丹:剛剛計律師特別強調網絡保護非常重要,事實上我個人覺得目前的網絡保護還是處于形式主義階段。很多人認為,信息網絡的爆炸讓少年的思想變成熟,但我認為爆炸的碎片信息反而加速了少年的偏激,所以網絡保護非常重要。我舉一個例子,目前的視頻平臺都開啟了青少年保護模式,以此來彌補現實中對網絡內容分級觀看規(guī)定的不足,但我發(fā)現在做選擇的時候,并沒有對身份進行審核。也就是說,登錄視頻平臺,既可以選擇青少年,也可以選擇不是青少年,所以目前的網絡保護還是流于形式,要在實踐中嚴格執(zhí)行。

我希望在立法過程中,不要避諱社會發(fā)生的問題,要進行明確的立法指引。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權益侵害中高發(fā)的是校園霸凌、猥褻幼童、熟人性侵。我注意到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當中加入了虐童、性侵、校園霸凌的條款,但是這些規(guī)定相對來說比較宏觀。我建議對這些高頻侵權事件,在立法上應當更加細化,起到指引作用。

我們律師可以在律協組織下或者主動參與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qū)矯正等工作中,用我們的實際行動協助形成一套完整的現代社會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治理體系和保護體系,這也符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上習總書記所倡導的要讓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

 

計時俊:兩位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提出了一些很有效的建議,也非常感謝兩位參加這樣的討論。少年強則國強。只有保護好未成年人,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我們的祖國以及我們的世界才會變得更加燦爛輝煌。謝謝兩位嘉賓的參與!

 

(本文內容根據錄音整理,系嘉賓個人觀點)

(整理時間:2019年12月23日)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